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剑中:拨开邓玉娇案的迷雾 文章摘要: 当局在民意的巨大压力下,留下“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尾巴,是为了震慑敢于奋起抗暴的民众。毕竟,不是每起抗暴案件都能象邓玉娇这样引起全国关注,抗暴的原因更是千差万别,绝非反击“猥亵、侮辱”一种而已。
作者 : 剑中,
發表時間:7/3/2009
弥漫在大陆的严重的官民对立气氛,因邓玉娇刺官案来了个总爆发。地方当局甚至不惜采取断网、断绝交通、殴打记者等极端措施来防止外界的关注;法学家之间、法学家与网民之间,围绕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邓玉娇始终没有机会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接受一个独立、公正的媒体的采访,使得案件及她本人目前的真实处境迷雾重重。
武汉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坚持认为,邓玉娇一案无论在第一现场或第二现场,都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在答新华社记者问中,马克昌提到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持有马克昌类似观点的一些法学家无一例外遭到网民的猛烈抨击。
在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上,马克昌们陷入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的误区,即只有面临杀人、强奸等犯罪才可以施行无限防卫权。而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即便不涉嫌强奸(未遂),也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难道,最高刑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邓玉娇英勇反击邓贵大的“猥亵、侮辱”,自然不属于防卫过当。于情于理于法,她都是应当是原告,而非被告。中共对邓玉娇的非法审判,是对勇气、良知、公道、正义和法律本身的审判,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再一次践踏法治和人权。
与当局喉舌宣传的不同,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邓玉娇至今尚未获得自由,而是处于软禁、监视居住的状态中。
点击下载:mp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