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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芬︰公、檢、法、辯,合謀構陷(图)

(博讯2008年11月19日发表)

   王蓉芬︰公、檢、法、辯,合謀構陷(图)

   目錄

    I.警方有法無天

    1.楊佳與警方前嫌

    2.偵破過程違背回避規定

    3.強行搜查,搶奪證據,隱匿證人

    4.神奇大案

    5.受楊佳案牽連被警方傳喚、拘捕的人士

    II. 檢察院涉嫌謀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指示脅迫精神病人簽名聘請律師

    3.無理拒絕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

    4.合謀嫁禍

    III. 法院枉法

    1.一審定罪

    2.涉案物證

    3.檢驗報告

    4.證人證言

    5.質疑

    (1)底樓倪景榮等四人被殺案

    (2)9層王凌雲被刺作案

    (3)10層徐維亞被殺案

    (4)11層李坷被殺案

    (5)21層吳鈺驊被刺案

    (5)21層2113室李偉被刺傷案

    (6)《張建平尸體檢驗報告》

    (7) 驗證結論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親屬

    7.高院二審連通作弊

    (1) 拒不傳喚主要證人

    (2) 楊佳電子投訴郵件涉嫌偽造

    (3)楊佳當庭質詢

    IV. 律師出賣當事人

    1.一審律師謝有明

    (1)隱瞞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身份,欺騙楊佳

    (2)騙取楊佳母親簽名

    (3)預言楊佳死刑,火上添柴

    (4)默認當事人殺人

    2.二審律師翟建

    (1)利用媒體,巧妙地支持一審判決

    (2)施暗示療法,讓楊佳相信殺了人

    (3)法庭上狠下毒手

    (4)二審宣判後,繼續為警方找補

    (5)散布楊佳母親自殺流言

    V. 結語

    附錄

    附錄1 上海警方新聞發布會

    附錄2 一審刑 事 判 決 書

    附錄3 二審刑 事 判 決 書

    附錄4 翟建答記者

    附錄5 杜青艷致胡錦濤信

    附錄 6 王靜榮回憶見王靜梅

    附錄7王靜梅和王靜榮的談話記錄

    附錄 8 王靜榮給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附錄 9 海襲警案續

    本文質疑中國公、檢、法、辯在楊佳案中的弊端。

    I.警方有法無天

    1.楊佳與警方前嫌

    ① 了結了的太原警察打人案

    2008年7月1日早上楊佳去閘北公安分局時,腰包里帶著7000多元現金,信用卡上有2萬多元。楊佳後來告訴他的二審律師翟建,這些錢是太原警方的賠償金。

    2006 年11月,楊佳在太原火車站被指控買火車票插隊,與警察發生口角,結果被請到派出所, 十多個警察拳打腳踢教訓了他一頓,打掉了三個門牙,造成腦震**。楊佳看病補牙花了幾千塊錢,母子倆執拗地逐級上訪, 控告太原火車站警察的違法行為,一直告到公安部, 最後當地警方賠禮道歉。楊佳上訪的目的是要打人的派出所出具一份打人證明,他給這起名叫“責任認定書”,說太原警方就出過這樣一份“責任認定書”,還賠了 36000塊錢。這說明中國不是無法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② 沒能了結的上海警察打人案

    不到一年,楊佳在上海又被警察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發生的事情與太原大同小異。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租來的自行車,途經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被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警察薛耀懷疑偷自行車,截住盤查。有了上次在太原的經驗,楊佳撥打114查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隊電話,並通知遠在北京的母親。從薛耀的證詞可以看出楊佳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 2007 年 10 月 5 日晚 8 時 30 分左右,有一個男子騎一輛自行車沿芷江西路由東向西到普善路時,我看見他騎得很慢,四處張望。因為當時芷江西路附近失竊自行車的情況比較多,我就將其攔下檢查。該男子將自行車停下後,我發現他的自行車沒有牌證,于是我就問他自行車來源。他說自行車是租來的,我讓他出示租車憑證,他拒絕提供,並說我無權檢查,且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過了大約二十分鐘左右,他才拿出一張紙說是租賃憑證,我說天黑看不清,叫他把憑證交給我。他拒絕,只用手舉著一張紙。我說看不清楚,他說我連字也看不清,做什麼警察,並開始撥打‘ 114 ’查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隊電話,我告訴了他我的警號,將閘北公安分局督察隊電話告訴他。他撥打了督察隊電話,投訴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並對我的身份表示懷疑。”(見一審判決書證言第23條)薛耀沒有出示警察證,楊佳懷疑他的身份,向督察隊投訴。盡管如此,楊佳還是給他看了租車憑證,只是不肯交給一個身份不明的人。沒了憑證,他得賠人家車,還有可能被當成偷車賊抓起來。

    既然有租車證,盤查該結束了,可是薛耀把事做大,打電話給派出所,要求增強。警車來了,圍觀的人越來越多,楊佳被四個警察強行押上警車,帶到芷江西路派出所盤查。楊佳的母親王靜梅說,楊佳在上海派出所給她打電話,說警察把楊佳直接拉到一個小黑屋子里面打了。還說上海警方當天晚上給她打電話說︰“你還別這麼橫!我現在找個證人就可以把楊佳拘了!”(見劉曉源律師筆錄《王靜榮回憶見王靜梅》)

    在是否打了楊佳這個事實上,三個警察證詞不一,薛耀保證自己沒動手,陳銀橋稱看見楊佳打了警察高鐵軍,(見一審判決書證言第 24條),陳紅彬稱︰ “我所的值班人員查實楊佳騎的自行車處于正常狀態,進行解釋後讓楊佳自行離開。但是楊佳聲稱有民警在執勤過程中對其進行了毆打,拒絕離開派出所。” (見一審判決書證言第25條)第二天凌晨一點以後,楊佳離開派出所,從被警察盤查到離開警察,其間近5個小時,閘北分局督察大隊的吳鈺驊接到楊佳電話投訴後前去處理。楊佳就向吳要一張證明,證明他們打過他。吳說︰“不可能”。楊佳說︰“不給解決,就繼續投訴 ”。吳說︰“你這麼點事情搞那麼大,你投訴就是了,最後不是你頂死我,就是我頂死你!”楊佳在二審法庭上說,他當時“是被七、八個民警抬進里屋,摁倒在地,拳打腳踢了兩三分鐘,身上有好幾處淤青,衣服、褲子都被撕破弄髒了,後來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時候那個巡警又當胸打了我兩拳。” 當辯護人、檢察員問及其當時傷勢時,楊佳說“當時兩胳膊上有瘀青,後來回去發現背上也有,表皮沒有擦破,沒有去驗傷。”(見李勁松、劉曉源律師︰《楊佳案二審庭審情況綜合介紹》吳鈺驊沒有看見警察打楊佳,但如果看到楊佳身上的淤青和撕破弄髒的衣褲,而不拍照取證,就是枉法了。楊佳兩次庭審申請傳喚吳鈺驊出庭作證,吳都沒有出庭。

    楊佳對吳鈺驊的處理不滿意,從此走了漫長的上訪路。這個有芷江西路派出所陳紅彬的證詞為證︰“事後楊佳通過信訪市公安局督察部門投訴我所民警。派出所為了妥善處置此事,就多次電話聯系楊佳及其母親,進行解釋和疏導工作,但是楊佳及其母親聲稱派出所在執勤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派出所對楊佳進行賠償。”陳紅彬還提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在 2007 年 10 月中旬和2008 年 3 月間,兩次派人赴北京與楊佳及其母親見面,“但是楊佳及其母親提出還要派出所出具沒有打人的書面證明等無理要求。因為我所民警在處置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就拒絕了楊佳及其母親的無理要求。” (見一審判決書證言第25條)

    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門把楊佳的投訴轉給被投訴單位,觸犯了《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信訪人;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市局的失職導致楊佳不斷上訪,始終得不到解決。楊佳最後親自去閘北分局大樓21層,找督察大隊吳鈺驊要說法。

    2.偵破過程違背回避規定 

    2008年 7月1日上午9時45分,楊佳在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2113室督察大隊辦公室被抓。《新京報》7月5日據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提供的消息報道︰1. 楊佳已被刑事拘留,單獨關押在看守所的一個房間,有專人24小時看守;2. 楊佳案已于7月4日移交檢察院;3. 上海市公安局已成立專案組,有關該案最新信息,將通過公安局網站或新聞媒體統一發布。又據《新京報》7月6日報道,7月1日被刺傷腹部的閘北分局紀委副書記孔中衛“在單位處理此案”,就是說,閘北分局大樓凶殺案由閘北分局負責處理,除了受害人孔中衛,其他參與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與幾位被害人是同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閘北分區毫不回避,包攬偵破,為自己收集的證人證言,明顯違法。一審辯護人也指出違規收集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立案證據。

    一審判決則認為︰“關于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參與本案部分偵查工作,所收集的相關證人證言是否合法。經查,本案發生後,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並負責偵查,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雖參與收集相關證人證言,但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偵查人員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事實存在,故辯護人關于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收集的證人證言違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相關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事關系和上下級關系不在回避之列?作為閘北分局紀委副書記的孔中衛不僅是所有受害人的上級,本身也是受害人,難道不該回避?

    3.強行搜查,搶奪證據,隱匿證人

    上海警方7月1日派人前往北京,晚上強行進入楊家,據鄰居說,來了好多警察,一直呆到凌晨兩點多才走。7月2日深夜,楊佳母親王靜梅被關進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中心,直到11月8 日才有消息。據王靜梅說,7月1日-2日警察在她家搜查時沒有搜查證,搶走了上海芷江派出所警察來京與楊佳母子談判的錄音,鑰匙也拿走了。二審時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之一是從楊佳電腦里查獲的所謂上訴信,亦是此次強行搜查所獲。王靜梅沒有提到電腦被警方帶走,她是7月2日被帶走的,上海警方人員7月4日返滬。

    4.神奇大案

    閘北分局三天破了六死四傷的大案,上海市公安局又準備了三天,7月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披露襲警案詳細經過。警方把7月1日閘北分局大樓慘案一股腦扣在“無正當職業者”楊佳身上,為了置楊佳于必死之地,一上來先定下“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接著警方給出楊佳等了九個月的“說法“︰2007年10月5日閘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對他的處理“依法有據,無不當之處。督察支隊兩次赴京對楊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勸解工作,但楊均不予置理,還決定采取極端手段報復閘北公安分局民警。”由此,楊佳殺警被邏輯化了︰蓄謀已久,精心策劃,伺機報復。按照警方安排的邏輯,楊佳于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赴閘北分局作案,在大門口扔汽油瓶子放火,砸裂保安顧建明的頭部;然後一手持刀,一手持催淚瓦斯在底樓大廳過道和治安值班室等不同處,先後分別襲擊了正在工作的民警倪景榮、方福新、張義階、張建平,致使四人失血過多倒地身亡。9時42分,楊佳已從一樓南側消防樓梯爬上9樓,楊持刀向徐維亞徐發起突然襲擊,徐維亞全身多處被刺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楊佳從消防梯至10樓,舉刀刺王凌雲,王右肩部和右胸部等處受傷。接著,楊佳上11樓,對著李珂連刺數刀,李珂胸腹部受到重創,後因傷重不治身亡。後面楊佳在21層傷人、被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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