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汪明珠的博讯博客
[主页]->[现实中国]->[汪明珠的博讯博客]->[授权武装力量介入群体事件铸就的是一柄双刃剑(一)]
汪明珠的博讯博客
·国企改制是与非
·公权和司法肆意妄为下,危机中的中小民营经济出路何在?
·信用卡透支和五千元与五十万元矛盾的悖论
·通钢事件中谁是杀害陈国君的元凶(一)
·通钢事件中谁是杀害陈国君的元凶(二)
·通钢事件中谁是杀害陈国君的元凶(三)
·通钢事件中谁是杀害陈国君的元凶(四)
·通钢事件中谁是杀害陈国君的元凶(五)
·授权武装力量介入群体事件铸就的是一柄双刃剑(一)
·授权武装力量介入群体事件铸就的是一柄双刃剑(二)
·从一个县办国有企业的改制透视中国国企改革的政策性掠夺本质
·从一个县办国有企业的改制透视中国国企改革的政策性掠夺本质
·从一个县办国有企业的改制透视中国国企改革的政策性掠夺本质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上)
·国庆是谁的节日?(下)
欢迎在此做广告
授权武装力量介入群体事件铸就的是一柄双刃剑(一)

   随着经济改革对社会管理体制矛盾的全面触底,中国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也日益频繁起来,群体事件一旦爆发,往往会演变成大规模的暴力骚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社会的治理政权与治安形势,无疑面临着极大的政治和安全风险。

   为加强对群体事件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政治和安全风险,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于27日出台并开始实施,该法律“明确了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群体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这样,随着武警法的出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权范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授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2年6月,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双重领导,编制属于国务院;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人数共有68万之众。武警部队的职责根据当初成立时的警种性质,其任务职责已经有着明确的分工与权限。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各种自然条件的变化,武警参与自身职能之外的任务也在发生变化,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救助中往往能看到这支队伍的身影,处突、维和、反恐等应急任务也是其职责变化的表现。

   这次出台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明确授予武警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权限,为日后使用武警力量解决大规模群众集会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除了对极少数蓄意侵害、破坏群众利益与社会安定的刑事犯罪进行打击以外,最主要的作用,恐怕还是展现国家强制力量的威慑与示范。真正将武装力量用于群体事件的机会与合法性,也许远远没有制定这样一个动用武装力量干预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更具实质意义。

   群体事件是近几年中国社会中产生的日益频繁的社会动荡现象,无论卷入事态的社会民众,还是维护社会次序的各地政府,面对这种难以控制的社会动荡局面,双方都处在无奈和被动的灾难之中。但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往往容易演变为暴力事件。

   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的积聚与变化,中国社会的矛盾日益激烈,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加,武警参与处理群体事件几乎成为常态。仅最近两年,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大规模调动武警案例,就有甘肃的陇南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深圳宝安、广东三江、广西钦州、广东惠州等严重警民冲突事件以及6·15江西南康事件、6.25广东韶关事件、6·17日湖北石首事件、6·21山东东明事件、7.24吉林通钢事件、8.11林州钢铁事件等影响较大的群众集体维权事件。所以,从现实形势来看,为武警名正言顺地参与处理群体事件赋予合法的法律地位,在执政者看来已经十分必要。

   这次的武警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在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第二十一条“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以及附则第三十一条“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等法律条款,在实行戒严的前提下,为武警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解决大规模群众性社会动荡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正常状态下武装力量介入群体事件,没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如果勉强将群体事件称做“突发事件”的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勉强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权限参照。

   按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对那些引起较大范围或较强烈情绪对抗的群众性集会,采用武装力量进行强制处置,或武力封杀群体性的社会对抗事件,其合理性本身就存在疑问。但正如上文所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各种矛盾的积聚与加剧,面对群体事件日益频繁而且大有趋于迅猛激烈的局势,为了维护表面稳定的社会形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事态或者扼杀反对的声音,从而达到表面和谐的假象,就不惜违犯胡锦涛关于“权为民所用”的施政宗旨,将施政矛盾寄望于武装力量的封杀,这时候在如何从根源上定位与处置群体事件的问题上,就容易产生行动上的矛盾甚至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中国社会出于维稳怕乱的治理心理,从具体操作程序中使一些明文规定的权利处于实际上的虚置状态,但是毕竟无论是我们的社会脚步,还是民众的自觉意识都在随着世界上大多数人类的民主洪流而迈进,逆历史潮流而动终归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或给民族造成巨大损害。所以,虽然这几年各地都在制定自己关于群体事件的处置办法,但从中央到地方,都一直抱着谨慎的态度。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关于武警参与群体事件的条款,在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都有相应的涉及规定,第八条规定,“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从处置群体事件的政策与法规看,国家对群体事件的处理,体现的是执政为民的宪法精神,一些地方出台的处理群体事件法规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但从最近两年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出动武装警察参与封杀群体事件却显得过于频繁,甚至有对群众滥施暴力的迹象,网络上流传着去年甘肃陇南事件中一些警察残忍地对待群众的镜头,是这方面的典型写照。追究群体事件的深层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背离民众利益,腐败堕落,或一些既得利益集团挟持政府权力巧取豪夺,视群众利益于不顾后,群众被迫一次又一次起来集体维权的必然反映,这种对抗的结果,反过来又在客观上造成了少数政府官员,依靠武装力量解决群众集体维权事态或矛盾的错误行政。

   本次出台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似乎也注意到这一点,收回了县级政府动用武警的权限,将武警部队的调动权收归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加强对动用武装力量封杀群体事件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减少了一些地方政府公然与民争利,或者忽视群众合法权利的施政行为,在武力为后盾的管治心理或权力优势下,进一步造成官民对抗,激化社会矛盾的机会。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