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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民主先声132:致中国最高领导的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公开信
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 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两位领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本人从2007年11月14日起,先后就“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两个主要方面在国内、国际事务的思考和运用,向两位领袖写过五封公开信。
虽然两位领袖没有直接给我回信,但两位领袖以其他方式表达了对我长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21世纪中日关系新思维”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特别让我欣慰的是我关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在发出公开信后一周内,国家有关部门均派出了调查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在此,我代表我长期效忠、服务的千百万“企业断友”、“复转军人”感谢两位领袖的体恤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千百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民族商人”组建中国新民党,并推选我为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民主竞选道路”,“提倡人民有权组党并竞选,努力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中国新民党的宗旨是“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
民主党,就是主张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中国新民党就是这样一个爱国亲民的民主党。今天,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接受全国“经租房”维权群众的委托,向两位领袖致信,要求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的“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 维权群体是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另一个人数更为庞大(初步统计是4000万)的维权群体。现将我这几年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对策研究,向两位领袖作一个汇报,并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根本出发点出发,在以下六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论。
一、什么叫“经租房”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执政党对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里的选票从很多要求执政的政党里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这个公仆之所以被人民选择出来,是因为这个政党的方针政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可以作大多数国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经济、民主生活。这样的一个生存状态的必需条件是: 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所以,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在这个层面进行比拼。政党竞选,其实就是各政党竞相取悦于民的一个承诺过程。人民评判各政党的承诺及其兑现的可能性,最后用手里的选票选择出一个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来做公仆。
被人民选出来执政的政党的执政期间,其实就是对竞选承诺的兑现过程。一届任期结束,任期内无论兑现的好坏,都必须接受新一轮的人民选择。人民手里的选票,才是使得人民当 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任何政党都必须屈服于人民手里的选票。
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于执政党的事情,人民毫无办法,只能用怨毒的话语和目光诅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车里,在网络上满目所视、充耳皆闻的都是这样的同一个诅咒。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普通石头: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现在,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全国4000万人的“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無存”的原因,并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政策。
一、什么叫“经租房”
1949年,共产党的军队彻底打败了中华民国的政府军,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当时,由于共产党长期是一个革命党,1949年前根本没有参与过国家的国民基础建设,所以,当共产党的行政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大批进驻城市后,城市住房十分紧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内容如下:(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经完全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了。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全国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将自家超过自家使用面积的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出台了强制性规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各城市在确定“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镇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全国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将超过自己使用面积的多余的房产拿出来替政府解决困难。
1958年,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出租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全国城市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甚至连自住房全部被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背井离乡者,沦落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由于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镇居民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的“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的火红年代。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注:这只是1958年的统计。不包括1966年文革红卫兵抢夺的大量的经租房,经租房维权人士称之为“文革产”。】
1958年始,政府接管经租时,与产权人签订有“经营租赁契约”(现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档案中),而非买卖契约,且有关房地契证明仍在私人手中。这足以证明当时政府并未将经租房产收归公有。
随后,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经租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是,在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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