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夏自由评论——中国网络自由思想文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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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顿伪证麻烦还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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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林 2000年8月24日,美国当天的重要新闻,是联邦独立检察官罗伯特·雷依(Robert Ray)宣布,一个新的大陪审团已经召集起来,对克林顿总统的伪证嫌疑将重开调查,以决定是否要对功德圆满即将卸任的总统克林顿,提起刑事指控。 雷依说:“我必须遵从我的誓言,考虑是否要在总统卸任以后,对他提起刑事指控,尽管我知道这个国家已经厌倦了这件事情。……我希望公众最终能理解,我们的决定是以正确的方式、为了正确的理由而作出的。” 看来,成功地逃过了国会弹劾的克林顿总统,他的伪证麻烦还没有完。 作伪证:看剑 雷依是接替斯塔尔担任独立检察官的。名义上,这两位独立检察官都是为了调查同一个案子,即所谓“白水案”。 那是几十年前,克林顿正年轻并雄心勃勃之时,他的夫人在家乡参与过一次土地开发生意,却终告失败。事后,人们开始质疑:在这次开发中,作为州长的克林顿,是否有过以权谋私的行为?这就是他任总统后被调查的“白水案”。为此,司法部长任命了独立检察官。大家都知道,调查过程中,又拖出了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当独立检察官对这些性丑闻事件一路追踪的时候,克林顿面对检察官和大陪审团,企图隐瞒自己的不光彩行为,在堂堂誓言之下又撒了谎,从而有了“誓言之下作伪证”的嫌疑。 以后的调查焦点,就是克林顿总统的“伪证罪嫌疑”。人们几乎忘了“白水案”的初衷。美国之外,人们可能更注意案件的“桃色”,而在美国人看来,克林顿真正难以摆脱的,是他为了掩盖“不正派作风”而在誓言之下的谎言,也就是他的伪证问题。美国人即使想原谅他的“作风问题”,也不敢开先例轻易地放过他的伪证问题。如此顶真,就因为伪证乃司法公正之大敌。 在西方司法史上,伪证真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疼的事情。在中世纪,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呈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辩程序。既然很大程度上,判决依赖于人证,伪证就自然而然地产生,而且到处泛滥。可想而知,司法公正和伪证可谓水火不相容。中世纪的西方人没有办法,只好求助于上帝的判断,那就是司法决斗。 在中世纪,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又两者必取其一的时候,那就决斗。这并不是我们想象的“私了”途径,决斗曾经是解决伪证争讼的正当手段。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 司法决斗比后来的荣誉决斗起源更早,更制度化。这种司法决斗曾经是西方实行了几百年的法庭程序之一,它本质上是一种“神判法”,在没有更好办法时候的一种不得不采纳的办法。作伪证容易激怒被诬陷的当事人,当事人忍无可忍,就会以决斗挑战伪证者。决斗毕竟是玩命的事情,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证的无节制泛滥。在英国,司法决斗迟至1819年才最终立法废除。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用司法决斗来判断是非真伪简直是太荒唐了。但是它的一度盛行,正说明在西方法庭历史中,伪证确实是司法公正面对的最棘手难题之一。同时,我们也发现,司法决斗的废除,也意味着西方法庭对付伪证有了日益有效的手段。 伪证罪远重于性丑闻 首先是司法独立,法庭之外的任何力量都无法迫使法庭接受伪证。任何证据,都必须由独立的法庭,按照既定程序检验其真伪。 再者,就是程序法的完善。司法公正植根于程序的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可以测度、可以操作、可以追求的客观公正。法庭的判决必须得到双方的尊重和执行,这就是司法尊严和司法信誉。然而,它的基础并不是双方对判决公正性的期望,而是人们对程序公正的期望和信心。 可以说,任何一桩官司的判决,总有一方当事人会认为,判决结果是不公正的。因为官司不能追求“双赢”,输了的人自然认为自己理应不输,否则就不会去打官司了。但是,公平审判却可以是客观的。那就是,不论嬴输,双方最终都承认法庭的程序操作是公正的。例如,法庭程序是预先设定的,证据的合法性是被认定的,证人都经过双方律师的反复诘问,一切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的,等等。这种程序法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伪证的恶性泛滥。 第三是上诉法庭的建立,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保证,以及上诉程序的完善。 最后,就是对伪证罪的认定和惩罚。在美国司法程序中,只要是誓言之下的谎言,就犯下了伪证罪。在美国,伪证被认定是一项刑事重罪。 在著名的O·J·辛普森谋杀案审判中,检方的重要证人警官弗曼在法庭上作证,说自己过去10年中没有骂过黑人,后来却被证明是撒谎。这不仅使检方重挫而输了案子,他自己以后更被检察官起诉伪证,最终只得承认自己犯了刑事重罪。虽然,究其根底,他撒的谎只是“有没有骂人”,这样一个听上去好像根本和“刑事重罪”毫不沾边的事情。 正如国会弹劾总统的时候,担任控方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所一再强调的,克林顿总统之所以应该被弹劾,是因“伪证罪”而不是“性丑闻”。如果强调克林顿犯下的是性丑闻,而忽略其伪证的要害,其实是在为总统掩饰和辩护。 尽管所有的人都知道,克林顿总统所犯下的“作风问题”,和国家利益无关。尽管很多人都认为,作为世界上数一数二的权势人物,有了如此丢人的丑闻,“矢口否认”是“正常反应”,但是“誓言之下的撒谎”涉嫌伪证,美国人就不敢让总统“下不为例”。这就是克林顿被兴师动众地追究,旷日持久地调查的原因。虽然劳民伤财,虽然使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体面扫地,虽然全国民众厌烦,谁都想早早了结,可就是没有谁说:咱们轻易了结,放过一个伪证罪算了。 美国人只能耐心地跟着一个“伪证追究”的过程走。在对弹劾总统进行表决之前,所有的参议员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的带领下祈祷着:仁慈的上帝,我们祈求你,在这个困难的日子里让弹劾审判有个终结。这祷告声可以说反映了全美国的心声。 那次表决的结果,并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2/3,兰奎斯特宣布,美国总统克林顿经过参议院审判,无罪开释。这是1999年2月12日的下午,弹劾案终于落下了大幕。当大法官兰奎斯特在全体参议员起立注目下离开国会大厦的时候,所有的美国人,都为这个旷日持久到了令人厌烦程度的调查和审判终于结束,而松了口气。克林顿终于逃过了弹劾这道“鬼门关”。似乎,一切都结束了,而且结束得“顺从民意”。 可是,事实上,习惯了在稳定的法治下生活的美国人,心底里的疙瘩并没有消失。为什么呢?因为,“弹劾”是一种类似司法程序的“行政审判”,不是真正的司法判定。它的审理程序是严格规范的,但是,它的参与者是国会议员,而不是严格按法律程序招来的陪审员。它的结果和行政处罚有关,与法律惩罚无关。克林顿就是被“弹劾”了,结果也将是“下台”,而不是“坐牢”。 克林顿等待新总统特赦? 在“弹劾”过程中,让参议员投票回答的问题,和法庭的“伪证审判”中让陪审员回答的问题,是一样的。参议员们是在对“克林顿是否有誓言下的谎言”作判定,而不是在对“克林顿是否下台”投票。 可是,正因为这不是司法判定,参与判定的就不是美国司法制度所要求的,彻底独立的、和被告彻底无瓜葛的、身份隐秘的陪审员;而是深深陷在在政党纠葛和国家政治利益之中的,在荧屏上抛头露面的参议员。参议员们做不到像陪审员那样,除了对“公正判定”的考量,没有其它的顾忌。 换句话说,假如在司法审理中,像这些“参议员”和“被告”之间有如此深的政治纠葛,那么,在开审之前对陪审员的审查中,早就被法官“开掉了”,根本不会给他们参与判定的资格。可是,这是弹劾,不是司法审判。人们认为,对于弹劾,这样的程序要求已经足够了。 所以,参议员们在回答“克林顿是否撒谎”的问题时,心里想的完全可能是“他是否该下台”。美国人对于“弹劾案”的结果充满矛盾。一方面,他们似乎在暗暗庆幸“行政处罚”问题了结;可是当他们稍稍清醒过来后,就立即对伪证罪没有被认真地“司法对待”,感到不放心了。 所以,克林顿伪证的麻烦就还没完。 先是他当年的学生,联邦女法官赖特,认为克林顿在波拉·琼斯一案中在她的法庭上说了不实之言,犯下了藐视法庭罪。她命令克林顿偿付对方和法官的一切费用,还对克林顿课以9万美元的罚款。克林顿从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回到家乡,在1973年取得阿肯色州的律师资格,1977年到1979年他是州的司法部长,以后又选为州长。他还在阿肯色州立大学法学院当过教授。如此人缘,却不能让他免于在家乡的惩罚。 2000年6月30日下午3点多,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一个职业行为委员会,又破天荒地在普拉斯基县巡回法庭提出要对克林顿实施纪律惩罚的诉讼,要求针对克林顿总统的伪证嫌疑而剥夺克林顿的律师职业资格。剥夺律师职业的资格在历史上有先例可循,当年,尼克松总统由于水门事件辞职下台以后,纽约州就剥夺了尼克松的律师资格。法庭立即通过电脑来指定法官受理这个案件,选中的是法官约翰·沃特。可是这位沃特法官是克林顿在1989年任命的,他立即表示必须回避。最后,选中了一位女法官米勒来主持这个诉讼。 现在,眼看着克林顿的8年任期将满。8月底,独立检察官雷依宣布,白水案调查正式结束。在这历时6年半,耗资5200万美元的调查中,共有21人被送上被告席,14人被判有罪,他们大多和白水土地开发项目并没关系,是在调查中“顺带”发现的犯法,其中不乏克林顿夫妇的朋友,如前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赫伯,前阿肯色州州长塔克等等。但是,雷依宣布,白水案调查确实没有发现克林顿夫妇在土地开发项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没事儿了?不。雷依宣布,还有最后一件事。他将集中精力和大陪审团一起,研究到底要不要以伪证罪刑事起诉克林顿总统。也就是说,克林顿的伪证麻烦还没有完。看来,这个麻烦一直要跟到他卸任以后了。也许,到那个时候,要靠新总统给他一个特赦,他才能最终摆脱他在誓言下撒谎而犯下的伪证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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