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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刘路 徐水良
2009-7-1日
刘路重提低档学者们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理论,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炒了冷饭,重复了低档学者的错误。
我这里简答如下,主要是批评低档学者错误,不一定针对刘路:
一、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讲的问题,都属于法律体系的执行层面,在谈论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的时候,法律和法制,已经是作为现成的前提而存在,把两者与这个现成前提,即法律体系的制度层面混淆起来,用它们来贬低法律体系制度层面的法制,没有道理。
二、对于法制国家,或者说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而言,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都是需要的,只要Rule of Law,不要Rule by law,坚持要把Rule by law排挤出去,没有道理。
(虽然低档学者坚持只要法治国家的名称,但法治国家和法制国家两个名称,其实并不对立,最多是强调重点不同而已。所以上面两个称呼并存。)
三、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讲的是法律体系的执行层面内部的问题。Rule of Law讲的是原则层面,Rule by law讲的是应用层面。专制主义者只要应用层面Rule by law,不要原则层面的Rule of Law;低档学者只要Rule of Law,不要Rule by law,他们都是错误的。
专制主义者只要Rule by law,不要Rule of Law,只要应用,不要原则,是为了搞人治,使人治高于法治。低档学者只要Rule of Law,不要Rule by law,是不懂,是糊涂,理论上偶有一得之见,就把它夸大到另一个极端,这是低档学者的浅薄。在中国,这些低档学者和御用学者的对立,是自由主义与马列主义的对立之一。两者都错误。
四、汉语法治一词,就字面意义而言,比较模糊。一般人的理解,把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都包括进去。
你如果一定要把Rule by law排挤出去,使法治概念只包括Rule of Law的含义,当然不是不可以,但你就需要做好三点,使你的努力为中文语言习惯所接受,这就是:1、严格界定定义;2、向老百姓解释清楚,让大家都清楚理解定义;3、创造出一个新的词,使它把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都包括在内,来代替原来模糊的中文法治概念,并且使老百姓都清楚理解这个新的词。
严格定义,这不难。但这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问题,要老百姓都改变模糊,清楚理解,恐怕并不容易。要设想出一个新的词,来代替原来模糊的词,并且使老百姓都理解,恐怕也同样不容易。
更何况,Rule of Law并不只有法律的统治的意思,它还有法律的规则的意思,用Rule of Law,也并不是十全十美,不会产生任何误解。
这条路与语言演变常规相反,需要花大力气。过去已经有生造出来的中文法权一词的翻译教训,几十年时间内,把法权概念和问题搞得混乱不堪,造成了多次重大论战,以致把毛泽东张春桥也搞得糊涂不堪,为此发表了许多谬论。及到多年前,还把我们的大教授郭罗基先生也搞得眼花缭乱,反复议论。结果,这个词的含义——法、权利、利权、法权搅在一起,另外还把另一个词——“权力”也搅和进来,虽然还保留一点常识,没有把这个词的其他外文意思:右,正确,正当,适当,正义,真理等等含义也搅和进来,但还是越搞越混乱,越搞越糊涂,一团浆糊。
低档学者选择这条吃力不讨好的艰难的语言道路,我并不看好。
五、无论是上面一个中文词代表两个英文意思,还是像法权那样,一个德文(俄文)词,代表多个中文意思,如何处理,都需要小心,否则,都可能陷入上面提到的法权这个词那样的教训。
也许,保留法治这个词的模糊概念,即把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两者的含义都包括在内,而把Rule by law翻译成依法而治,把Rule of Law翻译成法律的统治,法治包括这两方面,即法律的统治和依法而治。这条语言道路,也许更好,更省劲,更符合语言规律。
我英语水平低,上面只是作为外行,提出参考性意见,供行家思考,不一定有意义。
刘路有一些小才。但做学问的事情,不能仅仅凭小才,要刻苦深入研究,还要不为一时风行的错误东西所迷惑。刘路年轻,要改变现在的浮躁作风,刻苦努力,才会有出息。
附:
刘路:给徐老规整几个概念
2009-06-30
给徐老纠整几个概念
一、法治(Rule of Law)
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
指法律制度。
在1979年中共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大陆学术界曾开展过是要“法制”还是要“法治”的争论。由于在国语读音相同,因此学者把“法制”称为“刀制”(“制”字为刀子旁),将“法治”称为“水治”(“治”字偏旁为三点水)。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这被看作是“法治”派取得的胜利。
三、法治与民主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对政府权力与对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权力与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为如果不是透过民主机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沦为政府权力对人民的统治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权力,这并不符合完整、正确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说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实质内涵之一。
民主制度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间接(透过民选的议员、代表)制定各种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别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虚设。因此民主制度的内涵也包含了落实法治原则。
四、对法治的误读
以法而治 (Rule by law) 和法治 (Rule of law) 不是完全一样的事情。以法而治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除了表示法律是最高的律法外,还隐含分权的意味,对普通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经大多数同意通过,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因此以法而治(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Rule of law)即与以法而治(Rule by law)难以区分。
lookup:刘路说得不错
2009-07-01
法治(Rule of law)只有在分权制衡的民主体制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意味着法律是全社会的最高准则。
而“Rule by law”(依法治国)却可能在专制体制下实现——即法律仅仅被用来约束和统治普通百姓,统治者本身却可以不受法律制约。
法治离不开法制(法律制度系统),而仅有法制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实现法治。
此文于2009年07月01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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