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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發出的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469.

(博讯2008年09月07日发表)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博讯 boxun.com)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以“日前国家主流新闻媒体调查报道披露的杨佳案相关具体事实”及“日前我自身经历的与杨佳案直接相关的具体事实”为根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

    我发现: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

    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

    存在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故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贵机关致送本《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特此紧急请求贵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依法及时查纠“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正式转来的我实名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至今,

    该局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履行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之法定职责,

    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对该局此不当失职行为,其不仅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由于该局信访办及督查支队警员均已指证局长是该局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的最终决定者,故而,其对该局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还必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2008年7月21日,我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定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各寄交了一份书面的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正式报案举报“我发现:

    A、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B、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C、上海谢有明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我认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现应该正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的危险状态之中!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一,

    应该是惧怕王静自已或王静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二,

    应该是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有条件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详见:

    相关证据材料之一: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全文。

    相关证据材料之二:寄交《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的特快专递存根。

    2、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收到我寄交的报案举报材料后,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陈警官,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9时18分左右,和我电话联系,就我的报案举报依法给了我通知回复。

    3、2008年8月5日,我又收到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书面答复我:

    “李劲松同志:根据您反映的内容,按照管辖,我们已于2008年7月28日将来信转给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处理。您如果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可以直接与经办单位的信访部门联系,经办单位将会按照有关规定给您答复。特此简复”。

    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检察长收到我特快专递寄交的报案举报函后,也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该院已经依法审查确认:

   

    A、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

   

    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

   

    C、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的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依法应该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自已依法接受的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报案举报人“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已经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4、于是,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把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后,

    该局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然而,该局事实上却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报案举报材料后,竟把它视作垃圾毫不理会一直置之不理。

    直到一个月后的2008年8月26日,该局仍没有依法办事,仍没有去“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亦没有就此给我任何回复。

   

    5、2008年8月26日15:35左右,我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信访办主任通话,询问其该局是否收到了检察院移送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该局对我的报案举报材料是如何处理的。信访办主任给我的回话是“有关杨佳的这个事情,我信访办没法答复您,没法告诉您,要通过我们分局”。

   

    6、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又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向一位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投诉;要求查纠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不当失职行为。督察支队这位始终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给我的回话是“我们有部门有程序的,我这里投诉也有流程的,请您先去查明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具体姓名警号后,再来我这投诉”。

   

    7、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为此再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警号为032039的警官的通话;要求该局明确“我的报案举报信,闸北检察院已经在7月28号移交给闸北分局,为什么到今天分局还没有给我任何回复?”,给我的回话是“我跟领导联系了一下,领导商讨下来,这个情况,还是检察院处理,他说我们会把相关材料转回检察院的,您有相关的问题或需要答复的话,跟检察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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