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作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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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六十逞英雄——贵州毕节老年苦力大背箩写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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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 [刑事起诉书]

   
   毕地检刑诉〔2006〕19号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被告人李元龙,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011960
   824085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
   辑兼记者,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户籍
   所在地:毕节市市西办事处拥军路居委会拥军路66-44号)。因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9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刑事拘留,
   200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监视居住,2005年9月28日经贵州
   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5年9月29日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龙涉嫌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罪,于2005年11月14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
   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05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05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贵
   州省国家安全厅于2006年1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台“联想”电脑,2005年2月5日
   在贵州移动通信公司毕节分公司办理e视通登记上网。之后,李元龙
   利用“自由门”、“无界浏览”等软件经常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
   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
   omegacepearee@hotmail.com,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
   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
   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
   《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
   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
   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元龙的供述;
   2、李沐子等证人的证言;
   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
   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5、被告人李元龙所写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原稿、打印件及从
     互联网上下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
   6、被告人李元龙所使用的电脑的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
   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园章)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检察员:金海雁
   2006年2月9日
   
   【附】
   
   被告人李元龙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2份;
   卷宗4册;
   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的附件
   光盘1张。
   
   〔提供者:(贵阳)吴玉琴〕
   
   
   转自《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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