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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政治犯的死刑判决/被害者单松林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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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8年11月21日发表)
这是被害者单松林家属撰写的文字,其中包括判决书的内容。本文刑场图片流传网络,未必和被害人有关
被害者单松林家属写道: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上海政府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与世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黑幕暗箱操作。
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在林彪等“吃人帮”的积极参与下,刘少奇等一批当权派被鼓动起来的造反派、红卫兵斗争打倒。“吃人帮”以阶级斗争为纲,鼓吹“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在全国批孔反佛,毁文灭迹,摧毁中华民族的正统文化精神。在全国上下煽动仇恨,挑动人民互相残杀,欺骗、愚化人民,搞反人性的意识形态斗争。
“吃人帮”视天下为己,视生命为草芥,视人权为粪土,在整个中国大行恐怖之道。劫财夺命,镇压政治异己,有组织地诬陷公民,践踏、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非法拘禁、滥用刑律惩罚,制造了许多残酷迫害人的冤、假、错案,导致难计其数的无辜公民在“文革”中死于非命,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灾难。
这些反人类的政治运动把中国人民斗得四分五裂,斗得中国人心涣散,性情冷漠,把中华民族斗成人类道德体系之外的群体,整个中国处于一片动乱无序之中。
在动乱无序的历史背景下,我的父亲单松林于1967年3月10日被以张春桥、姚文元领导下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逮捕关押、直至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
被害者单松林: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867弄31号;原上海市第一制药厂工人(电工); 厂址:上海市虹口区商邱路387号。
1967年3月10日,被害者单松林被中国上海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被害者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上海政府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与世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黑幕暗箱操作。
我们家属既不知单松林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国上海政府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同时向全市各单位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被害者单松林遭到了“吃人帮”们的非人、野蛮的残酷斗争虐待,施暴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 高 指 示
敌人是不会自行消灭的。无论是中国的反动派,或是美国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单松林,男,三十九岁,江苏省淮安县人。逮捕前在国营上海第一制药厂做工,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单松林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一九六五年因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受到处分后,(注:我父亲单松林连派出所门都未进过,纯诬陷之词)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无产阶级专政更加仇恨,蓄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单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并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采取各种狡猾隐蔽的手段,张贴和散发在本市虹口、杨浦、黄浦等九个区的街道、里弄、商店、机关及居民家里。与此同时,还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些反革命传单、标语和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更为严重地是,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后,单犯竟明目张胆地把反革命印章盖到张贴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画像上,并且还散发攻击、污蔑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标语、传单,疯狂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单犯在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革命群众当场扭获。
以上罪行,有广大革命群众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查获的反革命传单、标语、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余件罪证所证实单犯;亦完全供认不讳。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宣判大会后,中国上海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制造恐怖气氛,将被害者单松林五花大绑押在解放牌卡车上,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上向路人游街示众至刑场。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羞辱、精神虐待、肉体摧残,扼杀人类的尊严,以达到杀鸡儆猴、恐吓民众维系暴政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比之法西斯恶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召开公判大会这一天,我母亲在单位上班,被所在单位造反派组织派人严密的控制着,有关我父亲被公判的消息也被严密的封锁着,对召开公判大会一事我们家属都被蒙在鼓里,而我们所在里弄的邻居却被有效的组织观看公判大会电视实况转播。
我们家属准确得知单松林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是当天晚上7点多公安人员前来送达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的时候。
在公安人员来我家之前,整个里弄已经人满为患,我们家门口前挤满了围观的人群,那时我们家属已经预感到不祥之兆的降临。
当天晚上7点多,公安人员前来我家告知我们家属:“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因反革命罪已被我人民政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被处决,你们家属必须和他划清界限”………说了一大通“文革”词语后,公安人员将死刑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交给我母亲,母亲双手颤抖的接过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面对公安人员双目紧闭,仰天长叹,止不住的潸然泪下。
随后公安人员竟将死刑判决布告书贴在我家门口的墙上,对我们家属实施人格羞辱、精神暴政,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张贴公示以诏天下。有关我父亲案件的报道在当年解放日报、文汇报上都有记载。
在那癫狂的年代,一些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在这一天晚上对我们做出的疯狂举动,视我们家属为异族另类,视我们家属为豺狼虎豹。整条里弄被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所塞满。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枪毙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打倒反革命家属马凤英”“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大门被砸坏,窗玻璃全被砸碎。
当时我奶奶(张秀英)闻之儿子被枪毙后已昏死在床上,两个未出嫁的姑姑全畏缩在奶奶的床前。那天晚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整个家庭处于地坼天崩之中。
显现出“凡是整中国人最厉害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出卖中国人的,也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陷害中国人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 中国人窝内斗的丑陋特征。想起当年这些丑陋的血腥暴行至今都胆颤心惊。
我父亲被害时年仅38岁。父亲死后留下无经济收入的老母(张秀英),我母亲(马凤英)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
单松林之母:(张秀英:时年58岁、1993年去世),单松林之妻:(马凤英:时年37岁、1999年7月22日去世),单松林之子:(单庙福:时年1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法:时年11岁),(单庙根:时年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荣:时年5岁)。
因为父亲的缘故,我们家属遭到了中国上海政府野蛮、不公正的封建株连,受到了无数的迫害与羞辱,我母亲及4个未成年孩子便成了所谓的反革命家属, 备受人们的歧视和欺凌,我们生在“新社会”,苟且偷生的活在暴政下。
我母亲被人们戏称为“反革命臭婆娘”,我们被戏称为“反革命狗崽子”或“枪毙鬼”的儿子。任何人可以往我们身上泼屎、撒野、扣帽子,我们挨骂被打是经常之事。
我们原来的住房就不宽敞, 中国上海政府甚至将我们东余杭路867弄31号唯一的二间住房(灶披间、亭子间)予以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我们被赶尽杀绝,一家五口只得挤住到奶奶不到7平米的后客堂。
不知哪来的红卫兵一次次无休止地对我们一贫如洗的家进行抄家折腾,让我母亲跪在“毛泽东的像前”替我父亲再次谢罪还债,甚至连我父亲生前的照片及我们的全家照片都给抄去销毁,彻底抹去我们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红卫兵来我家看见母亲在流泪,母亲顿遭红卫兵的怒骂与耳光,在那个年代,母亲在人前是不能为父亲流泪的,更不用说烧纸祭奠被害者。
我们经常在半夜里被母亲凄凉的偷哭声而哭醒,母亲几次想寻短见,都被我们跪着哭喊着、哀求着给软下心肠而放弃轻生念头,母亲实在是舍不得我们年幼的孩子而独自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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