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主页]->[现实中国]->[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阿至:越描越黑的"移转门"事件]
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germo:方舟子的心理分析以及我们怎样对待之
·探戈:方舟子本身就是假货
·刘先志:造假的方舟子为何不对自己的造假文字进行勘误?
·基甸:方舟子到底反的是哪门子基督教?
·赵若舟:驳方舟子《 就这样被慢慢毒死》
·赵若舟:驳方舟子《揭露违背科学原理的骗局无需举证》
·赵若舟:驳方舟子《从反伪科学走向反科学》
·赵若舟:驳方舟子《生物技术的是是非非》
·赵若舟:不在现场也知其假--方舟子、司马南的反伪可靠吗?
·赵若舟:基督教的“睁眼瞎”和方舟子的“睁眼瞎”
·赵若舟:驳方舟子对我国学者的中伤
·赵若舟:驳方舟子《不是要转你的基因》
·刘洪波:“科卫兵”方舟子
·郭远光:从狼到狗——从方于之争看方舟子偶像的陨落
·野牦牛:我为什么痛恨方舟子
·李土生:谨防方舟子之流设下的陷阱
·鄂人告状:方舟子,“自作孽,不得活”
·刘华杰:方舟子惊人写作又一例
·直言了:科研学术应该严禁方舟子的“打砸抢”
·直言了:一本欺骗国人的书
·直言了:别为外国公司利益哄骗民众。---驳《方舟子:别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打爱国牌》
·直言了:环保代表着正义和人类利益
·直言了:中国文化没有逻辑吗?
·直言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国法---简评方舟子欺骗国人说转基因食品不必标记的谎言
·直言了:媒体怎么成了哑巴?---由法庭判决说方舟子再次造谣诽谤
·直言了:诺贝尔大会前主席证实“反伪斗士”作伪搞欺骗
·直言了:西方不想吃了,为啥要中国吃?----方舟子又在为商业利益对国人搞欺骗
·直言了:何祚庥等人的公费旅游目的何在?
·直言了:是院士编造履历,还是媒体作假吹捧?
·老网:社会监督是相互的
·五岳散人:认错如失贞的文化传统——以周叶中教授和方舟子先生为例
·五岳散人:方舟子的被迫害妄想狂症状
·信天优:方舟子语言艺术简析
·白字秀才:这个方市民凭啥说"大都数中国科研人员有剽窃行为"?
·张嫣:人们是否应该敬畏方舟子
·科学还是强科学﹖
·鲁五爷:“公共知识分子”方舟子脏话语录
·黄蓉:方舟子现象之研究(提纲)
·野 鹤:非此即彼的“科学小买卖”--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四)
·野 鹤:科学霸权主义--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五)
·野鹤:反思之后的反思--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六)
·野鹤:终于露出了文痞的马脚--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七)
·野鹤:欺世盗名的江湖骗子--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八)
·野鹤:方舟子与新语丝--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九)
·左志坚:方舟子的道德素质和智力水平的一点写照
·一个中国普通公民:新语丝是法庭吗?——评方舟子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
·蒋璧临--对方舟子先生的忠告:请尊重中国公民的名誉权、遵守中国法律
·郭知熠:从自称“当代鲁迅”所想到的
·网络趣文:孔已己之方舟子版
·【立此存照】方舟子之妻刘菊花证词原文,供大家奇文共赏
·探戈:笑剥方舟子的画皮(更新版)
·张 超: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我就来回应一下方舟子
·白字秀才:与元江谈郭光灿和方舟子
·白字秀才:一个剽窃骗子狡辩的典型方法
·化学键:变态的方舟子
·化学键:应战方舟子
·刘先志:抵制批评的造假人方舟子,能够指望其打假会得到很好的呼应和响应吗?
·【立此存照】答“化学键”吴国盛
·愚人:论建立专业学术监督机构之必要--思考方舟子现象
·网络趣文:党的好儿方舟子
·网友归纳:方舟子打假的七个基本
·韩秋:方舟子、业余思想家及其他
·苏三评“党的好儿方舟子”
·道道道:我看方舟子歪评刘华杰
·道道道:方舟子漏掉的
·韩晓立博士:方舟子已经没有多少脸皮剩下了
·陈杰人:质疑何祚庥更多的是基于常识判断
·【立此存照】方舟子:关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方舟子教授”
·镇远:方舟子为何不打打“哥们”何士刚的假?
·探戈:方舟子又在造假骗人了
·【立此存照】看看“反伪斗士”方舟子信口雌黄的素质
·【立此存照】“反伪斗士”方舟子又在张冠李戴,颠倒是非
·探戈再揭方舟子
·白字秀才:方周子的这个大洋相让人想问他的博士是不是作假
·【立此存照】方舟子不打自招--XYS的发文标准
·白开心:方舟子先生,请问你用什么打假?
·真理正义:致方舟子的信
·司魏之争,新语丝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
·探戈:想撒谎造假吗?学学方舟子!
·中科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状告方舟子名誉损害
·荷花一池:难道反对方舟子的的就是华西的吗
·蒙飞:在方舟子新浪博客上被删除的留言
·白字秀才:請方是民蠢貨不要侮辱本人名號
·疯狂求实:方某子的删贴人品和学术无知!丢人!
·探戈:方舟子又抄《十万个为什么》的文章来充“学者”
·淘气:再敲敲方弱智的脑袋——为什么南极没有熊?
·白字秀才评方舟子“为什么南极没有熊?”
·探戈:“不做具体的科学研究”的“学者”是怎样炼成的?
·白字秀才:这个北京电视台怎么请了个250来给观众科普?
·【立此存照】方舟子和走狗向纽约大学举报肖传国教授"盗窃美国财产"
·【立此存照】方舟子在魏于全事件中的流氓嘴脸
·白字秀才:魏于全的实验为何不能用裸鼠
·【奇文共赏】过洁世同嫌:北京“痞报”《青年周末》
·【立此存照】中科院院士魏于全学术论文遭造假质疑调查
·魏司方之争:科学与舆论的较量
·新新人:我对方舟子以前科研能力的评估
·白开心:从方舟子的行为看其“打假”的动机
·金书龙:站在打假面具后面的文学青年方舟子
·四川大学澄清中科院士魏于全涉嫌论文造假事件
·昏教授:对方舟子“学术打假”的反思及批评
·【立此存照】方舟子黔驴技穷散布关于魏于全的“小道消息”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阿至:越描越黑的"移转门"事件

   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48836499.html

   

   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移转门事件,已经夺走了方舟子一审胜诉的所有意义和光环.使得许多人对方舟子的移转门,要求把自己当福建云霄县假华侨的真正目的,看得很清楚了.官司还在继续进行中,现在替方舟子庆祝还太早.

   6月2日,肖传国教授的上诉状一公布,这个事情又开始漫长的第二场了.这一场才是真正的终审和大谈意义的时候,希望信誉死到了这场的终结之时还能保持今天的心态,不要回归过去.

   关于信誉死今天公布的彭剑律师对<移转门>事件的回答,非常好.

   这个也算是信誉死和方是民一个比较正式的答复了.也算其已经看到了海内外对他藐视的眼光了.回答只是为了希望大家相信他.如果这个回答能说服大家,还算信誉死有一点信誉,如果这个答复不能说服大家,只能证实外界对他的评论:信誉已经死了.

   "移转"门事件目前已经成为这个案件的核心,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情背后隐蔽的是什么,大家也都明白这个法院内部函件意味着什么?也正是大家都明白,所以这个事情才显得这样的醒目.

   无论如何,法院是不可能把这类文件交给或者允许对方去复制的,这个是天下律师都知道和办不到的,但是彭律师办到了,彭律师办到并不是依照法律或者什么规定办到的,而是大家都已经明白的原因办到的,大家也都知道这个函件必然是彭律师去取,因为方舟子到法院或者关系那里去取就更没有谱了.

   天下的律师能办到什么?

   可以去看文件,查阅记录,笔录,但是,法庭的笔录复制都是艰难的,这个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大家可以看到的.至于人家法院下级给上级的函,也就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移转函,想复制?

   呵呵.

   彭律师的解释正是在事情开始升级,也就是有人开始举报和社会关注已经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回复,虽然晚了一点,但是也足以说明这个事情的麻烦程度.

   如果北京的法院就此答复,予以认可,以后北京的律师就可以在法院随意复制法院之间的请示和上下级的文件了,包括许多在卷的平常律师无法知道的.

   讲一个故事的时候要讲的有逻辑,方舟子就不具备这个基本素质.移转门事件一出现,他先抛出的是许多最高法院给各地法院的公开答复,成为笑话之后,才想起了彭律师,也许是要彭替他挡第一阵吧,毕竟彭是律师,是他拿的文件.

   我们已经知道有许多人在网上反映和实名举报,既然已经又有在当事人之外的看客实名向检察,纪委和上级法院反映了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就等着上级法院,纪委,检察部门的答复吧.相信谁做了什么亏心事,谁就会怕敲门的,不过这次可不是什么送美国法院传票的.看看方舟子有没有胆量说什么新的恐吓.

   

   附录:有关《移转函》来源等事项的说明

     彭剑2005年5月31日

     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为应诉需要,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

     管辖异议证据于2006年9月27日随《管辖异议书》提交;

     实体证据1至27于2006年10月13日提交;

     实体证据28、29于2007年2月15日提交;

     实体证据30至33于2007年2月27日提交;

     实体证据34、35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

     实体证据36、37于2007年4月20日提交。

     (以上各证据的提交、法院签收时间以法院档案记录为准。后几次证据是针对肖传国在证据交换时提交新证据而备的。)

     2007年4月,因另案应诉需要,为确认方是民先生在上述案件中提交证据的情况特别是管辖异议证据的情况,本律师特与有关书记员联系,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答复: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文书时,存有发邮凭证;以面交方式提交文书时,应有书记员签发的收据,因此,不同意特地为当事人补发文书收据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由此,本律师依法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摘抄和复制已归档的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的己方提交文书、证据及法院的部分结论性材料。

     因为《移转函》是结论性材料,所以,在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本律师复制了包括《移转函》在内的部分案卷资料。

     之后,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字第25118号《公证处》,证明:"前面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之印鉴属实"。

     该公证行为也印证了本律师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有人宣称移送是因"知识产权"因素,且互联网上也流传该无稽之谈,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2日《移转函》以正视听。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