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自由评论——中国网络自由思想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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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是怎样选出来的

丁林  

  又到了美国总统大选的时候了。美国总统是怎样选出来的?人们都知道,总统是美国成年公民,不论男女、不论种族肤色、不论宗教信仰,一人一票选出来的。这话,也对,也不对。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不是民众直接选举出来的,而是由各州派出大选举团,由大选举团投票选出来的。这样的选举格局,两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大改大动,但是总统产生的实质在两百年中却悄悄地有了巨大的变化。两百多年前美国立国的时候,立国的精英们对古典共和主义的信条深信不疑:人是政治的动物。人是有能力依靠自己的理性和智慧来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的。如今,回头看看美国总统选举的变迁,会对我们有怎样的启示呢?

  

  大选举团

  

  两百多年前,独立宣言宣布,人生而平等,“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然而,1787年制宪会议的时候,这些造反成功的美国立国者们脑子里想的是,一方面,要防止建立一个会演变成独裁的政府,他们不要国王,不要暴君,不要森严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他们也不要混乱,不要分裂。所以,一方面他们决定设立一个众议院,众议院的议员们是各选区的民众直接选举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决定设立一个参议院,参议院的议员们,每州两名,是各州的立法机构推选的。如果说,众议院由民众选出,代表民众,那么参议院就明显是精英集团了。参众两院的互相制约,至今仍然在起作用。美国的革命者和差不多同时期的法国革命者显然不同,他们在作出这样的思考的时候,既有托马斯·杰弗逊那样的自由平等理想的热情歌颂者,也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那样视“民主是一种疾病”的务实的联邦主义者。制宪会议期间,保守的联邦主义者的务实的思考占了上风,激进的杰弗逊远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这是美国立国时期的一个小小的幸运巧合。

  那么,掌握行政实权、具有立法提议权和否决权、具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权的总统,怎样产生呢?宪法的制定者们没有选择民众普选的方案,而是决定由各州推派选举人,组成大选举团。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但是参众议员本身都不可以是大选举团的成员,这是为了贯彻分权的原则:参众两院是立法分支,而大选举团要选出行政首脑。

  作出这样的决定,除了对联邦政府在代议制制度下,精英和民众关系的深入思考以外(这种思考极具美国特色,可谓源远流长),主要还有一些实际技术上的考虑。

  新生的美利坚联邦,是十三个大小悬殊,交通阻隔,互相提防,互不信任,各自有其完整的政府结构和主权的“州”组成,全国四百万人口分散在东海岸蜿蜒一千多英里的乡村城镇。分散在如此偏僻而交通不便的地方的民众,没有足够的通信和交通工具,不可能得到充足的信息,如果搞普选,他们必定是投票给自己知道或了解一点的人。人人都选自己本地的“子弟兵”,怎么能够选出一个管理全国的总统呢?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让参众两院的议员们选出总统,这个办法立即被否决了。美国的立国者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勾结,有着一种非常具有美国特色的深刻恐惧,这种恐惧至今依旧。对于美国人来说,该分的权力没有分开,那事情可就一定要糟糕了。

  最后,他们决定组织这样一种叫大选举团的东西来选总统。大选举团的主意,显然受了罗马教廷的红衣主教团选举教皇的启发。这不是偶然的。美国的立国精英都受过良好的教育,而那个时代的高等教育,无论是民办的哈佛、耶鲁还是官办的威廉国王和玛利皇后学院,首要的课程就是所谓古典课程,即以拉丁文和神学为中心的人文学课程。这些戴着假发的立国精英们都十分熟悉欧洲文明的历史和传统。

  这样一种由选举团来选举的做法,在欧洲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时期的百户代表大会选举罗马参议员。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的成年男性根据财产划分成百人一组,然后每组一票来选举参议员。这样一种民主的制度基因,千年来由天主教教廷保存了下来。世事沧桑,到处分分合合改朝换代,教皇却一直是按照这一程序选举产生的。美国的立国精英们选用了一个他们熟悉的现成方案。

  除了坚决贯彻分权的原则,联邦参众两院的议员和联邦政府的其它成员都不能担任大选举团的选举人以外,宪法还有其它一些考虑。

  为了防止大家都只选自家“子弟兵”,规定每个选举人可以投两票,其中一票必须投给外州的候选人。

  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在各州集会投票,然后密封以后送到参议院,由参议院议长当着两院的面开封。

  得票最多,并且是绝对多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就当选为总统,得票第二多的就成为副总统。当所有候选人得票都不到绝对多数,或者两个人票数相等的时候,就由众议员,这个最能代表民众的机构从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人为总统,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多的是副总统,如果这样的人有两个,则由参议院从中选一人为副总统。这一套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你只要记住美国的立国者最忌讳的是一人作主,最讲究的是分权,就可以理解这样的安排了。这样的选举规则下,当选的总统和副总统很可能在政见上分属两派,立国后的最初几任总统副总统就是如此。由于宪法没有给副总统以任何实权,所以副总统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弱势职位。

  这样的设计,能够参与操作的自然都是精英,民众大多分散在美国偏僻乡村,终日在地里劳作,当然很难参与政治操作。从现代的眼光看,这样的制度之“民主”程度很不理想。那个时代还没有电话,没有广播,没有汽车火车铁路公路,即使要搞现代的民主,在技术上也很难。正如联邦主义文献里一再说的,除了罗马的城邦共和国以外,民众直接参与的民主在美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地方是不现实、不可能、也没有好处的。

  那么,民众意志是怎样体现的呢?自然要通过各州派出的大选举团成员。宪法规定,各州怎样选出这些选举人,由各州立法机关自己决定。这一原则,至今依然没变。一开始,有些州就由州的立法机构即州议会选出选举人,另一些州就按照选举众议员的选区,另行选出选举人,还有一些州采取全州普选的办法选出选举人。

  从1800年开始,在选了四次总统以后,各州出现了一种趋势,就是由全州普选来选出大选举团成员。到南北战争以后,所有的州都采用全州民众普选的办法。如今,基本上还是这样,只有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特殊一点,他们决定他们的选举人(前者四名,后者五名)中的两名由全州普选产生,其余的按照选区选举产生。这一做法刚好和参众议员的产生方案重合。

  这样的方案,当然可能出现总统和副总统政见不合的现象,美国最初三届总统副总统就有这样的苗头。这种分歧倒并不让美国人很担心,可是,在宪法里写下如此方案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们故意地避开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每个总统候选人都是以个人名义参与竞选的,从分散、隔阂、互相提防、互不信任的各州产生的大选举团,选票很可能会十分分散地分布于这些总统候选人中。很有可能,总统候选人哪个都达不到绝对多数,每次都要众议院来从中挑一个总统。而如果象如今在西方很多民主国家那样,采用二次选举的办法,在虽不到半数但得票最多的两人中,再搞一次选举,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国家越大越分散,则越劳民伤财。

  幸运的是,美国的第一次总统选举没有这个选票过于分散的问题。华盛顿是以有效票全票的“众望所归”当选的。这样的全票以后再也没有出现过。很好理解,古今中外,开国的第一代,都有这样“众望所归”的荣幸。美国的幸运是,它的第一代精英华盛顿等,怀着对自由平等的坚定信念和极其务实的见识,给民主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运作开了一个好头。他们没有奢谈“民主”,他们也没有滥用“众望”。

  这个问题到第四次选举的时候,终于出现。应因这一问题,美国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政党,登上了舞台。

  

  政党和选举

  

  美国的立国者在独立战争和制定宪法的时候,都还是反对政党活动的。托马斯·杰弗逊甚至说过:如果要和一个党在一起才能够进天堂的话,我宁可不进天堂。但是到18世纪末,由于和执政的联邦主义者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分歧,托马斯·杰弗逊开创了美国历史上政党的先例,从此,每个人都是以政党的名义,在政党的帮助组织下参与政治活动了。

  1800年总统大选,托马斯·杰弗逊和阿隆·波尔得票相等,按照宪法由众议院选一个总统。结果是选了杰弗逊,不过却是在一系列政治交易以后尝试了36次才得出这一结果。这种在精英之间交易和操作的做法,本来是起草宪法的时候想避免的事情。为此,1804年通过了宪法第12修正案,修改选举总统的办法。

  这一修改,主要是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早期他们认为,候选人是不应该出来宣传自己,来竞选的。现在在政党的组织下,总统和副总统开始搭配竞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从立足于州的利益投票变为立足于政党的方针来投票,本来是代表州来投票的,现在开始变成实际上代表政党来投票了。

  这一变化,自然而然地引出了另一个重要的变化,这就是总统候选人在各州“嬴者通吃”。

  由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在选举以前,各个政党除了推出总统候选人,开展竞选宣传以外,在操作上还必须在各州推出一组本党的“选举人候选人”。民众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选相应的那组选举人。实际上,现在很多州的选票上都不列出选举人候选人的名单了,因为选举人只是一个“信使”的作用,民众投票的时候关心的是选哪个总统,所以选票上必定写明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上面用小字印着:“拥护该总统的选举人”,以表明民众在名义上还只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自然就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经过了这样一个步骤,看上去就好象这个州的所有民众都投了同一个总统候选人的票。

  举例来说,某州法定有十个选举人,甲党和乙党都推出自己的十人选举人候选人。民众有六成拥护甲党的总统候选人,四成拥护乙党的总统候选人。结果获胜的是甲党的那一组十个选举人,这十个选举人代表本州把所有的十张票都投给了本党的总统候选人,而不是按照民众票数的实际比例,派出六个甲党选举人,四个乙党选举人。

  这种“嬴者通吃”的安排并不是故意的,它是各州普选选举团选举人和政党组织竞选这两项条件下,自然地形成了这样的结果。这一安排无意中产生了一个正面的后果,就是当有多党参与竞选,选票在民众中相当分散的时候,到大选举团投票的时候,选票却已经变得集中了。从1824年以后,大选举团投票再也没有出现过所有总统候选人得票都不过半数的局面。所有候选人得票都不达半数则蕴含着政治上的危机,很多民主政体为这一类的危机所困扰,美国人则用大选举团的“信使”作用歪打正着地化解了这种危险性。同时,大选举团的设置还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民众票和大选举团票的倒置

  

  大选举团“信使”作用,由于在各州的“嬴者通吃”,到了选总统的时候,“信使”却可能会不准确地反映民众的选择的实际比例。

  首先是,嬴者通吃不是成文规定的。实际上,有些民众会跨党投选举人的票,比如某人拥护甲党的总统候选人,所以打算投甲党选举人的票,但是个人对乙党的某个特定选举人特有好感,他就留出一票投给这个乙党选举人。也有民众感到厌倦,跨党投票,比如可以选十个选举人,把六张票给某党选举人,另外四张给别党的选举人。也有人只投了一部分票,比如可以选十个大选举团选举人的,他却投了五张票就半途而废了。这样,最终获胜的大陪审团选举人可能是两党混合的,打破“嬴者通吃”的通常局面,比如1916年西弗吉尼亚就选出了7个民主党选举人和一个共和党选举人。但是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

  最受人批评的是,理论上说,大选举团多数拥护而选出来的总统有可能不是全国民众投票的多数,也就是说,民众选票总计少数的那个人反而当选了总统。这样的情况发生过一次。1888年,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克里夫兰在18个州中以很大优势获胜,而共和党的候选人哈里森在20个州中以微弱优势获胜,结果大选举团选出的是哈里森,并不是民众选举的时候的多数,在一千多万张民众选票中,他还欠缺不到1%的选票,等于是少数获胜。

  有意思的是,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引起理论上存在的宪法危机,两百年来居然也没有认真考虑改革。其原因可能是,这种倒置只会出现在两党均势力敌的时候,这种时候往往两党对时政的政见也比较接近,民众中没有蕴藏着狂噪的张力。而对于美国的政治精英来说,经验比学说重要,实际效果比理想重要,操作有效性比理论探究重要。他们习惯于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性。

  

  “违背信义”的选举人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选的大选举团选举人,到了投票的时候,突然违背原来的诺言,把票投给了别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说,他完全背叛本党选民对他的信任,临门一脚,反其道而行之。

  这样的情况没有法律的禁止,是完全可能的。最早的一次是发生在1820年,新罕布郡的一个大选举团选举人投了约翰·昆西·亚当斯的票,而不是他“应该”投的詹姆斯·门罗的票。据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防止门罗得全票,他认为只有华盛顿有得全票的资格和荣誉,而他自己则说,他是为了让人们注意到亚当斯。

  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总共出现了7个这样“违背信义”的大选举团成员,最近的一次是1988年,西弗吉尼亚的一个民主党的选举人却把票投给了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

  这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美国的政党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由于观点的变化而在政党之间变换是经常发生的事,这种公开的“变党”往往是一种政治姿态,是一种表态,而死硬地忠实于某党倒反而是会引起民众疑虑的。“违背信义”的选举人从来没有能因其改变投票方向而影响选举结果,他们也深明这一点。他们之所以还这样做,无非是要用自己这种“出格”做法引起民众注意,以表明他们对某个政治问题的意见。

  现在在大党推出选举人的时候,通常可以要求他们宣誓,一旦当选为选举人,则投票给本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是,这样的誓言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如果哪天“违背信义”的大选举团选举人的反向投票会改变总统选举的结果,那就会是大选举团这一制度性设置的真正的危机。现在还看不到这样的可能性。一个社会潜在的生存危机比较小,那么政治上出现突发反常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小。即使哪天危机临头,美国人大概也不会彻底废除大选举团的做法另起炉灶,而是会在这样看上去很不完美的旧体制上小修小补,四年一次地继续选出他们的总统。

  

  反对党和第三党

  

  说到选举,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投票。其实选举是一整套程序,包括候选人提名、竞选、投票和统计的全过程。选举的质量,其重头往往是在候选人提名和竞选的过程,投票只不过是瓜熟蒂落而已。

  美国总统选举的显著特点是政党的作用,从南北战争至今,选举舞台的主角是民主、共和两大党。在大选前一年,党内就开始了本党提名和候选人的角逐。这种角逐主要是通过在各个州挨个地进行的提名和初选(caucuses and primaries)而进行的,名义上是政党对本党将要推出的总统候选人进行筛选。这样的初选也要竞选,辩论,否则别人怎么知道你的观点和高明之处。初选用来判定到底谁作为未来的总统候选人胜算较大。初选既有宣传造势的作用,也有测试民意的作用。

  美国的政党是开放性的政治组织。你想成为某党的党员吗?你只要认同该党的政治主张、治国方针就可以了,你此刻就可以宣布自己是党员了。党员不需要组织批准,不需要缴纳党费。政党是整合政治观点,便于民众选择,争取选举胜利的一种机制。在初选的时候,有些州会要求参与本党初选的民众明确自己是本党追随者的身份,这样,你参加了本党的初选,就不能再参加别党的初选。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热情过分的人涌到对立党去,故意选出对立党的弱势候选人,以便在大选中将其击败。不过,总得来说,初选的党员身份要求是很不严格的,你可以随时宣布自己是某党之党员。

  在一系列初选以后,本党内谁最有胜算可能就比较明确了,然后就召开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推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经过初选已经有了一道民意选择在内,通常在夏天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只不过是一次传统的庆祝、宣传和娱乐活动。然后就开始了越来越紧锣密鼓的竞选、辩论活动,候选人一行在全国各州到处演讲,开会,出现在公共场所,表演亲民姿态,使出浑身解数讨好选民,直到选举之夜。

  美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而社会多元的国家,民众中利益和观点差距甚大,各个时期都会有一整套无法弥灭分歧的议题,比如现在的减税方案、医疗改革、福利改革、堕胎问题、教育改革、枪枝管理等等,在右翼的保守派和左翼的自由派之间,民众组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人群分布。这样互相对立的两党竞选有一个好处是,每个党都想覆盖尽可能多的人,不敢轻易放弃一些边缘人群,从而使多元的民意或多或少在主要政党里得到代表和表达,但是又没有一个政党胆敢宣称自己是全民的代表。

  自从罗斯福新政以后,民主、共和两党的倾向和他们得到的支持就比较稳定,民主党在大城市和城区得到选民的支持较多,工会、蓝领工人、黑人、年轻人、天主教和犹太选民较多支持民主党,另一方面,共和党就在农村、小镇得到选民的支持较多,商界、管理阶层、老年选民较多支持共和党。这里头既存在利益上的差别,也表现了价值观和理念的分歧。选举就是民众用选票表达利益、价值观和理念的诉求。

  为了争取中间选民,到了大选年,两党的宣传和主张都会表现得温和中庸,但是竞选中安排的辩论又迫使候选人表明互相之间的不同和分歧,以巩固自己一方的主力选民。这样就使得一些社会边缘人群的利益能够显露出来,迫使政界精英就这些边缘利益表态。

  此外,第三党或小党,或独立候选人的存在,在这场选举总统的民众集体舞蹈中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样的第三党候选人必须有自己独特的诉求才能在两大党角逐的局面下拉到选票,所以第三党的诉求往往注重于两大党忽视了的人群,这样的人群经常是处于保守派和自由派分歧之间的两个极端,是两大党在趋同争取中间选票的时候,无暇顾及的人群,或者是远离主流的声音较小的弱势人群。

  由于大选举团的设置,迫使真正有可能当选总统的两大党的民意支持在地域上广泛分布,你不能轻易地放弃某个州。但是,这也使得任何第三党,即使全国总计有一定的民意支持,但是分布到各州,却无法在州一级获胜,从而在大选举团里根本反映不出来。尽管如此,第三党经常能够成功地吸引到一部分边缘选票,从而影响两大党的胜负格局。虽然我自己当不成总统,但是我能决定你们两人中间谁最终成为总统。最著名的例子是1924年大选,左翼的进步党在工会的支持下,得到城市工人的广泛支持,进步党总统候选人拉佛莱特在全国得到17%的选票,虽然不足以在大选举团里占据分量,却拉走了原来投票民主党的选民,结果淘空了民主党在一些大城市的选票,民主党失败,便宜了共和党。1992年克林顿的上台,除了其他众多因素以外,从选举角度看,第三党罗斯·佩罗的出现,得到了全国19%的保守民众选票,拉走的是原来属于布什的共和党的票。他的插入是布什没有能够连任的重要原因。

  另外,由于第三党的参与抢走了相当一部分选票,使得两大党瓜分其余选票的时候,没有一个人得到全国总计的绝对多数票数,这样的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15次,比如本世纪威尔逊在1912年和1916年,杜鲁门在1948年,肯尼迪在1960年,尼克松在1968年,克林顿的1992和1996年,全国民众票数总计都没有过半数,他们都是靠大选举团的过半数当选为总统的。

  第三党的时不时在政治舞台上的显现,实际上是对两大党的警告,不能忽略位于边缘区域的选民的利益和诉求,促使有可能执政的大党的政策尽可能覆盖广大选民的诉求和利益,保持执政上的连续性、广泛性、中庸温和,以回应社会的多元化现实。

  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实际上政治舞台上的主角只能是民主、共和两大党,无意中防止了政党的裂变,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非常重要。那么,第三党明知当选总统非常困难,为什么还要竞选呢?比如帕特·布坎南,这个激进保守分子,他曾经是尼克松总统的演讲起草者,是共和党的一个重头人物。但是他的激进保守观点连共和党人也头疼。他企图竞选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不成,出来自己竞选总统。他的民意支持率只有1%。人人都知道,他自己当然更知道,他当选总统的可能性是零。那么,他为什么还是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马竞选呢?他的选民也明明知道投给他的票是不会让他做总统的,等于白投,但为什么还有人追随他,为他鼓吹竞选,把票投给他呢?

  这儿就显示出美国人对选举的认识。选举不仅仅是为了当官,不仅仅是民众选一个人做国王。现在美国的大选,除了选出大选举团(也就是习惯上说的选总统副总统),还要改选本选区的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有些州还要改选州一级的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官员,很多地方还要改选地方官员,比如小镇的市长、学区委员会、地方治安警官等等芝麻官,有时还安排对本州的一些重大的事务举行全民公投。可见,要负责任地填好一张票,需要一定的素质和责任能力。选举是一个重要的民主程序,而民主是一种表达、交流、决策的过程,特别重要的是,民主也是一种学习和培训的过程,一代一代人通过选举这样的民主程序来传承、学习和培训民主的理念和操作。

  就选择执政长官来说,民主选举是一种代价昂贵的安排,最有效率的应该是世袭制度。但是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不仅是付出代价的过程,不仅是金钱的消费,它也是获取的过程,社会通过成功的高质量的民主选举的得益,是无法估量的。

  

  民主和平等

  

  本文不拟探讨民主和平等在理论上的关系,只略提一下美国大选过程中,平等概念在技术上的问题。

  自从法国大革命,平等就是一个很光明的词,是一个正面的概念。一般来说,人们可以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程序平等和实质平等,则民主的实行是值得质疑的。之所以选举被认为是民主的核心,就是选举过程内蕴着一定程度的平等。也就是说,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的核心过程,其价值在于选票的同等权利。你的一票和我的一票在时间先后上,决定结果的加权比重上,不能相差太大,最理想的似乎是等值。民主的时候十票不及一票,集中的时候一票胜过十票,这样的不平等就使选举实际上失去了意义。可是,选票的平等在技术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比如时间上,如果一边投票,一边已经开始计票的话,先计的票数会影响后投的票。由于投票是一种个人选择,如果先开出的票显示僵持,那么后投票的人的决策选择对选举结果起的作用就相对较大,后面这一票就比前面的票在总体决策中的作用就大。反之亦然,如果前面开出的票已经决定了胜负,后面投的票可有可无,这些票在总体决策中的作用就小了。

  美国立国的时候,就有这个问题。由于交通不便,当初决定各州大选举团投票结果送达联邦参议院可以有三十多天的余地。由于胜负一边倒的现象较少,相差不多的事情较多,后投票的州,在看到先投票的州的开票结果以后再投票,就有举足轻重之感。南卡罗莱纳州就是传统上一个晚投晚开票的州。第十二修正案改革以后,不再有三十多天的余地。现在南卡罗莱纳还是会按照传统,在大选那天较晚统计出选举结果,但是无论是民众投票还是大选举团投票,时间上的加权问题基本上不再存在了。

  但是,美国民众来说,大选时候的你一票显然还不等于我一票。这里头有很多因素。民众在程序上选举的不是总统而是大选举团,这本身是选票加权不等的一个原因。比如甲州和乙州人口相似,都选十个大选举团成员,但是甲州投票率是60%,乙州投票率只有40%,参与选出十个选举人的民众,乙州少,那么乙州的一张民众票的实际分量就大于甲州。

  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种族和性别不平等的现象,这些不平等自然反应到选举上。建国的时候,南方还有奴隶制,黑奴是没有选举权的。南北战争以前,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作出了裁决,黑人不算公民。南北战争以后的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同样保护,从理论上废除了种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大选举团成员的产生是各州有权自行决定的,所以在南方各州,黑人没有实际上的选举权,这样的状况在南北战争和第十四修正案以后还持续了整整一百年。美国妇女的选举权,也晚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才在法律上确立。

  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这一原则一直要到六十年代,在沃伦大法官时期,联邦最高法院顺应席卷全国的民权运动,在一系列涉及选区重新划分的诉讼案的裁决中才真正确立。

  

  选举和金钱

  

  激进左翼人士对美国民主选举的批评还经常集中在金钱政治上,原因很明显,选举的整个过程,尤其是竞选,是要花费巨额金钱的,而这些金钱,多半来自选民的捐款,这些捐款的人有穷有富,当然富人更出得起钱。捐款大户往往是政党的坐上宾,他们对于政党的政策取向,不可能不发生影响。罗斯·佩罗崛起,正如他自己说的,因为他是亿万富翁,他可以用自己的钱在政治上起动。穷人当然就没有这么容易。

  政党竞选活动需要大量金钱来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租用房屋设备、广告、制作电视宣传等等,这些金钱主要来源于政治捐款,从而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募款方式,比如一千美元一张票的募款餐会。政治募款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金钱与权力勾结的危险。自从六十年代电视用于竞选宣传,电视作为一种竞选媒介上升到第一位,竞选费用飞速上升,这种危险就引起了人们注意。1971年,国会通过了联邦竞选法案,从募款和用款两个方向对竞选财政作出了重要规定。1974年,由于水门事件中暴露的竞选财政弊端,国会通过了联邦竞选法修正案。1976年又通过了新的修正案。

  联邦竞选法案规定,任何人对候选人的竞选捐款不可超过一千美元,一年内的全部政治捐款不可超过两万五千美元。那么,我把钱给你,你去帮我以你的名义捐款,可以不可以呢?这是非法的。法律规定,一百美元以上的捐款不能使用现金。竞选捐款的细目,包括是什么人捐的,捐了多少,怎样使用,都必须接受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联邦选举委员会是负责实施联邦选举法律的机构,由参议院书记(Secretary of Senate)和众议院书记官(Clerk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他们两人没投票权)和六个由总统任命、参议院通过的人组成,一任六年。在有投票权的六人中,同一党的不可超过三人。显然,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这一设定是为了防止它听命于某党或受联邦政府某部门的操纵。

  联邦选举委员会有管理选举的广泛权力,包括在联邦选举法之下制定规则,实施法律,要求政党报告竞选财政帐簿,用传票宣证人作证,必要时要求法庭发出强制令,甚至将事件送入司法程序,追究选举过程中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从美国选举程序的技术上说,金钱的作用主要是在政党诉求倾向上表现出来,在提名和竞选中表现出来。而到实质性的投票阶段,一人一票,罗斯·佩罗,克林顿和街头的无家可归者都是一人一票。毋庸置疑,美国政治中金钱的流向和作用是很复杂的,特别是对政党的捐款,在法律上有别于对竞选的捐款,这就是所谓“软钱”的问题。本届民主党总统候选人高尔的一个易受攻击的地方是他在一个庙宇里的筹款活动,而民主党的竞选诉求中有一条就是立法改革政治捐款。

  总之,美国的竞选是精英制定方案,老百姓选择。它还没有达到人人平等地参与制定方案的理想。我不知道这样的理想是不是可能,有没有意义。从天天要打工劳作为生而并无多少闲暇的平头百姓的角度说,让选择比不让选择不知强了多少,选择权不是微不足道的。在选择的时候,有方案可选,比没有方案要强。美国人,特别是底层民众,不习惯对理论进行深入的抽象的探讨,而更注重制度的和程序的技术性评价与改进。通常人们认为,美国这个年轻的国家,由于没有历史负担,立国的时候是“一张白纸”,所以可以设计理想的制度。从上面的回顾可以看出,美国的立国者和今日的民众和精英,都很珍视人类政治制度中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只是他们一直没有停止对自由平等理想的追求,一直没有停止对自身制度的改革罢了。

  

  

  

  美国选举

  三笑

  

  前言

  

  今年是美国大选之年,华人在美国不论是公民也好,永久居民也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也好,对美国之选举制度能有概略之了解,均有益于将来立足美国,并增进自身之权益。

  什么是大选之年?美国每四年有两次全国性之选举,其间选举总统那一年,称之为大选年。今年便是大选年。

  

  美国众议员(Congressman)选举

  

  众议院之众议员是一任两年,任满则全部改选。故华裔众议员吴振伟先生,刚刚当选两年,今年又要竞选连任了。各州选举众议员以人口之统计而计算,大约五十万人口以上选联邦众议员一人。如果小州,人口不足五十万者,亦得选联邦众议员一人。目前马里兰州大约四百多万人,现在联邦众议员是八人。其他,美国各殖民地以及华盛顿特区,在众议院均选有代表,他们在院会中有发言权,但是没有表决权。现在联邦众议员是四百三十五人。今年十一月七日两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但是众议员得连选连任,没有任期限制。

  众议院之职责,主要是掌握国家财经、税收计划等法案之通过,监督、控制联邦政府之荷包。几年前,众议院没有如期通过联邦政府公务员之待遇法案,柯林顿政府关门了三天没有上班。重大法案,如此次给予中国北京政府之永久最惠国贸易法案,则是和参议院联合通过而后送交总统签署。另外众议院有弹劾总统之职掌,以及表决国家对外宣战、媾和等外交条款再由参议院通过。此外如副总统出缺,则众议院、参议院联合开大会表决通过总统提名之副总统人选。美国前任总统福特,就是副总统出缺,由当时现职总统尼克森提名,咨请参、众两院联合开大会而表决通过。后,尼克森因水门案件辞职,福特由副总统而升任总统。

  

  美国参议员(Senator)选举

  

  参议院有参议员一百人,以州计算,不分大州小州一律选出两位参议员,美国现在是五十州,所以联邦参议员选出是一百人。参议员任期是六年,每隔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今年大选年将有三十四位参议员改选。参议员任期,也是连选连任没有限制。参议院最年老的参议员已九十二岁了,日前在餐厅吃饭时突然不省人事而紧急送医院,他已经连任六任了。

  参议院之职责:参议院主掌国家重要人员之人事案件同意权。国务卿、部长、副部长、次长、以及驻外大使,联合国代表等国家政务官人员,均必须由总统提名而咨请参议院同意后而任命之。另之,国务院对外签订之一切外交条约亦必须经参议院核定后生效。重大人事案件,重大经贸案件,则由参议院、众议院联合通过议案,再由总统签署而生效。

  众议院通过之弹劾总统案,必须送参议院审议,参议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参议员同意,即是六十七票以上之同意弹劾案,总统则必须去职。否则总统仍然安于其位。去年众议院弹劾总统柯林顿,但参议院审议则没有三分之二参议员同意而失败。柯林顿仍然安于总统之职位。

  参议院没有议长,而是由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议长之职责,只是平时主持会议担任主席,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议案表决,一百位参议员,五十票对五十票时,这时副总统兼任议长,担任主席之职时,则有表决权了,副总统高尔曾经表决过一次。

  

  美国总统(President)选举

  

  美国总统一任是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今年柯林顿总统已经连任过一次了,故不能再竞选。美国开国时总统任期也是没有明文限制的。第一任华盛顿总统只连任一次,做了八年就自行退休了。其后各届总统也只连任一次,但是到了第二次大战期间,罗斯福总统一下子连任四次。可是罗斯福只做了十二年两个月零十六天,在一九四五年四月五日病故,余期三年多则由副总统杜鲁门继任。二次大战结束,美国人民感觉到总统任期要有限制,否则无限期延长下去,则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之战后修改宪法明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总统任期详解:宪法明文规定总统一任是四年,修宪后又明文总统连任不得超过十年,其解释即是——如副总统继任总统任期超过两年以上,那么自己竞选总统只能一次,如第二次竞选则任期超过十年而违宪了。杜鲁门继任罗斯福总统任期三年九个半月,因之自己只能竞选一次,不得再竞选第二次。詹森副总统继任甘乃迪总统任期只有一年两个月,詹森自己竞选一次又当了四年总统,加起来才五年零两个月,因之詹森依据宪法还可以再竞选连任一次,但是詹森宣布退休了,其目的是礼让罗勃·甘乃迪竞选,而报约翰·甘乃迪知遇之情。现今一般人皆知,总统任期只能连任一次,源出于不得超过十年,但实质上如杜鲁门想连任一次亦不可能。

  总统竞选选举提名经过:今年总统选举,共和党提名人是德州州长小布希,因为他的父亲是前任总统老布希,故大家叫他小布希。民主党提名者是现任副总统高尔。两党提名人是由党内基层党员在选举之年开始之二月份开始自由竞选,逐州竞选,逐次淘汰,最后胜利之一人,即为全国基层党员共同选举之代表,而后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被提名竞选总统。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检讨党务,修订党纲,提名党代表竞选总统。副总统则由总统提名人决定。

  美国有很多小党,每次总统大选均有提名代表而竞选总统。美国也有共产党,每次大选也均有提名人而竞选。但小党竞选结果得票数均寥寥无几。个人没有政党提名,但如有法定人数之签名提名亦可竞选。政府对各政党之竞选经费,有法定之补助规定,但大部份之竞选费用均由各政党自行募款、筹划。因之最近两次总统选举均有发生违法捐款事件,而华人深受影响。政党募款奉献,要特别小心。

  选举日期:今年总统大选年有两个日期:三月七日是初选,共和党、民主党党员选举党代表的基层选举日。十一月七日自上午七时至下午八时,是全国公民已登记有选举权者,选举总统之大选日。总统选举日不是固定日期,而是每一大选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今年十一月七日即是第一个星期二。这是根据气候之统计,每年十一月初,大都是晴朗不热不冷的天气。

  总统当选之计票方法:总统当选之计票,是以选举人为计算基础,五十州分别计算,而不是以公民投票之票数为计算基础。计算方法:全国现在是众议员四百三十五人,参议员一百人,那么选举人总数即是五百三十五人。如果任何一竞选人得两百六十八票选举人票,即当选总统。举例:马里兰州有八位众议员,两位参议员,则马里兰州有选举人票十票。如果在马州竞选,高尔赢了布希一万票,则高尔得到了十张选举人票以上。如果在纽约州有众议员四十二人,参议员两人,则纽约州有选举人票是四十四票。但是竞选结果,布希只赢了高尔一票,但是布希得到选举人票则是四十四票。实质上高尔得的公民选票却比布希多九千九百九十九票,但是高尔却输了。因为选举人票以州为计算单位,在一州中,只要你多赢一票,你就得到该州全部所有选举人的选票。因此在竞选中,所有两党竞选人皆倾其全力而希望在大州而人口又多的州获胜。当年尼克森和甘乃迪竞选的公民得票,尼克森比甘乃迪多,但是选举人票则少,所以甘乃迪当了总统。

  

  美国其他选举

  

  今年是大选之年,全国各州除了选总统、参议员、众议员之外,各州各县还要选巡回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特别上诉法院法官。另外更要选学校教育委员会委员,学校教育是直接由人民监督。至于其他,如:州长选举、州参议员、州众议员等选举,大致和联邦选举相若。

  

  结论

  

  民主国家,只有用选票从人民手中亲自投出,才能真正表达主权在民。有人批评美国选举太多,有人建议把众议员、总统,一律任期改为六年制。每六年举行一次全国总选举,又节省人力又节省金钱。但是若深入了解美国民主实质,就可能不会赞同这些主张,因为选举是选民自己在行使自己之主权。

  众议员监督政府之财政,两年选举一次,必须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两年时间很短,必须有所建树。只有在选举时,人民讲话才有力量。平常人民发现政府之缺点,政府公务员怠忽职守或贪污受贿。选举一到马上揭发,而且竞选者更需要这些资料检举公务员之不法或政府之失职。众议员两年选举一次,对政府财政监督,公益建设,功效大矣!

  总统四年选举一次,自一七八九年华盛顿总统第一次选举,迄今已两百一十年了。四年任期,经两百多年实践,证明是最佳为民服务之任期。中国民国总统开始是六年一任的任期,现在也改为四年一任了。

  至于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之人数,是即和总统行政职权之协调。不问众议员两年全选,或总统四年更换新人,但参议员始终保留三分之二之多数,而监督推行全国有关事务法案之建设及人事行政之执行于不隳不紊。这就是美国民主政治三权分立之优点。

  

  

  

  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

  猪头书生

  

  一、选举人团制度和第三党

  

  所谓美国两党制,并不是说美国没有结社组党自由,只不过,第三党很难形成壮大的势力,这个国家基本上是在两党的制衡下运作的而已。在国会众议院,因为选区较小,就有独立党派人士当选议院。地方上也有两党以外的人进入地方行政和立法机构,而明州州长,那个摔跤手,就是打着改革党旗号竞选而获胜的。

  选举人团制度并不是妨碍第三党形成势力的根本制度。即使第三党候选人一个州也没拿下,也不等于没有成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能获得5%的普选票,就可以获得联邦竞选资助,为它下次竞选提供财政支持。改革党当年就获得了这笔钱,这次内部分裂,也是为了抢钱。这一次选举,绿党的纳达尔虽然没希望入主白宫,但是如果他能拿下5%的选票(不需要占领任何州也就是选举人票),他就能为绿党今后的发展开辟天地,只不过他最后没有做到。

  设立选举团制度的美国国父,除了考虑到美国是联邦共和制,要体现州的权力之外,更主要是他们不信任平民百姓,担心政客愚民和暴民政治,等等,因此要靠“精英”来代表人民去选总统。这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度,目前已经落后于世界其它许多国家。

  如今,咨询已经很发达,平民百姓绝不是当初美国国父所设想的那样是傻瓜和暴民。美国人在不更动选举人这个旧制的前提下,实际上已经在法律和实践中把选举人这种“精英”变成摆设了,直到这次出现特殊情况之前,一百多年来,大概多数美国人都不再留意,他们投票时实际上是选选举人。美国实际上已经是直接选举了。选举团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州与州形成的联邦关系,而不是制约政客惑众或暴民统治的精英民主了。

  但是,从这次选举结果可以看出,选举人制度产生的结果,和民意并不符合。这种历史遗迹绝不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当初美国禁止黑人和女性投票,但是宪法后来都修改了,那么,写进宪法的选举团制度,难道不能修改?

  听说刚当选参议员的克林顿夫人已经提出了修宪主张。

  当然,中国人修宪容易,上面一句话,照一些同志的话讲,是中国有效率,但是美国人修宪,比登月球还难。取消选举团制度,还会触动一些既定游戏方式和既得利益群体,其中包括小州,因此俺个人的估计是,修宪之声,将会光打雷,不下雨。

  但是,俺原则上赞成也希望把这种古老的间接民主遗迹改掉。

  说句不可能的空想话:假如(!)中国走上民主化,当然没必要照搬这种奇怪的选举团制度。

  

  二、赢者通吃和第三党

  

  选举人团制度和第三党难以发展壮大没有什么大关系,因为进入政坛主流,不见得非当总统。民主党在里根和布什治下12年在野,共和党在克林顿治下8年与白宫无缘,美国照样是这两大党的天下:这是因为国会的存在。只要你的党在国会有议席,你就算打入主流政治了,如果席位多,尽管不占多数,也算是有影响力了。

  所以说,真正阻碍第三党得势的,不是一些人说的选举人团制度,而是各级选举的赢者通吃的制度。在一个选区一个席位的这种争夺战中,只有冠军,没有亚军,更不用说第三名了,因此如果你有全国性的大党支持你,你的对手也是全国性大党,你们争夺的又只有一个位置,哪怕多一票,也是赢者通吃,这时候,第三方怎么可能有机会呢?即使第三党在全国各地的总票数也算成千上万,但是哪里你都是第三第四,你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

  在一些地方,比如欧洲一些国家和台湾,选举时有比例制,既胜者不是一家,而是按大家得票多少排名次,少拿票的,虽然少得席位,但是好赖也有一些,不至于永远与议会无缘。比如台湾新党,有多少选民支持?但是也能有立法委员。

  因此,大选区——单一席位——赢家通吃,等等,使获胜者要有很大的影响和实力,并且不和人分羹,这就使第三党难以发展。而采用比例制,以及小选区——多席位等制度,就会导致多党制,因为你即使捞上几千张选票,在候选人中拿个第三甚至第四名,仍有可能成为议员。

  ××× ××× ×××

  民主制度在于保障结社自由,但是结社不等于每个“社”都能成为执政党,不见得非得凡是小党,都要请它进入议会或入阁。

  若法律禁止两党以外另组政党,这叫违背民主和人权准则,这种两党制,虽比一党制强,但是也不算民主。

  但是如果第三党很难形成势力,就说这是民主缺陷,似乎就牵强一些了。当然,第三党的人、边缘的人群,等等,会觉得美国目前的体制压抑人,这可以理解。一些对本党感到失望和不满的人,除非跳槽到另外的大党,否则只能留在本党阵营里。这也是两党制的弊病。

  但是多党制也有多党制的弊病,其中包括容易导致政局的动荡。此外,小选区比例制下,党派林立,乃至因为个人恩怨,就能分裂出党派来,这时候,党派与其说是理念与利益群体的结合,倒不如说是为了选举而凑起来的集团。党派也会因为个人恩怨、地方主义、民族背景、宗教信仰等等原因而形成。

  随便举个例子:台湾的宋楚渝和连战各自领导的党派,理念上究竟有什么根本区别?这更像是个人恩怨而分裂出来的两个派系,大家以具体的某个“人”,而不是理念或利益而结合在一起,和另外一群人争争吵吵。这更像是古代中国朝廷里的“党争”,而不是民主多元社会中的党派制衡和交易。

  因此,两党制(不是指法律禁止其它人结社的“两党制”)有两党制的好处。这有利于政局的稳定,也有利于政客们的自律。个人恩怨、宗教和地域纠纷,都受到制约。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的人被迫挤在同一大党之内,这个大党也就变得很松散,变得兼容并蓄,党内也分出左中右,延伸很广,既无铁的纪律,也不是一盘散沙。这两党都变得很庸俗,很世故,但是也就不会走极端。

  所以,俺对允许结社自由前提下的两党制并不反感。

  

  三、赢者通吃

  

  选众议员时,某区之内,只有一名国会议员,该区内民众投票选议员,得票最多的人,哪怕只比对手多一票,就获选为议员,代表选区,进入国会。第二名,不管差距多小,都算彻底失败,第三名就更没希望了。虽然选举会产生全体众议员,但是每个议员都来自他(她)自己的选区,都是本选区的第一名,全是通吃本选区的赢家。

  这是一个例子。在这样的体制下,绝大多数情况,只能是实力强大的政党获胜。本选区的大党候选人,利用全国政党的帮助,进行竞选,有强大的后盾。小党没有知名度和财力,又必须拿第一名才能打入主流,这是很困难的。

  由于相对而言,众议员选区比参议员小多了(更不用说总统了),因此无党派或小党还有点希望。至于市议会镇理事会校董会等基层政权,独立派和小党派候选人占据些席位,就容易多了。但是这无法使他们进入全国主流。

  参议员是全州范围的赢者通吃,每次每州最多就一个参议员在选举,另一位任期还没满。这时候,候选人当中,只能有一个幸运儿。因此,第三党候选人即使在各州都有不少票,全国加在一起更有不少的支持者,但是他们如果无法打败两大党而捞上各州第一名,在国家的议会中,永远也不会有自己的代表。

  如果是“小选区——多席位”,再加上比例制,比如某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但是能够获得15%选票,在议会里就给他分配15%席位,等等,第三党就能脱颍而出了。

  

  四、选举人团与小州利益

  

  人口最稀少的州,只能凑够一个众议员选区,但是它有两个参议员。一个众议员加两个参议员,就是三张选举人票。最小的州也能保三张票,占538票中的三票。如果按人口,再和全美总人口比,是不是比例就小得多了?大概是吧?俺恨数字。

  此外,竞选越来越昂贵,候选人拜票,必须集中精力,如果改为普选,那么,如果他们只需要去几个人口稠密的州,到大城市扫街,就能保住基本票数,这时候,小州可能就更没人理会了。

  这只是人们的顾虑而已,但是感觉本身,如果强烈了,也就成为一种现实了,小州绝对会担心。因此改变选举人制度的阻力会很大。

  这种制度,实在是历史遗留的间接民主,好在平时并没有妨碍民意的反映,这次算是百年不遇了。

  当初制定这项宪法时,米国先贤要在草民与统治者之间设立一个由白人精英组成的缓冲,此外,还有维护联邦制的考虑。制宪时没有谁在提“民主”这个字眼,大家关起门来,争的是如何权力分配。

  当时,黑人没有选举权,南方人口就更少于北方了。而实行选举团制度,黑人人口被折算进去,加大了南方诸州的权力。

  此外,当时的政客们还寄希望于由国会来选总统。他们没想到除了华盛顿之外,米国还能有全国认同的领袖。在他们的想象中,各州都打自己的算盘,会推出几路群雄,如果哪位候选人都够不上多数票,正好可以由国会来定夺。众议员选总统,也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以州为单位,各州议员组成一个代表团,以代表团为单位来投票,这还是反映联邦制的观念:既保持地方权力,又防止地方割据,既维护地方利益,又遏制地方主义蔓延。

  选举团制度就是这么个古董。在当初,由于担心地方势力不均,而且怕黑人多的南方吃亏,推出选举团制度,确实是维持联邦的一条妙计,也能维护小州的利益。

  

  五、选举人团还有心理作用

  

  或曰象征意义。

  美国是民主国家中选民投票最不踊跃的,台湾那种选举发烧病,在美国看不到。这次百年不遇的选战,算是创了记录,据说通过电视看点票的人,高达87%,超过任何电视新闻,包括海湾战争、戴妃之死和克林顿性丑闻。但是即便如此,不看电视的,还有百分之十几呢。投票率经常在50%以下。

  有些西方国家投票率高,那是因为实行谁不投票就罚谁款的制度。民主这东西,没有的时候,显得值钱,真有了,也就不那么珍贵了,而且人们会发现,它也不能当饭吃,政客也没那么伟大光荣正确,选谁都那么回事,所以,刚实行民主的地方,投票率会高。

  米国投票率低,而两党又都有固定群众,普选时一方压倒性战胜另一方,很不容易,结果是,号称得到民意的新总统,其实可能只得到50%的50%左右的选民支持而已。这层窗户纸捅破了,也怪不好意思的不是?

  所以,选举团制就是美丽的窗户纸。通过选举团制,民意就生动显示出来了。你看,候选人经过了各个州选民的普选,拿下一个又一个的州,而且可能是以压倒优势战胜对手,538票拿下了300好几,这是多么的风光!这时候,新总统得到了这么多州的拥护,持有这么多的选举人票,从法理上,也从数字上,你能说他没有民意基础吗?

  好比在东土,国家主席是人民选的吗?还不是最高层拍板的事?但是,人大代表仍然要投票推选一下。这个过场是必要的,既显示人民对主席的拥护,也显示主席的合法性。总不能一切从实际出发,觉得反正也用不着人大,就把人大选主席这关费掉吧。

  在投票率低的情况下,美国的选举团制度,也有遮羞布的作用。当然,两国所遮的羞,本质是不一样的。但是,就遮羞布而言,还是有类似心理作用的。

  

  

  

  胜者全得和第三党

  子矛

  

  胜者全得是如何导致两党制的?一个党不可能象孙悟空一样从石头里一跳出来就是成人(猴),总有个成长壮大的过程。在直接选举制下,党可以在选举中不断壮大,第一次拿5%选票,第二次10%,第三次20%。当党积累了一定的实力让人相信有可能赢得选举,这时候才会吸引大量的选票赢得选举。

  在美国胜者全得制度下,小党要得到Electoral College的选票就必须赢得一个州的胜利,这对一个小党是不可能的。因此每一次选举小党的Electoral College的票总是0%。反过来,由于小党总是0票,因此无法让人相信它能赢得选举,党的吸引力会随着每次选举不断减小。这就是为什么改革党三次选举的得票率是18%,8%,1%,以至分裂。

  

  

  

  两党制的历史背景

  拿破仑同志

  

  除非有重大的社会变故,一般情况下作为第三党的小党是无法在一个州的民主、共和两党的围剿之下杀出一片出头天的。

  美国共和党当年也是第三党,当时的另外两大党是民主党和辉格党(Whigs),但是在当时围绕南方奴隶制问题上产生了共和党,结果共和党在这样的背景下脱颖而出,林肯当选总统以后,南方就挑起了叛乱。那时的民主党的老巢是南方,是支持奴隶制的。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民主党成了民权运动的举旗者,而当年被林肯打败的南方倒成了共和党的地盘(Stronghold)。

  各个州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明尼苏达州历来就比较接纳第三党,所以98年选了一个改革党的摔角手文图拉做州长。另外目前国会里也有两名独立派众议员,一名倾向于民主党,一名倾向于共和党。

  但是总的来说,第三党在共和党之后(共和党应该算是第三党起家),就没有成就什么气候,原因就是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一百余年都是处于和平安定时代,没有什么非常重大的社会变故。有的几次变故,如大萧条,被民主党的小罗斯福用“新政”(New Deal)给化解了,六十年代的反战和民权运动,那时却并没有一个有力的第三党,而运动主流的激进学生们要的却是推翻整个体制,并不想在体制内发展。第三党运动的关键在于其势头(Momentum),如果第一次不能壮大,在现有的EC制度下,第三党的影响力很难发展到州的边界以外,这样一来,势头一失,也就无以为继了。

  

  

  

  选举人票数的确定

  nwu

  

  一州选举人票数等于该州联邦众议员人数与联邦参议员人数之和。最少3票(Wyoming),最多54票(California)。全国50个州共535票,加上D.C.3票,一共有538个electoral voters(EV)。获270张或以上的候选人当选总统。各州如何选出选举人由各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干涉。有48个州及D.C.(共530张EV)采取赢者通吃制(winner-take-all),在一州popular voter占相对多数的候选人获得该州全部的EV。Nebraska和Maine采取比例分配制,两个州各有四张EV,其中2张给在州范围内的胜者(好比是选参议员),剩下的2张每个国会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CD)一张,在每个CD内的胜者得到该CD的EV(好比选众议员)。Nebraska从1992年起实行该制度。我觉得比例分配制显然要比winner-take-all更民主。而且在winner-take-all制度下,第三党根本没机会。1992年Perot获得了20%的popular voter,但没那到一张EV。

  12月的某日(具体日期忘了)各州的选举人们齐集本州州府,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选票将被送往众议院,由众议员们点票,法律上确认当选总统(president elect)与副总统。有25个州及D.C.立法规定选举人必需投在该州获胜的总统候选人及副总统候选人的票,但另25州并无此规定(尽管这是惯例)。所以,从理论上讲,在这25个州的EV们可以自作主张投票(如明明戈尔赢了该州,他却去投小灌木一票)而不受惩罚。(有这样的例子,88年就有某选举人自作主张更换了副总统,尽管无关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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