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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一票否决”保政绩难解矛盾
王建勋
据报道,河北省有关部门正在全省建立党政领导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将“维稳”作为干部任用、晋职晋级和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该省综治委负责人表示:“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警示,直至一票否决。”近三年来,该省对56个县市的六百余个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或一票否决警示,对
59个涉法涉诉问题比较突出的政法部门实行了一票否决警示,三个月内“化解”247件信访案件(《人民日报》2009年5月27日)。
表面上看起来,将“维稳”纳入政绩考核有助于落实领导干部的责任,有助于社会治安和稳定,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害莫大焉,很容易导致地方领导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择手段地压制民众正当与合法的诉求,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票否决制”的必然后果是,地方领导干部将“维稳”作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工作目标,漠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那些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上访者和维权者。这样,不仅原来的“维稳”目标不能实现,反而会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因为靠压制和打击是无法彻底令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服膺。
毋庸置疑,稳定对于一个社会的秩序十分重要,但问题是,稳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稳定?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经验上看,确保一个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都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也就是说,实现社会稳定的恰当途径是最大限度地捍卫正义,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良好保护的社会里,我们很少看到大规模的暴力事件,因为人们鲜有动力发动或者加入到这样的事件中去;如果一些人对政府有不满的情绪,他们会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或者游行示威自由和平理性地释放,而不必选择暴力对抗。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地方官员不太理解社会稳定的内在逻辑,误以为只要用各种手段“控制”住那些维权者,让他们“息诉罢访”,就可以带来社会稳定。这种错误的“稳定观”,与鸵鸟政策无异,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从社会理论上讲,“稳定”可以分为两种,即“暂时的稳定”和“长久的稳定”。前者是以短时段的安宁为目标,而后者是以长时段的太平为追求;前者强调治标之策——压制诉求,而后者信奉治本之道——捍卫权利;前者满足于苟且偷安,而后者致力于文明永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种稳定相互矛盾,甚至有些水火不容。如果以“暂时的稳定”为主要目标,则势必损害“长久的稳定”,因为对前者的追逐会不可避免地采取那些动摇后者根基的策略——息事宁人,而这只会让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积聚心中的不满和愤懑,对“长久的稳定”构成威胁。不能不说,当下不少地方官员所追求的稳定只是“暂时的稳定”,只是“面子工程”,只是为了自己的政绩,保住自己的顶戴花翎,而未把“长久的稳定”放在心上。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引人关注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瓮安事件、孟连事件、陇南事件等,几乎都与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几乎都是地方官员片面追求“暂时的稳定”之结果。试想,如果瓮安事件中的死亡女孩得到正义的庇护,会有成千上万人集聚一起表达抗议吗?显然,要想减少甚至避免类似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唯一有效的办法是认真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正义运送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企图通过“压制”或者“打击”消灭此类事件,无疑是舍本逐末、南辕北辙。
古往今来,人们建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主持正义,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稳定不过是这种目的的副产品而已。当一个社会中正义得到张扬之后,稳定是水到渠成的事,根本不需要刻意追求;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正义不彰,即使不惜血本追逐稳定,也终究无法得到。由此看来,应当纳入政绩考核的是对正义和公民权利的捍卫状况,而不是“维稳”这种没有独立价值的副产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杨日)
来源:
南方日报—南方农村报
金羊网 2009-06-04 0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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