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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郑恩宠案翟明磊等中国新闻记者六君子的声明


   
   
   为郑恩宠案:六位亲历新闻记者的声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位关心郑恩宠案的公民:
   
   所谓“郑恩宠案”的进程,大家都非常清楚。从判决结果和上海主要新闻媒体的相关配套舆论来看,上海官方的目标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打击郑恩宠在上海动迁户中的威望,丑化郑恩宠在公众中的道德形象。二、再次强调上海动迁政策的合理性。三、了结郑恩宠案,扭转海内外舆论对上海的不利议论。三点目标中,第一点是直接目标,二三点则是间接目标。
   
   我们六人都不属于上海的新闻媒体,我们不屑于对那些被暴力强奸的新闻产品发表任何评论,但是我们始终没有忘记我们是职业新闻人,始终没有忘记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义。当郑恩宠律师面对一场无妄之灾的时候,作为亲历者,我们只有抛却个人的顾虑,站出来说出我们知道的真实。
   
   迄今为止,上海官方对郑恩宠案的措辞始终围绕两个主轴:郑恩宠与周正毅案无关。郑恩宠因窃取国家机密而获罪。我们要指出的是:郑恩宠因周正毅案而被捕。郑恩宠获知和试图传播的并非秘密,更不是国家秘密、国家机密。
   
   2003 年5月28日以来爆发的周正毅大案,个中内情普通公民可能永远无法知晓。国内媒体中,对周正毅案揭露最为有力的当属2003年6月3日~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时报》两家。其中,《21世纪经济报道》6月4日头版文章《周正毅上海地产大盘纠纷案》(东八块项目拆迁纠纷调查)的内容、思路、证据提供者均为郑恩宠律师。《21世纪经济报道》在文中将郑表达为“一位知情的前律师界人士”,该说法是郑自己的建议。郑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时间是 2003年6月3日下午4点半到7点半,当时在现场的除了郑本人,有三位文字记者,以及东八块诉讼案拆迁户方的代理人赵汉祥(赵目前避祸于外省)。
   6月4日下午,郑又接受了南方某著名周报记者两个小时的采访。晚上7点到10点,又接受了香港某普通话电视台两个多小时的专访。采访现场除了郑本人,有两位文字记者,一位摄像师。6月4日的两次采访,内容均为周正毅东八块项目诉讼的情况。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两次采访的成果均无法发表。
   在前后三次长达八个多个小时的采访中,郑不断接到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媒体采访的电话,采访内容都围绕着东八块拆迁诉讼。6月6日晚10点左右,郑恩宠律师被捕。
   从事件本身的发展逻辑可以推导出:上海当局逮捕郑恩宠最直接的原因只有一个:制止他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采访,制止他说出更多与周正毅案相关的事实。
   
   至于郑恩宠获取和试图传给海外的所谓“国家秘密、国家机密”,我们冒着再次“触犯法律”的危险,公开讨论如下。
   上海市保密局“权威鉴定”的所谓“秘密级国家秘密”:新华社驻上海某记者在采访杨浦区一动迁基地时,受到粗暴对待。此文原载于新华社内参。所谓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上海某工厂工人在工厂门口静坐示威,后被警察驱散。
   我们相信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常识和逻辑基础之上的。基于常识和逻辑,可以做一些推导:郑恩宠在周正毅发案之前就知道这两起事件,我们和郑的交往过程中也都知道这些事件。很不幸,在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公布之前,我们都有可能在人群中说出此事。现在郑恩宠因此获罪,我们六人是否也存有获取和泄露国家秘密的嫌疑?
   进一步讲,如果那个受到粗暴对待的新华社记者或者参加静坐示威的某个工人通过电话或传真向海外说出了他们的亲身遭遇,是否也构成泄密?是否也触犯了法律?难道那个新华社记者冒险采访是一次出于好奇的个人体验?难道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工人为争权益静坐示威是一群孩子对大人保密的游戏?
   基于常识和逻辑,郑恩获知的所谓国家秘密本身就不构成秘密,又何来窃取和泄露的可能呢?
   
   6 月6日以来,我们六人中已经有人被有关部门找去谈过话,也有人被调查和监控。为了保证司法程序能够在不受任何舆论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我们选择了沉默。10 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来,尤其是上海各官方媒体有组织发表对郑恩宠进行人格侮辱的大批判文章以来,我们感到我们的谨小慎微只是对恣意妄为的纵容。
   我们首先是普通的上海市民,因此我们非常清楚发出和强大的上海市政府不同的声音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但是我只服从知识分子的理性和职业新闻人的良知。
   郑恩宠律师落到今天的境地,是一个草根律师无畏挑战中国社会现实的结局,但这肯定不是最后和必然的结局。
   我们并不指望这份声明能够为郑案带来多大的转机。我们只有一个要求: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的审理在公正开放的前提下进行。在此前提下,我们六人愿意公开身份,集体出庭作证。
   
   此声明通过郭国汀律师递交。
   补充日期: 2003-11-05 11:19:28
   上海律师郑恩宠“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审辩护词
   郭国汀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郭国汀律师与张思之律师共同接受郑恩宠先生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深入了解全案来龙去脉,查阅检察卷,并经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全部指控完全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两份文书根本不属于所谓国家秘密,其内容与所谓国家秘密无涉,至于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之密级鉴定书之可信度因其本案显而易见之外界干扰大打折扣;即便退一百万步言,假设所涉文书属所谓国家秘密,依法对被告指控的罪名仍然不能成立。
   在提出辩护意见之前,有必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的某些有违法律的行为提请合议庭注意:
   首先有必要提请诸位法官注意下述事实:我们注意到公安人员分别于6月6日和6月11日(该次没有搜查证)两次从郑先生家中抄家查扣了大量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文书与物件,依法必须于法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然而公安局迄今仍扣留了大量与指控罪名无关的文件与物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及时加以纠正。
   其次,据悉公安人员对郑先生家中及办公场所的电话和手机进行了长期监控,严重侵犯了郑先生依据《宪法》所享有的通迅秘密权,理应加以纠正。
   第三,控方在起诉时隐瞒了郑先生的两份自述及不少询问笔录。郑先生自6月6日被捕以后,除了5天公安人员未作询问笔录外,每天进行10个小时的询问制作了大量笔录,且郑先生曾自书了两份得到市政府领导认可的情况说明;然而提交法院的只不过是其中的少数几份,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
   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诸位大法官判案时参考:
   就涉案法律而言
   从法律上析:首先必须分清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什么是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由此可见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且经法定程序确定者才有可能是国家秘密。仅是使得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事实,仅是令腐败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约的事实的披露,根本谈不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损害。
   披露反映社会现实的新闻,工厂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违法乱纪非法野蛮强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权,非法干扰记者合法采访的事实,根本谈不上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恰恰相反,这是有功于国有功于民的壮举!
   其次必须弄明白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首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
   不准工人行使宪法赋予之示威和平请愿之权,不准揭露官商合作严重侵犯公民私有房产权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披露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实正是为了有效地及时地制止这种不顾普通公民死活的,视民如草芥的官老爷们的丑恶行为;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稳定社会只有益处而无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我国政府人权观念已有根本性变化。第一代领导人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第二代领导人主张人权有姓资姓社之别,第三代领导人终于承认人权的世界普遍性,我国也因此而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理当尊重和保障国民的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郑先生之所以在大上海十年动迁中代理500余起行政诉讼与拆迁官司,正是为了维护上海平民百姓的合法正当权益。郑律师之所以不顾个人利益与安危揭露仰融和周正毅(见辩方证据1-3)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正是为了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法庭调查中郑先生反复声明他是因为上述事实而受打击报复的,我们每个法律人均可从本案复杂的背景中得出相同的结论。
   就本案事实而论:
   一、虽然起诉书指控的郑恩宠先生曾传真两份文书给中国人权新闻社基本属实。但有两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是该两份传真因为传真机技术故障等原因,事实上未传达中国人权。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人权曾收到过该两分传真。二是中国人权事实上从未使用或发表该两份传真的内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确认收妥,这一事实表明中国人权未曾收到过该文件。亦即郑先生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后果。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不得与境外人士通迅联系,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与包括中国人权在内的海外媒体或团体或个人联系。因此被告人向外发传真或发电邮均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通讯自由权。
   三、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向中国人权发送两份传真件根本不构成所谓国家秘密。
   1 起诉书指控郑先生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市公安局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所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秘密后,即作了记录、整理,并于同月23日上午,以手稿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当晚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经鉴定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表面上析似乎各项证据环环紧扣足以定罪,然而深入剖析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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