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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佳案紧急公告 附: 但愿程序正义从杨佳案开始/滕彪 许志永 SOS! SOS! SOS!
为了获得杨佳杀警案的真相,为了阻止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审判,为了维护"上海外地人"——北京杨佳的人权,紧急推出现阶段救援模式:
每周1小时商业街说杨佳 网络街头互动活动救援
地点:各地民众可向各省、市、直辖市当地最繁华的商业街的中心线所在地自发靠拢。
时间:从即日起,每星期日上午10点——11点自发前往声援。
活动对象:一切有良知要公义的民众。凡能安排出时间者请尽量前往。不要观望,不要等待,从自己做起。
活动内容:逛街休闲说杨佳案。
活动特点:只有民众默默的自发参与,没有横幅标语和口号。而民众的意愿和意志全部由网络志士负责表达。故就此参加活动者没有风险。
活动要求:拒绝暴力,不要流血,只要坚持。
在此时间段内的10:30—10:45之间,请方便的朋友将现场拍下来,以自己为拍摄点,向左右两边各取一景即可。注明省、市、直辖市,拍摄地点和时间,拍摄者网名,及时发到网上作为统计人数比对参考之用。11点后解散自由活动。
有心者可立即着手掌握近期同样时间段本地区最主要的商业街的人流量图片。以作今后对照之用。
全民制止暴政从此做起,救援杨佳从此做起。非暴力抗暴从此开始,不配合暴政从此开始。
坚持!坚持!贵在坚持!
2008年7月23日 发表日2008年7月23日
但愿程序正义从杨佳案开始/滕彪 许志永
www.gongmeng.cn(公盟评论)
备受关注的上海袭警案的主角杨佳一审被判死刑,人们不难猜到这结果;但上海公检法三家处理杨佳的程序和围绕本案所发生的一系列故事,却有些出人意料:
案发后,杨佳的母亲被上海警方以"协助调查"为由带走,至今其失踪的情况仍然是个未解之谜。
担任杨佳辩护人的谢有明律师同时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网站2008年1月8日的《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公告),属于利益冲突,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谢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出明显不利于杨佳的言论,也受到民众的广泛质疑。
此案名义上是公开审理,但在8月26日开庭审理 "杨佳故意杀人案"时,法院把旁听席位全给了上海市公安局,前来旁听的国内外二十多家媒体和一些市民都被拒之门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迄今为止,上海有关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任何解释。
拒绝披露真相,禁止媒体讨论,拒绝敢言律师介入,拒绝异地审理,不准记者和公众参加,不准被告亲属参加,所有这些,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本案存在一系列疑点,公众急于知道真相:上海公安对杨佳的盘查是否合法,在羁押期间有没有受到酷刑?为什么只选择性地公布了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盘查杨佳的4分钟录音?杨佳案发前多次向上海公安局和公安部投诉,他投诉的文本為何不予公开?如果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当,为何杨佳采取如此激烈的袭警行为?为什么他通过合法的渠道不能讨回一个 "说法"?杨佳被捕后有没有受到报复性的酷刑?杨佳母亲为什么失踪?杨佳母亲委托谢有明律师是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另有隐情?
但是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中国的各大媒体对于审判几乎没有一家深入报道和反思文章,在互联网上的讨论也受到限制,这更是加剧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六死四伤,足以令人悲痛。杨佳袭警,既是死伤警察的悲剧,也是杨佳个人的悲剧,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剧。但是杨佳案件应该成为迈向法治的一个契机。越是这种惨烈的、震撼的、敏感的、万众瞩目的案件,越应该体现法治的精神,越应该摒弃私仇,摒弃人治,摒弃黑箱操作。在这样的案件中,恪守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将会极其有效地传播法律观念,彰显建立法治抛弃专制的决心。遗憾的是,上海司法机关处理杨佳案的方式,不但错失良机,而且再次造成了对法治和人权的戕害。和杨佳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杨佳所造成的伤害相比,程序不公正所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也深刻得多。司法和政府的公信力在杨佳案的处理过程中已经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如果不纠正这类程序违法,不重新进行透明的、公开公正的审判,司法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也许将受到致命的影响。
杨佳案很可能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意义重大。比复仇更重要的,是真相;比结果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比死刑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的信仰。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刻检讨警察执法的问题和警察制度的弊端,检讨秘密审判、新闻和网络管制给公众心理带来的巨大伤害,检讨社会冲突和危机的制度原因,反思我们如何才能建成一个健康的、开放的、人道的法治社会。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认为,对杨佳案件的处理是荒谬的、违法的,审判是无效的。只有尽快纠正,才有可能降低其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虽然中国的整体制度环境和司法实践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上海的法律工作者在杨佳案中走得太远了。也许杨佳犯罪情节严重,但法治社会的常识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也有基本尊严和基本人权;对杀人犯的处理更要尊重程序和法律。假如程序的瑕疵足以使审判无效,那么,为了司法的尊严和公信力,杨佳案就应当重新审理。
但愿程序正义从杨佳案——重审——开始。
2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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