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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原文)
主题: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原文)
[人权论坛]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原文)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宪法会议通过
一七八九年四月三十日批准生效 序文
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公平的司法制度,保障国内的治安,筹设共同防卫,增进全民福利,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子孙,永享自由的幸福,乃制定并确立了这一部美国宪法。
第一条<立法>
第一项(国会)
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参议院与众议院所组成之美国国会。
第二项(众议院)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院议员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美国国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美国所属各州人口分配之。各州人口,包括所有自由民及服役满相当期间之人,以及其他人民数额五分之三,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计算之。人口之统计,应于美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及此后每十年,依法律之规定举行之。议员人数以每三万人中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最少应有议员一人。在举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得选出三人,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es)八人,罗得岛州(Rhode Island)及普洛威腾士垦植地(今罗得州之省会)一人,康涅狄克州(Connecticut)五人,纽约州(New York)六人,新泽西州(New Jersey)四人,宾夕尔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八人,德拉瓦州(Delaware)一人,马里兰州(Maryland)六人,佛吉尼亚州(Virginia)十人,北卡罗来纳州(North Carolina)五人,南卡罗来纳州(South Carolina)五人,乔治亚州(Georgia)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机关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职员;并唯众议院有提出弹劾之权。
第三项(参议院)
美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参议员二人组织之,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一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二年年终出缺,第二组参议员于第四年年终出缺,第三组参议员于第六年年终出缺,俾每二年得有三分之一参议员改选。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参议员如因辞职或其他情由而有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下次集会选人补充该项缺额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为美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美国之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该院参议员可否同票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该院之其他职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美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审判弹劾案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美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院长应为主席。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能判定任何人之罪责。
弹劾案之判决,以免职及剥夺享受美国政府荣誉或有责任,或有酬金之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可受法律上之控诉、审讯、判决及处罚。
第四项(国会议员之选举与国会之集会)
举行参议员及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与方法,应由各州州议会规定之;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此类规定,关于选举参议员之地点,不在此限。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法律另定日期外,应于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集会。
第五项(国会会议之进行)
各议院应自行审查各该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之报告,及议员之资格。每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决议之法定人数。但不满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之手续与罚则强迫缺席之议员出席。
各议院得规定各该院之议事规则,处罚各该院扰乱秩序之议员,并得经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开除议员。
各议院应设置其议会之议事录,并应随时将其纪录刊布之,但各议院认为应守秘密之部分,不在此限。各议员对于任何问题之赞成与反对投票,经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之请求,应载入纪录。
在国会开会期内,每议院如未经他议院之同意不得延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议院之开会地点移于他所。
第六项(议员之权利)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得服务报酬,由法律规定其数额,并从美国国库支付之。两院议员,除犯有叛逆罪、重罪及妨害治安之罪者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之途中,不受逮捕,各该院议员不因其在议院内所发表之言论而于议院外受询。
无论参议员或众议员,于当选之任期内,均不得受任为美国政府所新设或当时增加薪俸之任何文官。凡在美国政府下供职之人,于其任职时不得为国会议员。
第七项(法案与决议案)
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对之有提议权及修正权,与其对其他法案同。
凡众议院及参议院所通过之法案,于成为法律前,应咨送美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法案,应即签署之,否则应附异议书,交还提出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详载于议事录,然后进行覆议。如经覆议后,该院议员有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应即将该法案及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覆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亦认可时,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前项情形时,两院应以赞成与反对之人数表决,赞成或反对该项法案之议员姓名并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送达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还,即视为总统签署,该项法案成为法律;惟国会因休会致该项法案不获交还时,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休会之问题除外),应咨送美国总统。该项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于发生效力前,应经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应依照与法案有关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再通过之。
第八项(国会之权限)
国会有左列各项权限:
一、 规定并征收所得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用以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益。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二、 以美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三、 规定美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间之通商。
四、 规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
五、 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
六、 制定关于伪造美国证券及通用货币之罚则。
七、 设立邮政局并建筑邮政道路。
八、 对于著作家及发明家保证某著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以奖进科学文艺。
九、 设立最高法院以下之法院。
十、 明定及惩罚在公海上所犯之海盗罪与重罪,及违反国际法之犯罪。
十一、 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证,并制定关于陆海捕获之规则。
十二、 征召并供应陆军,但充作该项用途之预算,不得超过二年。
十三、 设立并供应海军。
十四、 制定陆军、海军之组织及管理法则。
十五、 规定召集国民兵以执行美国之法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侮。
十六、 规定国民兵之组织、武装与训练,并指挥管理受召而服务于美国之国民兵团,惟任命长官及依照国会所定法律以训练国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十七、 对于经州让与且经国会承受,用充美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行使完全之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而购得之地方,用以建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之建筑物者,亦行使同样权利。
十八、 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或为执行本宪法授予美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权力,国会得制订一切必要而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禁止国会行使之权力)
现有任何一州所允准予移入或准予贩入之人,在一八○八年之前,国会不得禁止之。但对于其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状之特权不得停止之。惟遇内乱外患而公共治安有需要时,不在此限。
公权剥夺令或溯及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
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除本宪法前所规定与人口调查统计相比例者外,不得赋课之。
对于自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
任何商务条例或税则之规定不得优惠某州商港而薄于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某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进入或航出他州港口,或缴付关税。
除法律所规定之经费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项。一切公款之收支帐目及定期报告书应时常公布之。
美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美国政府下受俸或任职之人,未经国会之许可,不得接受外国国王或君主所赠与之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爵位。
第十项(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
任何州不得:加入任何条约、盟约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用票据;使用金银币以外之物,以作偿还债务之法定货币;通过公权剥夺令、溯及既往之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之法律,或授予贵族爵位。
无论何州,未经国会核准,不得对于进口货或出口货,赋课进口税或出口税,惟执行检查法律上有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于进口货或出口货所课之一切进口税或出口税之纯所得应充作美国国库之用;所有前项法律,国会得予修正与管理。
无论何州,未经国会核准,不得征收船舶吨税,不得于平时设立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或交战。但遭受实际侵犯或急迫之危险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行政>
第一项(总统)
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之任期亦同。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左列程序选举之。
各州应依照各州州议会所定程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派于国会之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不受俸或任职之人,不得被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集合于本州,票选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非选举人同一州之居民。选举人等应造具被选人姓名及每人所得票数之名册,署名并证明之,封印后即以之送达美国政府所在地,迳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当参议院与众议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凡获得选举票最多,且该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数者,当选为总统。如有一人以上获得此项过半数并获相等之票数时,众议院应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该院应以同样方法从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五名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由各州投票,每州之代表有一表决权。为此目的而举行之众院会议,其法定人数须达三分二之州所选出之众议员出席,且须以诸州过半数为当选。凡于选出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遇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获得相等之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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