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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余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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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新社:“不教而罰謂之虐”( 东海附言)

   儒新社:“不教而罰謂之虐”( 东海附言)

   儒新社 從文化層面來講,儅以道德宣揚為本。從政治角度來講,儅以制度規範爲主。中國不是政教合一的國家,故而必須如此。八十年代之前的中國只有兩部法律,才導致了文革時期中國人道德素質的大下滑。不過試觀如今,道德教育流於形式說教甚至淪為鉗制他們的工具手段,也是不爭的事實。人類早已經進入工業社會,隨之出現的金錢主義,享樂主義等等物欲觀念也是積重難返,傳統中國受害程度之深,不亞於西方。不過任何的善意之舉都難於避免不良企圖者的覬覦。物有正必有反,這是物之常情,不可過多苛求。只是要看到事情主要的一面。法律同樣也有空子可以鑽,也同樣可以為壞人所利用,盲目的尊崇法律在社會功用中的地位,勢必引發更多相關的執政腐敗,在法治尚不健全的中國尤其難以避免。道理恐怕跟德治的情形一樣。所以種種原因造成的先生對于道德理想的悲觀情緒也是情有可原。歐陽修寫過一篇流傳千古的文章,叫《縱囚論》,極力批駁唐太宗釋放囚犯沽名釣譽的做法,但是,他還是在開篇就講:“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世間君子多還是小人多,世人亦有定論,想來還是好人多。好人從何而來?相信光是法律,恐怕是教育不出多少好人來的。拙文《學儒管見》:“人之生也,與禽獸無異。棄於狼穴則垂舌而嗥,委諸羊圈則食草而鳴。懷于繈褓則免於腥臊而衣冠文辭於世矣。故長於小人則義利不辨,近乎君子則事事為公。”我想說的是人的可塑性是很強的。德治教育才能建設、成就道德社會。至於法律,是源是流,是本是末,可因概見。如果把甚麽都推給法律,那法律也會不堪重負,所謂“刑繁而邪不勝”。其次,德治教育是政府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古人做官,首重教化,而非懲戒。孔子曰:不教而罰謂之虐。古人尚且有這種責任感,何況自詡為文明社會的今天,我們的政府又有甚麽權利去推脫這種責任呢?既然文化傳統已經劙分出好壞善惡,那麼我們對於好的一面,是不是應該極力宣揚呢?為甚麽只看到不好的一面,而作悲觀的論調?德治本,法治末,德治製造好人,法治框救漏網之魚,二者相輔相成,才是社會形態的正常現象,任何一方獨大,都可能放大負面效應。說的對否,還請先生賜教。

   东海附言:这是儒新社网友在枭文《制度与道德,何者为本?》后的发言,标题为东海所加。儒新社所言大致不错,亦有可商榷处。如这句“德治教育是政府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德治,首先是执政者及广大官员自律自立,以身作则,以德化民,这才是教化的真义。如果说“德治教育”,也应是执政者及广大官员自我教育为先、为主,此意如不说明,易滋误解。东海儒家以为,德治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或者说德治涵摄法治,是法治的高级高段。孔子“不教而罰謂之虐”的教,当包括道德的教化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等意。另外,儒新社网友曰:“所以種種原因造成的先生對于道德理想的悲觀情緒也是情有可原。”不知何所见而云然? 关于制度与道德问题,深山网友在枭文的跟帖也写得颇好,一并录此共赏。深山:“民主制度源于人的本性,源于人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公意,源于人的维护社会和平存在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人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起源,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但道德又是法律能够实施的最广泛的基础.人类社会文明史,就是人的本性与恶法的斗争史”。2008-10-9东海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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