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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的智识

张祖桦

   5月间的一天,我去拜访德高望重的老前辈许良英先生,向他请教一些问题。蒙先生不弃,我俩以问答方式谈了一个下午。先生的夫人王来棣老师也在座,始终面带慈祥的微笑,偶尔以准确的记忆订正谈话中涉及的历史事件。临了先生赠我一本由他与王瑞智合编的爱因斯坦文集,书名为《走近爱因斯坦》,是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为纪念爱因斯坦逝世50周年出版的。先生之美意,尽现于书上(先生认真地在书的扉页写下亲笔题字)。

   说来惭愧,这本书我早已买下,并且通览过一遍。然我向来有“好读书不求甚解”的毛病,读完就放进书架,束之高阁,经不住考问的。此次因是先生赠书题字,故而在思想上要重视多了,回家后点灯照明,屏心静气,再将文集从头至尾认真读了一遍,同时作了一些笔记,受教良多。不敢自私,谨将若干要点介绍如下:

一、爱因斯坦的宗教观

   爱因斯坦在《自述——从童年到青年的心路历程》中写道,他在儿童时代曾“深深地信仰宗教”。12岁时,爱因斯坦便读完了《欧几里德几何》,并自己证明了毕达哥拉斯定理(勾股定律)。13岁时,他读了康德的哲学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他还读完了长达12卷的《自然科学通俗读本》,他明白了自然现象有其固有规律。他说,“我很清楚,少年时代的宗教天堂就这样失去了,这是使我自己从‘仅仅作为个人’的桎梏中,从那种被愿望、希望和原始感情所支配的生活中解放出来的第一个尝试。”其结果对他来说是革命性的,从此以后他产生了“狂热的自由思想”,并在其后的一生中致力于用科学的方法认识世界,追求真理。

   对爱因斯坦来说,选择以从事科学研究为志业并不等于从此与宗教疏离。正如他在《科学的宗教精神》中所说的,“你很难在造诣较深的科学家中间找到一个没有自己的宗教感情的人。”(第117页)只是科学家的宗教感情所采取的形式是对自然规律的和谐所感到的狂喜的惊奇,而这种和谐显示出的是高超的理性,它能使人从自私欲望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于是这种感情就成了科学家生活和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样的感情同那种使自古以来一切宗教天才着迷的感情无疑是非常近似的。他这样来论述自己所信仰的上帝:“我信仰斯宾诺莎的那个在存在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中显示出来的上帝,而不信仰那个同人类的命运和行为有牵累的上帝。”(第33页)

   在《宗教与科学》一文中,爱因斯坦将宗教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是恐惧宗教。他指出,在原始人心里,引起宗教观念的最主要的是恐惧——对饥饿、野兽、疾病和死亡的恐惧。由于恐惧,人们试图通过一些仪式与祭献来缓解自己的心理压力,邀宠于自然界和奇异现象。这就是恐惧宗教产生的原因。

   其二是道德宗教。他写道,“犹太民族的经典美妙地说明了从恐惧宗教到道德宗教的发展,这种发展在《新约全书》里还继续着。一切文明人,特别是东方人的宗教,主要都是道德宗教。从恐惧宗教发展到道德宗教,实在是民族生活的一大进步。”

   爱因斯坦同时指出,“但是我们必须防止这样一种偏见,以为原始宗教完全是以恐惧为基础,而文明人的宗教则纯粹以道德为基础。实际上,一切宗教都是这两种类型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其区别在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性的宗教也就愈占优势。”

   其三是宇宙宗教。爱因斯坦认为,在恐惧宗教和道德宗教以外,还第三种宗教形式,他称之为宇宙宗教。因为人们在现实世界里面常常会感觉到自身的愿望和目的都属徒然,而又感觉到自然界里和思维世界里却显示出崇高庄严和不可思议的秩序。个人生活给他的感受好像监狱一样,使人感到无处不在枷锁之中,非常的不自由。于是乎,人们产生了认识外部世界,把宇宙作为单一的有意义的整体来体验的需要。这种需要产生在很早的时期,比如在大卫的许多《诗篇》中,以及在某些犹太教的告知那里。佛教所包含的这种成分还要强烈得多,这特别可以从叔本华的绝妙著作中读到。(第113—114页)

   爱因斯坦进而指出:“一切时代的宗教天才之所以超凡出众,就在于他们具有这种宗教感情,这种宗教感情不知道什么教条,也不知道照人的形象而想像成的上帝;因而也不可能有哪个教会会拿它来作为中心教义的基础。因此,恰恰在每个时代的异端者中间,我们倒可以找到那些洋溢着这种最高宗教感情的人,他们在很多场合被他们的同时代人看做是无神论者,有时也被看做是圣人。”例如像德谟克利特、阿昔西的方济各和斯宾诺莎。(第114—115页)

   从爱因斯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所说的宇宙宗教是一种穷究宇宙法则和学理的精神现象与高尚境界;从现代性的角度讲,也可以理解成为了科学义无反顾,超越一切桎碍的形上之学。

   这种宇宙宗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非常稀缺的。顾准先生在《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一书中指出:中国文化的对象,“几乎是惟一的对象,是关于当世的政治权威的问题,而从未‘放手发动思想’来考虑宇宙问题。阴阳五行是有的,数学神秘主义也是有的,不过都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没有,从来没有独立出来过。…… 所以,所谓史官文化者,以政治权威为无上权威,使文化从属于政治权威,绝对不得涉及超过政治权威的宇宙与其他问题的这种文化之谓也。”

   爱因斯坦对于宗教的看法可能难以为正统的宗教信徒所认同。但是,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了解一个伟大的科学家和人道主义者的真实思想,可以帮助我们从不同的视角与维度来参悟世界,认识人类的自身局限,建立一种健全的、不卑不亢的生活态度。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

   近代以降,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潮一直相持不下。其一是关于人权的理论与学说,这种理论以人权为本位,认为人权与人的自由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价值,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正如已故牛津法哲学家哈特所言,“真理必定在于关于基本人权的学说,它倡导保护特定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都认同这样的理念。其二是国家主义的理论与学说,它以国家为本位,认为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第一价值”,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为了国家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极权主义和它的两个亚种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都主张这样的观念。

   对此,爱因斯坦的态度非常鲜明,他在《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开宗明义地的写道:“让我从一个信条讲起,这信条是: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对于科学也是这样。这些都是老生常谈,凡是把人本身看做是人类的最高价值的人都是这样主张的。重复这些话,我本来是应当有所犹豫的,要不是因为它们经常有被遗忘的危险,尤其是在目前这个规格统一化和定型化的时代。我认为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第57页)

   “国家应当是我们的仆从;而我们不应当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在强迫我们服兵役时,它就侵犯了这个原则,尤其是因为这种兵役的目的和后果是杀害别国的人民或者干涉他们的自由。的确,只有在有助于人的自由发展时,我们才应当为国家作出这种牺牲。”(第57页)

   在给芝加哥律师“十诫会”的信中,爱因斯坦进一步讲道:“人权的存在和有效性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那些历史上有识之士设想出人在相互对待的行为方面的理想,并以此教导给人们;也是他们发展了最令人向往的社会结构的基本思想。这些从历史经验中和对美与和谐的热望中得出来的同样的理想和信念,在理论上通常是容易为人们接受的,但是在人的兽性本能的压力下,这些思想信念又总是被人们所践踏。”因此,“历史中充满了争取人权的斗争。”(第53页)

   爱因斯坦还在《不回德国的声明》中公开宣告:“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这些条件目前在德国都不存在。那些对国际谅解事业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人,在那里受到迫害,其中就有一些是第一流的艺术家。”(第83页)“正像一个人受到压迫时会得精神病一样,一个社会组织面临严重的难题时也同样会害病。不过,国家虽有困难,通常还是能继续存在下去。我希望比较健康的气氛不久会在德国得到恢复。我也希望将来像康德和歌德那样的德国伟大人物,不仅时常会被人纪念,而且也会在公共生活里,在人民的心坎里,以及通过对他们所矢忠的伟大原则的实际遵守,而永远受到尊敬。”(第83页)

   2005年是爱因斯坦逝世50周年。德国政府纪念他的方式是,决定将爱因斯坦的政治信条刻在政府大楼上:“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我以为这是对爱因斯坦最好的纪念。

三、知识分子的责任

   何为知识分子?何为公共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有没有社会责任?多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热点问题,历久不衰。美国的一位联邦法官波斯纳在他的《公共知识分子:衰落研究》一书中做了一个堪称经典的比喻:公共知识分子就是社会的牛虻。他的看法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对现状发问,公开提出令人窘迫的问题,对抗正统和教条。

   在波斯纳看来,20世纪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有杜威、罗素、韦伯、加缪等人,尤其是左拉及其他法国知识分子在德雷福斯事件中的表现可以视为典型的公共知识分子行为。到了今天,由于媒体途径的极大丰富,公共知识分子的市场比起左拉时代更为广阔,而且民众也更加需要公共知识分子的思想,但是公共知识分子的表现令人失望。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他们直面社会问题的勇气,甚至他们的良知,都与他们的前辈不可同日而语。他们自身的衰退,使得公共知识分子的形象在人们的心中大打折扣,从而使得公共知识分子的影响力正在日益衰退。

   对于知识分子的责任,爱因斯坦的看法是:“在原则上,每个公民对于保卫本国宪法上的自由都应当有同等的责任。但是就‘知识分子’这个词的最广泛意义来说,他则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由于他受过特殊的训练,他对舆论的形成能够发生特别强大的影响。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那些力求把我们引向独裁政治的人们特别热衷于要恫吓知识分子,并封住他的嘴。因此,在当前这样的环境下,知识分子认识到自己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也就更加重要了。这应当包括拒绝同侵犯宪法上的个人权利的任何措施合作。在这种违宪的措施中,特别要提到的是对公民的私生活和政治关系的一切侦讯。无论谁要是同这种审讯合作,他就成为一个违犯《宪法》或者破坏《宪法》的罪犯的帮凶。”(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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