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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6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查院毕节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龙,男,1960年8月3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大专文化,毕节日报社编辑,住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华馨商住楼F4单元8-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人民检查院毕节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元龙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终审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元龙在2005年5月至8月期间,署名"夜狼",通过电子邮箱,在"新世纪"、"清心论坛"、"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元龙在互连网上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5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元龙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元龙不服,以"只是批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本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元龙在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李元龙在文章中诽谤中国共产党为夺取政权,与国民党一起屠杀了几百万中国人,1949年以来,大陆"非正常"死亡人口达到数千万。污蔑党的领导是法西斯统治,称盼望在天安门广场焚烧中国国旗的那一天到来。并煽动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将"土崩瓦解"。上诉人李元龙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多次在"清心论坛"、"新世纪"、"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并被"大纪元"等境外网站转载。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元龙未提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元龙在境外网站多次登载《在思想上加入美国籍》等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攻击和公然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李元龙的行为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其所提"只是批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本人无罪"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李元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对其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具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联志
审判员 韦 雄
代理审判员 吴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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