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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虎城殺害愛國將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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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楊虎城殺害者打三年官司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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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楊虎城殺害者打三年官司不了了之

打了三年官司 最后不了了之
   
     ──記我在北京打名譽權官司
   
                   
   黃公芬
   一九九八年二月
     我家祖居西安市。父親黃念堂是個長期在馮玉祥、胡景翼、楊虎城等部隊從事 無線電專業的技朮人員。西安事變時任西安綏靖公署交通處長兼電台台長。事變時 他沒有參加前一天晚上的秘密活動,十二日上午忽然被捕。一九三七年二月二日發 生“二,二”事件時,和東北軍愛國將領王以哲將軍,東北軍交通處長蔣斌等同日被殺害,死于西安綏靖公署軍法處防空洞中,沒有公告,也沒有通知家屬。
     之后,于右任率慰問團到西安,以及祝紹周主政陝西,直到四九年五月二十日 西安解放,我家雖多方申訴,但均答之:黃念堂和南京沒有關系,他的死系楊虎城部內部人所為。八十年代初期,國內外前后出版了一批有關西安事變的紀實性書籍 和資料。楊虎城事變時的機要秘書,全國政協文史委副主任米暫沉著的,由陝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年八月出版了一本《楊虎城傳》。米暫沈在該書第一百零四頁寫道:“西安事變中証明,繳總交通處長蔣斌和西安綏靖公署交通處長黃念堂都是軍統特務。蔣斌稽壓了事變對外通電,黃念堂在事變前一剎那,走漏了消息,致有東北軍駐洛陽的炮兵部隊被繳械及洛陽派教練機北平號到臨潼營救蔣介石的事實。事變中蔣、黃都被槍斃了。”在該書第一百三十一頁繼續寫道:“臨潼捉蔣之后,由洛陽來了一架小教練機北平號,到臨潼救蔣,降落在臨潼公路上,為楊的衛士隊長白志鈞所扣留,從而証實綏署交通處長黃念堂走漏了消息。”
     看到這本書,打聽到了米暫沈工作及家庭地址。我立即向他提出質疑:□中國軍統成立于一九三八年四月,其時黃念堂己死,何以參加?□東北軍駐洛炮兵,是該六旅旅長黃永安自己向駐洛司令祝紹周告密并投降,還是由于黃念堂走漏了消息 而被繳械?......
     米暫沉自以為手中有權,不僅拒不回答問題,而且在他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為紀念西安事變五十周年由中國文史出版社出版的第二本書《楊虎城將軍傳》中的第一百零六和一百二十五頁更加惡毒地寫道:“黃念堂和蔣斌都是軍統的潛伏特務。”
     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美國紐約《世界日報》記者彭廣揚在該報上登出了采訪當年駕北平號教練機由洛陽去臨潼救蔣的“飛將軍蔡錫昌談往事”,一清二楚地介紹了黃永安告密和祝紹周派蔡錫昌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晨六時去臨潼救蔣的過程。証明洛陽派教練機去臨潼救蔣是黃永安告密所致,米暫沉說是黃念堂走漏消息 是無中生有的捏造。我將該報復制件寄給米暫沉,并再三要他出來當眾對質,他死不作聲。在此期間,我還委請原西北軍几位全國政協委員梁靄然、閻揆要、王炳南 、楊拯民等找他面談,他一次談話一個樣。尤其是第二本書緒言中己明確米暫沉是西安事變十七路軍軍法處長,親自審理黃念堂案子﹔米暫沉也說是當時軍法處執行隊長是賈桂藩,賈也知道。當我請香港全國政協委員賈和他當面對質,賈桂藩只聽說有個“電報問題”,沒有什么特務問題時,米在賈面前支支吾吾說:書上己那么寫了,三月分就印刷了,沒法改了。”
     由中國文史出版社八六年十二月出版了《西安事變親歷記》和陝西師范學院出版社出版了《西安事變電文選》。電文選中刊登了當年南京駐洛陽辦事處發回南京 的八十三封密電,其中有六封都有黃永安如何“反正”,“立功”,“嘉獎”的內容,沒有一個字涉及到黃念堂。親歷記(第五百六十七頁)中有一篇原西安綏靖公署交通處老處長李百朋,對黃念堂這位新提拔不到一年的新處長的揭發材料,說是米暫沉告訴他是黃念堂稽壓了米暫沉親自交給黃念堂的沒有按程序送來的張、楊八大通電。這就奇怪了,關于西安事變時的八大通電,海峽兩岸至今都在統稱之為雙十二通電,意思是十二月十二日通電,許多當年的報紙也証明通電沒有稽壓,南京十二日上午收到,下午即開了應急會議。據西安事變時張學良將軍的機要秘書郭維城親自告訴我,張楊在事變前一天晚上開會時議定,兩軍共同電報統一由東北軍發,故只蔣斌參加了前一天晚上的秘密會議。這說明,稽壓八大通電這一罪名”是米暫沉編造出來的,先用以諂害西北軍交通處長黃念堂,后來又傳到東北軍諂害東北軍交通處長蔣斌,一個謠言要了兩個軍交通處長的命。在親歷記中,李百朋揭發黃念堂材料的前十頁,原西北軍四十二師師長馮欽哉,解放后在人民專政大牢中,又揭發當年西安事變時他反對張楊的態度公開后,綏署李百朋這位楊虎城的老部下,又將從楊虎城處竊取到的楊將派原軍法處長張依中去大荔作馮部下策反工作的情報送給馮,馮立即下令將張依中活埋。這事都發生在一九三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張學良將軍送蔣介石回南京之前。這說明什么呢?楊虎城這些老部下,李百朋和米暫沉之流,純屬政治上投機分子,表面上支持楊虎城抗日,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實際上呢 ?事變一起就利用“機要秘書”,“保衛干部”這張虎皮,干著乘機殺中國人的罪 惡勾當,他們殺了原軍法處長由米暫沉代之﹔殺了黃念堂,由李百朋又復位(李百朋因沉于女色,不學無朮,三五-三六年去南京陸大提高班學習一年回來就被封為 高級參議,在家)。
     我手捧中國文史出版社的這些書,三告米暫沉到中央統戰部,九三年二月該部干部局孫××處長看了我報告及書說,請示劉××秘書長,米暫沈這個全國政協委員到八屆就沒有了。至于法律上的事,你上法庭去解決。
     鑒于中國法律對人命案保護的時效性,我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即法發〔九十三〕十五號文)起訴,狀告米暫沈在他兩本著作中對黃念堂名譽的侵害。九三年四月分,在米住地東城法院提出訴狀,兩位青年工作人員很認真聽取我的要求并立了案。九三年七月初,我看到人民日報登出米暫沉死去的訃告,立即去東城法院,馬×(女)說:“由于米暫沉己年老,我們上門找他談了一次,怎么才半個月,他就死了?!”米暫沉這個當年靠造謠,張冠李戴辦案的軍法處長,在事實面前,無顏以對,只有以死了之。
     當然,我父親的名譽恢復,侵權責任的追究等尚未了結。米暫沈的第二本書《 楊虎城將軍傳》,他本人是作者,他兒子米鶴都是整理者,依法有侵權責任﹔中國文史出版社出版侵權作品,在我提出抗議后,既沒有采取補救措施,還繼續將該書 增印兩次,也有侵權責任。所以九三年五月分我的官司由東城轉移到了兩個被告所在的西城法院。
     我對米鶴都和中國文史出版社的起訴書是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送西城法院,該院立案號為(九十三)西民初字第一六五六號。記得兩位初審青年工作人員在看到我的“西安事變電文選”等証明材料時,贊不絕口,說很有說服力﹔我所在的公司 也組織黨委、紀檢部門兩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我父親有無參加特務等組織進行了調查,公安部根據歷史檔案材料証明沒有發現黃念堂有特嫌問題,我信心倍增。但審判長陳×認為,本案牽涉到西安事變,對這段歷史如何認定,要向上級申請,一拖就是兩年。
     在我一再督催下,西城法院于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開庭。當我發言要被告拿出黃念堂是特務的証據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全喜站起來,不是回答我提出的要求拿出黃念堂是特務的証據,而是氣勢洶□地質問陳審判長,這個案子為什么立案!還兩手插腰,氣勢洶洶地竟然質問我:“說你父親是軍統特務,對你有什么影響?”被告一方的李副處長一言不發,只管記錄。這種只要某個主子給點油腥犒賞,就可以出賣良心,踐踏法律的“律師”,是律師隊伍中的敗類,可悲的是西城法院還是按這位有來頭的律師的調子草草收庭。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給我一份(九十三)西民初字第一六五六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此名譽權糾紛“涉及到對重大歷史事件的有關歷史人物的評價”,故不屬法院管轄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我對裁定不服,表示我的起訴是符合法發(九十三)十五號文第一條規定,即被告在他的兩本書中對黃念堂指名道姓進行污諂,先后印刷二十八萬多冊行銷國內外宣傳,特別是在我提出抗議后,繼續刊印發行應認定是侵權行為。遂上訴至管轄 西城區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法院的開庭更是走過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給我的(九十五)一中民終字第六六五號民事裁定書中說:“楊虎城將軍傳”一書涉及到黃念堂的內容失實一事 ,“屬歷史人物評價范圍,其因對其前輩的是非功過評價有異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又駁回。我又上訴,得到的仍是“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我一再質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軍統特務”,“軍統的潛伏特務”以及“走漏消息”是可以評價出來的嗎?沒有回答。可是,我相信無論是在中國還是 在其他國家給別人扣上××分子,××組織成員名稱,沒有証據,是在法律上永遠站不住腳的。
     我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裁定不服,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結果石沉大海。至今我仍不清楚西城區法院立案時說是侵犯名譽權案,后來變成了對“重大歷史事件的歷史人物評價”。對法律的嚴肅性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設想,一個死者其孫子女、外孫子女都有了上訴權,年齡己成人,那這位死者肯定屬年逾百歲的老人,當然是歷史人物了,這說明法律制訂者對歷史人物是保護的,人的名譽權是永恆的受到保護的。我在九七年“作家文摘”上看到南京中級法院對記敘三十年代的“花橋淚”一書的侵名譽權案進行了 受理,南京法院對南京三十萬人大屠殺、日寇罪行的目擊者逐個進行了公証存檔。為何我的名譽案涉及到歷史人物就不受保護了?
     倒過來,假使我或其他小人物對米暫沉這種在大人物身邊工作過的人物進行了政治污諂,或使他受到錯誤制裁要了命,不知法庭會不會追究。中國法律及法治部 門領導人一再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何日能全部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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