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夏自由评论——中国网络自由思想文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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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誓言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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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林 1998年9月11日,在美国国会众议院以大比数通过,决定将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于总统的调查报告向民众全部公开的这一刻,就不仅是克林顿,这个世界上最耀眼的总统将终生蒙羞,美国也因此成为全世界的笑料,所有的美国人都被一下子推到一个尴尬的境地。被公开的报告内容,充满了历来只关在卧室里的细节,它的主人公却是这个国家的总统。世界上大概没有一个国家会如此处理它们的一号人物发生的一个桃色事件。在文化背景既不同于中国,也不同于美国的法国新闻界,也惊呼道:“这真是典型的美国方式,他们居然因为一个与性有关的事件,就要踢掉一个好总统。” 我们想知道的是,什么是“美国方式”呢?究竟是一只什么样的手,把美国总统,把这个国家和它的人民,逼到了死角上呢?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以及今天,不论外部世界如何以他们自己的文化经验出发来评判,作为美国民众,他们一直在关心的,他们非常在乎的,究竟是什么呢? 克林顿是美国在二次大战以后出现的第一个“婴儿潮”总统,也是一个新时代印记很深的总统。他几乎集中了这一代人最明显的优点和缺点,并把这一切都带进了他的总统生涯。如果说,美国在这几年经济的繁荣,一半归于克林顿的好运气的话,那么,他平民化的作风,对于改善美国普通民众生活的关注,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对于种族和睦相处所作的努力,对于联邦政府赤字的消除,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对于和平与宽容的呼吁,都是和新一代美国人的理想相吻合的。这也是直至今天,在美国的民意调查中,对他的工作表现投肯定票的,始终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原因。 但是,克林顿也带着这一代人最显著的缺陷,就是他们成长在一个价值观念发生巨大裂变的年代。他们没有一个与明确的价值观相联系的严谨作风。在呼吁宽容之前,往往先放任了自己。一经放任,就再也无法给自己划出一条底线。这不仅体现在今天使得克林顿灰头土脸的私生活一面,也表现在他上任之后的行事作风上。因此,在克林顿的任内,大概是美国历史上被冠以“某某门”而受到司法调查最多的一个总统。他从上任后不久,就一直是“腹背受敌”,一手料理全部国内外大事,一手应付逼在眼前的调查和官司,哪一头也疏忽不得。 面对这样一个能力很强,却又在行事风格上叫人无法放心的总统,美国民众当然担心他所领导的行政分支会滥用权力。那么在克林顿总统当任的这些年里,他们何以能安然入睡,并且在克林顿一连串的案件未了之时,居然还投票同意他再连任一届呢?对于美国人,总统这个职位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工作岗位。既然在工作上表现出色,国家和民众因此受益,那么,干得好就继续干下去。同时,既然调查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出来,那么,根据他们的习惯,定论之前,就只能作“无罪假定”。不过,对于所有的疑问,该查的,还是得继续查下去。对于他们这是两回事儿。这就是美国在克林顿连任后的1997年,显得相当风平浪静的原因。 美国民众这种放松的态度显得如此耐人寻味。因为很少有一个国家的民众,象美国人那样,对总统和政府持有这样历史性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但是,在具体面临克林顿这样一个有一连串“疑案”在身的总统,把他放到台上后,心情又如此轻松。那么,他们轻松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的依据,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度。 这个制度不是一个空中楼阁,它有一个极为扎实的基础,这就是美国人的法律文化。这是一个成熟的民族对于契约的至高无上的尊重。如果我们对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观察,落实到一个具体操作细节的话,我们发现,最叹为观止的,莫过于一句誓言在美国人心中的“难以承受之重”了。 在美国法庭上,或是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在开始作证之前,都必须手扶圣经,发出一句颇为拗口的誓言:我发誓,我将说实话,全部都是实话,没有一句不是实话。然后,证人会接到这样的提醒:请注意,此后你说的话都是在誓言之下。 “在誓言之下”不说实话就是伪证罪,不管撒的是一个什么谎,都构成美国法律中的刑事重罪。正是对这样一句简单“誓言”严肃性的一致共识,成为这个制度运转正常的重要条件。美国的法律文化,就是能够做到,在“誓言之下”,几乎很少有人敢轻易撒谎。撒了谎也很难逃过惩罚。这样,以司法调查为基础的监督制度和司法公正,才是有效的,因为一切真相将无从掩盖。克林顿事件的焦点,正是他冒了这个“美国之大不韪”。 今天所发生的一切,其源头都可以追溯到今年1月17日。那一天,克林顿根据波拉·琼斯性骚扰案的法庭要求,在誓言之下作证。这个案子和克林顿面临的其他调查都不同。这个案子的性质,只是一个美国公民以个人名义向同是美国公民的克林顿提出民事诉讼。它不属于政府监督机制运作的一部分,它和国会任命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也没有什么关系。 由于该案起诉的是“性骚扰”,所以,不论最后如何判定,它的过程都可能使克林顿相当难堪,脸上无光。所以,克林顿曾以种种与总统特殊身份有关的理由,试图将该案延缓到他卸任以后。这一争执最终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基于保护原告的公民权利,不同意延缓。 于是,克林顿在1月17日,终于被迫就该案作证。这个案子的原告并没有非常扎实的直接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希望证明克林顿在两性关系上一向行为不端,以作为外围的旁证。于是,克林顿被问到了当时还属捕风捉影阶段的,他和白宫实习生陆文斯基的关系。 克林顿的面前显然只有两条路,一是依法说实话,可是这不仅“丢人”,还要承担出现性丑闻而引起的各种震荡,同时可能真的对眼前的波拉·琼斯性骚扰案带来不利后果。另一条路就是否认,来一个“誓言之下的谎言”。这条路似乎可以避免一切麻烦。 那么,他是否完全了解“在誓言之下”意味着什么呢?应该说,没有人比克林顿更清楚“在誓言之下”的份量了。克林顿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毕业以后,他在阿肯色州州立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在他32岁出任阿肯色州长之前,克林顿还曾出任该州的司法部长。更何况,今天他是这个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而“在誓言之下”意味着什么,在美国几乎是一个妇孺兼知的法律常识。 可是,抱着侥幸心理以撒谎逃避后果,几乎是一种本能。更何况,看上去这是一个最容易逃过的私事,不承认谁也不知道,承认了则体面扫地,克林顿一定在心里苦苦挣扎过。当时的白宫之外,没有什么人知道陆文斯基是谁。这是两个人之间非常隐秘的一段关系。于是,克林顿终于作出一个错误估计,他想也许可以瞒得过去。结果,克林顿信誓旦旦,宣称他和陆文斯基没有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 有了一个“誓言之下的证词”,只要出现与这个证词相反的证据,就可能引发一场对“伪证罪”的追查。更何况,总统是政府行政分支的总管,依照与人民的契约,他必须充分尊重司法分支的独立。总统干扰司法,在美国是最大的忌讳。因为这不仅违法,而且违宪。于是,当陆文斯基和朋友特里普讨论与克林顿关系的电话录音曝光以后,一向对派出独立检察官持谨慎态度,为此不惜几度触怒国会的联邦司法部长雷诺,这次连一个格愣都没打,立即下令给正在调查克林顿总统“白水案”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令其将调查范围扩大到电话录音所涉及的总统“伪证”和“教唆伪证”等“妨碍司法的行为”。 全美国在一瞬间被震动。克林顿在短短几天之内,就被迫出来作电视讲话,亲口向全国民众确认了他在琼斯案作证时的证词:他与陆文斯基没有性关系。这时,我们看到的是美国民众难以言说的沉重。他们知道,克林顿已经把大家带到了胡同口,他们的总统已经有了一个可疑的“誓言之下”的证词,前面就只有狭长而难堪的一条道了。不论多么丢人,大家也只能陪着克林顿,一条胡同走到底了。 没有什么人比美国人更清楚,前面必将会怎么走了。走法是预定的,这是他们两百年前就设定,两百年来一直在维护的一个机制。一经启动,它将自动有效地推出结果来,不论是克林顿还是调查者,谁也无力使它中止。分权和制衡的制度设计绝对地不容许行政分支出现干扰司法的行为,不容许总统有“誓言之下的谎言”。这是一条全体人民约定的底线。关键是,它划在“是否撒谎”这一焦点上,而不对“谎言的内容性质”作任何通融。 克林顿涉嫌的“誓言之下的谎言”,偏偏是一个有关“性”的谎言。于是,大家看到,一场严肃的、对于“誓言之下只能说实话”的法律基础的维护,对于行政分支不得干预司法的宪法精神的维护,在这个个案中,为了查证“谎言”,它的具体操作就只能是一场与性相关的调查。美国民众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庄严的制度被兜上一件桃色的外衣,却无可奈何。 独立检查官独特的权力和地位,是在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以后被确立起来的。这个独立调查力量的设置,专门针对联邦行政机构高阶官员的违法行为。因此,当克林顿上台后出现“白水案”的时候,他今天的“克星”、独立检查官斯塔尔,很快就被国会“呼之即出”。从此他与总统形影相随,成为克林顿总统生涯中甩不掉的一个追踪猎手。至今为止,美国法律没有对独立检察官调查时间的长度和使用经费的多少设限,也没有对他传唤证人的权力设限。从独立检察官今天的权力,可以看出这个制度对于行政高层的严格监督,已经到了几近苛严的地步。 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的个人风格与克林顿完全相反。他在政治观点上的保守倾向是众所周知的,行事风格也显得保守而严谨。因此,他不仅饱受白宫的攻击,也不被美国自由派人士所喜欢。极端的说法就是把他比作是一个对克林顿充满恶意的“追杀者”。然而在今天,人们静下心来回顾,也只能承认斯塔尔不过是这个监督机制上一个固定的部件,哪怕换上克林顿的朋友充当这个独立检察官,他必须做的还是同样的调查,最终结果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差别,实际上这也就是制度成熟的标志。 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要做的事情说来很简单,就是传来所有可能的证人,查证事实。 按说第一个被传到大陪审团前的,就应该是最直接的证人陆文斯基。但是,她走上证人席却很晚,她的一拨又一拨的律师,与斯塔尔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因为陆文斯基在琼斯案也已经作过证,她的证词与她的电话录音所暴露的内容不符,也就涉嫌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 “誓言之下的谎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最要命的地方就在于“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就是它的不可修正性。因此,一个人假如两次在法庭上作证,证词矛盾的话,必有一个“伪证罪”。你不能对法律说,对不起,我第一次说错了,以后者为准。 在他们谈判的同时,所有可能知情的外围证人已经一一被传到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其中包括陆文斯基的母亲、总统的白宫办公室秘书柯瑞、总统的保安人员、总统的心腹顾问乔登以及白宫的法律顾问林西。他们各自都有最充分的不愿讲出实情的理由,可是,现在看来,“誓言之下”几个字的份量,迫使他们全部实话实说。大陪审团听证是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法律,这是不公开的秘密作证。但是,证人必须接受检察官最专业的询问,既不能由律师随同帮忙出主意,又不能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问题,压力非常大。 就象陆文斯基的母亲,所有的人都看到她挣扎在女儿和“誓言”之间,痛苦不堪。这位母亲尚属中年,只见她一开始还是精精神神地走进法庭,几天“煎熬”下来,最终几近崩溃,必须由轮椅推着才能出来。 白宫秘书柯瑞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她从阿肯色州到白宫,多年跟随克林顿。她的工作岗位就是守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的门口,可谓总统的心腹随从。可以说这位黑人秘书的一生荣耀地位都和总统紧紧相连,主观上当然有遮掩真相的最强动机。但是我们今天根据国会公布的材料,可以看到“誓言之下”对她有足够的威慑力。总统不仅做不到使关系密切的心腹协助掩盖,相反,她越是知情,所提供的证词杀伤力越大,她的证词甚至包括总统怎样暗示串供。这种妨碍司法的做法在美国,尤其对一个总统,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们看到,外部世界的分析着眼点,往往和美国内部完全不同。当外部世界在全神贯注地分析美国的党派动态,试图从民主、共和两大党的“党派斗争”中寻找事态发展的蛛丝马迹时,美国人却在那里一丝一毫地抠法律细节,就象看着一部精密仪器一样,不断估计制度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讨论如何进行修补。参与这个讨论的,既有专业律师,也有平民百姓。讨论全部在电视这样的“公共论坛”上进行。这几乎是一次次的,结合“当前案例”的全民法律教育和宪法教育。克林顿事件的过程也是如此,法律推敲贯串始终。 在陆文斯基的母亲作证时,美国在讨论:是否应该立法豁免母亲对女儿涉嫌案件的作证。因为,基于人道考虑,美国法律对配偶有这样的豁免。就是说,在美国一个人不论涉嫌多么严重的罪行,法庭都无权迫使其配偶出来作证。不能迫使丈夫说妻子的坏话,这是美国人的一个共识。至今这个豁免权还没有扩大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所以,陆文斯基的母亲当然还是必须作证。 另一个引起重大争议的,是保卫总统安全的卫士是否应该有作证豁免权。总统平时每一分钟和谁在一起,要完全躲过卫士的眼睛是不可能的。克林顿于是拼命阻止卫士被传作证。当然这是有理由的。白宫提出,这样做会危及总统和保安人员的正常关系,从而危及此后所有美国总统的安全。连前总统布什也在讨论中表态说这样不妥。卫士们自己也并不愿意作证,他们作为职业保镖能得到总统卫士这个工作,在同行中是公认的职业成就。可他们的身份是有一定保密性的,一旦前往作证,在媒体上一露脸,可能就必须离开这个职位了。这一争议一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锤定音,总统卫士没有拒绝在大陪审团作证的特权。于是,卫士们只好一个个穿过媒体的闪光灯,进入联邦法院。 接着,克林顿总统的法律顾问是否享受特权,成为新一轮法律讨论的焦点。总统的法律顾问应该是对总统秘密了解最多的人,因为律师都要求当事人告诉自己一切内情,一般当事人也确实会这样做。即使是杀了人想要律师作无罪辩护,也最好把真相告诉律师。这样做是没有额外危险的,因为所有谈话内容都受“律师和当事人特权”的保护,任何人不可干涉。强迫律师说出当事人的谈话,这是违法的。 可是这一次,斯塔尔向总统的法律顾问发出传票,要求他交出总统和他一次谈话的笔记,以后又传他到大陪审团作证。斯塔尔的理由是,总统的法律顾问不是美国公民的私人律师,而是拿着公款,由美国人民安排为联邦总统这个职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公职人员,所以,他和总统之间的关系,不能享受律师和当事人特权的保护。 这是一个具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在美国的法律中,律师和当事人特权非常重要,它是一个公民能得到可靠的法律服务并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前提之一。不过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曾是法学教授,他的理由也并不是没有道理。这个争议最后也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威出来定夺。判断结果对克林顿十分不利。大法官认定,白宫法律顾问不能享受律师与当事人特权的保护,必须出席大陪审团作证。此后,不仅克林顿,以后所有的美国总统,在遇到私人事务需要法律咨询的时候,恐怕再也不敢利用白宫法律顾问,而必须自己出钱雇用律师了。 最关键的证人,陆文斯基本人的证词当然是最重要的。陆文斯基在琼斯案作证时,已经“在誓言之下”有过一次否认。现在虽然电话录音曝光,但是,她还是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坚持她原来的证词。在她的法庭证词和电话录音两种矛盾的说法中,选择否认电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她承认在电话中是撒谎,是“少女的胡言乱语”,这没有法律上的风险。因为电话谈话不在“誓言之下”,承认是撒谎也不犯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否定第一次证词带来的“伪证罪”。在她的律师与斯塔尔谈判一度不成的时候,她的律师就一度放出过这样转弯的风声。 可是,一个证词一旦被提出有“伪证”嫌疑,它的真实性不是由自己说了算的,而必须由陪审团确定。在已有众多证人作证以后,陆文斯基知道这条路是很难再走通了。唯一的选择就是坚持与独立检察官谈判,达成交易。在美国,这里的“交易”一词没有贬意。这样的交易在美国的刑事调查中是常有的,即以提供重要证词证据交换刑责豁免。但是它是有限的,也有一定的法律规范。 陆文斯基之所以能够尝试这个交易,就因为她手头确实握有总统犯罪的有力证据。在这里,非常容易发生误解,表面上,这是一些证明克林顿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是事实上,这些证据所证明的直接内容对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来说其实毫无意义,对于斯塔尔,这些证据的意义,仅仅在于它们间接地证明了总统有“誓言之下的谎言”,即有“伪证”等“妨碍司法”的行为。这才是斯塔尔持续谈判数月,最终答应陆文斯基完全刑事豁免的真正原因。八月六日,陆文斯基在大陪审团作证。 十天以后,八月十七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第一次涉嫌伪证整整七个月之后,第二次被迫“在誓言之下作证”。作证之前,其他人的作证内容是保密的,又无法串供,陆文斯基提供的关键物证,一件据说是染有克林顿精液的外套,正在克林顿总统行政分支属下的联邦调查局化验,克林顿在作证前再三想确认化验结果,都不得其门而入,因为透露化验结果是违法的,没有人愿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克林顿在作证时,以及在作证后的公开电视讲话中,被迫承认自己和陆文斯基有“不正当”的关系,是“错误”的。 同时,正由于克林顿太清楚这一点:对于一个美国总统,现在的要害并不在性丑闻,要害在他已经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而伪证罪又不可修正。所以,克林顿在第二次作证时,他被逼出所有不愿意讲的东西,却死死抓住水面上飘浮着的最后一根稻草:他再次否认与陆文斯基有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于是,斯塔尔认为,克林顿在第一次涉嫌伪证的七个月后,第二次涉嫌有了一个“誓言之下的谎言”! 在克林顿第一次作证之前,双方律师就对“性关系”的行为细节有法律上的精确定义。因此,在克林顿两次作证否定之后,假如检察官还是要证明克林顿“在誓言之下”撒谎,唯一的途径就是提供调查得到的证词证据所确认的全部有关性行为的细节,证明这些行为符合法律对性行为的定义,证明事实与克林顿的证词不符。就是这条窄胡同,谁也逃不出去。我们假定斯塔尔是一个对讨论他人性行为最为厌恶的保守人士,在这个案子里,为了证明一个“伪证”罪,他也必须使得自己的报告里,充满了卧房细节。 假如是一个平民,在起诉之前的一切有关证言证据都必须是保密的。可是在美国这个制度下,总统不一样。他受到双重监督。除了司法分支,他还同时受国会这个立法分支的监督。独立检察官是对国会负责的。所以,斯塔尔的调查报告送交国会,国会就是美国人民的缩影,一进国会,什么都可以公开,甚至必须公开。众议员表决是否公开斯塔尔报告时,363票赞成,其中包括139张克林顿所属的民主党的选票,只有36票反对。之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决定克林顿的作证录像也必须公开。 证据的公开,是这个监督机制程序所设定的。因为国会不管司法定罪,国会只管弹劾:就是这个总统还让不让他干下去。既然总统是全民选举的,如果对他“干下去”有疑问,不论是什么证据,证据必须面对全国人民。然后由人民给出一个判定。 就是这样一个美国思路,使克林顿事件在美国走到了今天这步田地。美国是一个自由信息的社会,来自全世界的嘲笑声,他们都可以听到。美国民众当然知道,不论对维护国家的声誉,还是对维护美国总统这个职位的起码尊严,走到这一步都是不明智的。可是,在美国,只能这么走。美国人愿意支付一切代价,维护这个制度。因为对他们来说,对“在誓言之下”的敬畏,就是对法律制度的敬畏,对契约的敬畏,对高于人间权势的上帝的敬畏。民众是否有这种敬畏,特别是权势人物是否有这种敬畏,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制度是否有效。他们必须确定“在誓言之下”任何人都不可以撒谎,任何人“在誓言之下”撒了谎都不可以轻易逃脱,即使是对一个至今为止还干得相当不错的总统,他们也不敢开这个先例,让“在誓言之下”的权威受到丝毫动摇,因为这是美国的法律制度的权威的基石。他们还必须确定,总统和行政分支不得干预司法,干预司法必受惩罚。因为他们相信,政府的分权,制约与平衡是控制政府不滥用权力唯一有效手段,是他们自由的保证。 当然,克林顿的遭遇也给了所有的权势人物一个教训,以后,当听到有人一字一句地说:“我想提醒你,你现在是在誓言之下”的时候,就再也不敢当耳边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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