关于怎样看“六四” 一读者 昨天我一时兴起,违背在网上只读不说的个人原则,给马悲鸣兄写了几句,无意中就提到 了“六四”。“六四”是一个要花点时间精力才讲得清的话题,我即使是平时朋友闲谈的时 候,也闭口不谈六四。可是,昨天既然提到了,有几句话似乎还应该再说明白一点,以对 自己说的话负责。 出国以后,我就从电视里看到了当年华盛顿市驱散示威老兵的镜头,也看到了反越战中肯 特大学被国民兵开枪打死四个大学生的镜头。可是,和马悲鸣先生不同,我总是觉得美国 人处理这样的事件和当年中国政府不一样,不太一样,很不一样。 华盛顿国会大厦前的广场,即拉法耶特广场和mall,(我不知怎么翻译),是归属联邦内务 部国家公园局管的。建国的时候,原来这儿有很大一片地方打算规划在白宫里面,做总统 府的花园。1800年上台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反对这样做,把它划为公众场所,所 以现在白宫的花园并不大,你在围墙外可以看到白宫,而公众可以悠闲游逛的地方是很大 的。 这块公众场所,连同四周的博物馆和政府机构,任何人都可以来逛一逛,看一看,不要钱, 不要看身份证,介绍信。你可以大步流星从国会图书馆逛起、进最高法院、进国会大厦、 进一连串的博物馆、进白宫向公众开放的展览区,一路下去,一直到参观阿灵顿国家公墓, 如入无人之境。 这儿也是公认的民众政治表达的地方,示威游行的首选之地。如果国会正在讨论什么法, 就在国会门口。如果最高法院正在辩论什么案子,就在最高法院的台阶上。如果白宫正在 举行招待会或别的什么会议,就在白宫门口。当然示威是要预先申请登记的,但是是否批 准却和示威游行的内容无关,这叫“内容中性”原则。有关部门在批准的时候违背这个原 则就是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违宪的。而合法的游行示威者的安全,是政府警察部门的 责任。 那么,为什么会有出动武力驱散示威者的事呢? 国家公园局对于拉法耶特广场等处的使用,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当然不是为 了白宫、国会和最高法院里的人们的宁静,而是为了让所有的公众都能享受这块公共地段。 合理的规定是在常识之内的,比如,在那儿你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破坏绿化,不能伤害 小动物,不能做妨碍别人的事情,等等。国家公园局对拉法耶特广场的规定里还有一条: 这不是一个用于camping的地方。 那么什么叫camping呢?在美国生活过的大概不用解释了,但是实际上那也有精确的法律 定义,camping 包括安置睡觉的设置如帐篷睡袋,临时的生火炊事等等。国家公园局管辖 的很多国家公园是可以camping 的,你可以在那儿做这些事,而拉法耶特公园等处是不可 以camping 的。 camping 不是一个时间概念,不是不可以过夜的意思。不可以过夜叫宵禁(curfew)。你在 拉法耶特公园可以通宵喊口号,唱歌跳舞,不算camping。 国家公园局对于这块地方的管理规定是由国会通过授权的,这样的规定不仅约束民众,也 约束国家公园局。也就是说,不仅民众不可以做规定禁止的事情,做了是违法的;而且, 如果民众遵守规定,那么国家公园局就不可以来妨碍干预,妨碍干预是违法的。谁违法都 会挨告。 还有更重要的,如果民众和国家公园局对规定的理解和解释不同,从而对“什么是合法的” 有分歧,怎么办?这时候必须由中立的权力机构来解决冲突。这就是司法独立的法庭。法 庭不仅是一个和行政、立法及民众都分立的制度设置,而且有既定的程序。 在历史上,有民间组织曾经为了拉法耶特公园里不得camping的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而和 国家公园局产生争议,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里程碑案例”。有兴趣的朋友 可以进美国联邦政府的网站查阅当年的判词。 这就是美国政府权力机构之间的分立制衡,以及和民众互相制约的制度。当年确实曾经出 动武力驱散示威者,但是有几点是和中国的事情很不相同的:决策者必定要考虑自己是否 有权来干涉这个事件(法律是否预先授权),法律对采取的手段是否有限制(比如,在美国, 法律规定正规军是不能用于国内事务的),法律对解决事件的程序是否有规定,最后,分歧 持续的话,必定要上法庭,在法庭上自己有多少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这个决策者,不管 是总统还是警察局长,恐怕都得找几个法律专家咨询一番,而不是几个“老同志”在家里 开一个会就敢拍板的。 这里头,中美两国的区别太大了。这是制度设置上的区别。悲鸣兄,我真不明白,你怎么 会看不到呢? 最后,说说怎样看“六四”。 “六四”事件,对大学生和学运领袖一方的表现,这十年来人们反思和议论得不少。但是, 如果这样的反思和议论只是得出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开枪”的结论,我认为从理论上讲 是浅薄的,它等于说“发生了的就发生了”,等于什么也没有说。而满足于这样的结论,嘀 嘀不休于这样的结论,从道义上讲是可耻的。 “六四”事件,暴露了我们中国社会政治权力构造上的中世纪本质。我们不难通过回顾、 讨论、争论来看出这些中世纪权力构造的缺陷: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家族化,缺乏结构上的 制约平衡功能,社会资源特别是媒体的高度垄断,民众缺乏表达的渠道,立法机构脱离大 众从而缺乏足够的合法性来源,行政机构权力过大并且有自我膨胀的条件而缺乏对其的制 约,司法不独立,军队没有国家化。等等。死结中的死结是,有一个或数个年迈的凡人掌 握的压倒一切的权力是不受监督、不受制约、不受质疑的,是处于法律之上的? 这是“六四”事件产生、发展、结果的真正原因。 这是我们从“六四”里应该得到的教训,应该致力鼓吹的改革之所在。 “六四”过去11年了。中国人民还没有对这个事件作出一致结论,“六四”并没有结束。“六 四”所暴露的问题还没有一个得到实质的改革,人们在淡忘、在扭曲“六四”。我们活着的 人,愧对死去的无辜市民。 我盼着有一天,“六四”事件这样处理: 在报纸上,人们可以回顾讨论当年的事件经过,可以发表不同的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经过公开讨论,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法律专家。凡是和当事人有 “利益”联系的人士不能参与。对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限制有特别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特别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中共中央所有部门和政府任何部门的有关书面文件,录音、录象、 照片,约谈任何当事人。 特别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以后向全国人大递交调查结论报告和相关证据。 由全国人大讨论决定是否授权检察院对刑事责任者提出起诉,不论是当年开枪的决策者还 是确实违法的学运领袖,还是调查过程中妨碍调查的说谎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司法独立的法庭受理诉讼。被告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让法庭来判定谁有罪,有什么罪。 这样来处理“六四”,要紧的不是谁最后被判定有罪,要紧的是我们中国人民可以改革我们 的政府结构了,可以让权力有一个合理的互相制约的构造了,可以司法独立了,可以学会 尊重游戏规则,学会追求程序公正了,可以在政治上走出中世纪,汇入现代化的世界潮流 了。 “六四”所暴露的中国政治体制的缺陷是清楚的,我们需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具体的,是 范围界限明确的。如果通过处理“六四”我们这样点点滴滴地做了,当年的无辜市民的血 才没有白流。 朋友们,你们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