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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張發奎上將回憶錄》的不實流言之澄清
針對《張發奎上將回憶錄》的不實流言之澄清
兼論傳記作者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張發奎上將回憶錄》中文版在香港面世近年,作為譯註者,我收到不少賀信與讚許,其銷量也長踞香港機場暢銷書榜榜首,其臺灣版因故延宕,至今仍未出版,但卻在臺灣引起連串風波。張上將辭世已二十九年,他不能再開口自辯,為這位百戰功高的抗日名將(我見臺灣網友曾投票選他為十大抗日名將之一)辯誣,便成為我義不容辭的責任。
歷史絕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傳記文學第561期刊出一篇周湘漢、湘琦姐妹函件,斷言張發奎口述自傳「失實」,來函者既然自稱從未閱讀過此書,我不妨把 张故上将的口述回憶錄(见中文译本页476-477,英文謄本页923-924,原文是用双括弧圈起的,张上将言明括弧內字句在他有生之年不得发表)中涉及周游的段落轉載如下:
((負責余漢謀部與駐在贛南的中央軍之後勤供應的周游*(*周游(1894-1959),廣東陽春人,廣東陸軍速成學校畢業。北伐時任國民革命軍第四軍十二師連、營、中校團附。一九三六年任廣東軍管區司令部副參謀長、中央陸軍官校四分校(廣州)少將高級教官。抗戰爆發後,任四戰區兵站部少將分監。一九四四年七月任廣東省政府委員,次年八月免職。一九四六年任廣州綏署第三處少將處長。一九四九年任海南防衛總司令中部後勤司令部中將司令。一九五○年去香港。周游被通緝後,常被流亡香港的軍人敲詐,其不義之財散盡後,在太平山下以寫稿維生,是《天文臺》報的長期作者。)也同許××一樣,捲款來港。由於中央不能從廣州補給這些部隊,當局給了他大筆美元、黃金與銀元讓他隨軍就地採購。當然,為了報賬他只使用金圓券,在金圓券急瞬貶值之下,來回倒騰的巨額差價都落入他自己的腰包。周游趕不上後撤的速度,在他的後勤官兵到達指定地點前,應受補給的部隊已經後撤,有些部隊已被共軍繳械,其他部隊則投降了。周游便攜鉅款來港。在台灣的行政院以李宗仁的名義發布了通緝令。周游沒有心肝又沒有腦筋。倘若他天良未泯,他本應攜款去海南然後隨軍撤台。他可把手執的金圓券按原來面值交還有司,就這樣,他仍能藉一瀉千里的金圓券貶值而發一筆財。
腳註*的周游簡歷主要是依據2005年12月團結出版社印行、陳予歡主編的《中國國民黨百年人物全書》撰寫的,此書編列歷史人物21458人,共713萬字,倘若各該傳主的孝子賢孫都要纏訟、為其先人「爭名譽」,那麽法院開成鏈鎖店也不夠用!當年的軍人,戎馬倥傯,多數時間不能帶家眷隨軍,所以稚齡的周家姐妹對乃父的瞭解絕不會多於他的頂頭上司張發奎,甚至不會多於後世的歷史學家。張發奎的回憶錄富有歷史價值,因為他是在香港而非大陸、臺灣,向洋人口述的,全無政治壓力,而且他是國軍數十名上將中唯一將軍旅生涯的全部軍史檔案完整地轉移並保存在自由地區者;陳予歡編輯的辭書則是根據國軍遺留在大陸的檔案編寫的,二者十分吻合,尚在幼年的周家姐妹自然不會知道乃父任過海南防衛部中部後勤司令,這個職務使他到手大量金銀,到了海南也未交付駐軍,這同周家姐妹來函所述大相徑庭。周家姐妹聲稱乃父「在五十年代就獲平反」,請問「撤銷通緝令」是五十年代哪一期「行政院公報」刊載的?何以終其一生不敢踏上寶島國土?既然說在湖南的「廣大官兵無辜,誰無子女?誰無兄弟?停糧餉即無衣食,做人要積德。」那麽,駐紮在海南島的官兵難道個個都無子女、無兄弟嗎?扣發他們的糧餉捲逃到香港就能積德?既然甘冒殺頭危險也要將軍餉交給叛意已明的陳明仁部,為何沒勇氣到臺北向陸軍總司令部交代巨額軍餉之下落?周氏姐妹的函件只能讓讀者們知曉,周游是故意把軍餉交給叛軍,以求給自己留一條後路的。所以,那年頭中共特工在香港連續狙殺了三名國軍少將(1),卻放過了這位對中共眉目傳情的周中將司令,讓他在英國殖民地慢慢消耗與享用中華民國的國有資產。周家姐妹來函說乃父與陳銘樞交往密切、深知其政治傾向,而陳銘樞在香港又策反了一批國軍將領,這更證明了周游厚此(湖南叛軍)薄彼(海南國軍)是有其小算盤的。直至一九五一年春,鎮反運動大張旗鼓展開,一批批國軍「起義」將領被槍決,周游才斷了投共之念。那時臺灣方面在香港勢力微弱,對這類貪官鞭長莫及,也只好聽之逍遙法外了。
至於張發奎到殯儀館為老部下弔唁以及周游與李濟深陳銘樞王造時彭文應作徹夜長談能否解讀為周游並未貪污巨額軍餉,這是任何人都能分辨的;周游托親友買飛機票從海南赴香港,只能證明他有公務赴海南,不能證明他沒有貪污!這些冗詞與所謂「匡正」風馬牛不相干,只是欲蓋彌彰,越描越黑。
歷史人物的是非曲直須由歷史學家裁定
記得幾年前,劉峙的後人曾在傳記文學登出了他「藏之深山」四十年的長文〈皮裡春秋〉,同他先前出版的《我的回憶》口氣迥異。劉峙對先總統 蔣公憋了一肚子怨氣,但知情人認為劉峙對大陸國土的淪陷負有一定責任,於是便有《傳記文學》484期唐志華口述、廖作琦筆記的〈我追隨劉峙二十年〉,廖文認為:「通觀劉峙全文,只有責人而全未反躬自問。」責劉峙「營私舞弊,好色貪財」「蔣雖負於天下,但未負劉,任何人均可評蔣,然唯獨劉峙先生不該也不能評蔣之過」。我也援引劉峙舊部艾經武、劉耀揚、李仙洲、鄒高競、譚定遠等人的回憶錄,揭露劉峙在大陸時如何利用方面大員之特權貪污中央撥付的政費、其妻賣官鬻爵、僅在漢口一地就買下兩條大里弄,其中一條就有三百間房,在南京置了整整一條胡同;挪用重慶國防工事專款開辦私營銀行、在黃河渡口走私戰略物資圖利、運用前線勝敗消息操縱重慶棉紗、煙葉市價,囤積居奇等等。這個貪官,葬送了徐蚌戰場五十萬國軍,這類貪官怯將共同喪失了一千萬平方公里的大陸國土,非但不深刻懺悔,還要怨天尤人,甚至責怪最高長官,他們怎能博取後世百姓的諒解?時隔六、七十年,軍閥、漢奸、貪官的後裔紛紛跳出來為其先人喊冤叫屈,他們以為普通百姓不諳史事。然而,只要歷史學家沒有被殺光,想一手遮天是不容易的,糾纏的結果往往是原形畢露,鬧得遺臭萬年。
中國近代史、現代史的灰色地帶甚多,光是中共黨史就兩次要倚仗中共中央全會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去修正,而許多黨政軍要人的恩怨情仇在生前解決不了,就往往遺留給他們的子孫後代。近幾年,名人後代因回憶錄、口述歷史纏訟的案件,已層出不窮。我手頭有一份北京市兩名高幹子女纏訟的民事判決書。原告黃公芬控告楊虎城手下西安綏靖公署軍法處長米暫沉1986年撰寫《楊虎城將軍傳》,指黃父、西安綏署交通處處長黃念堂是「軍統潛伏特務」,侵害了其父的名譽權。米暫沉已故,黃公芬(紡織工業部司級高幹)將整理此書的米暫沉之子米鶴都與中國文史出版社列為被告,她還通過本單位黨委去公安部檔案保管處查明軍統名單中並無黃念堂名字;被告米鶴都則聲辯,一九三七年「二‧二事變」時,是楊虎城下令槍決黃念堂的,如果這是錯殺或侵害名譽,那只有已故的楊虎城將軍才能負這個責任。原告找了原鐵道部長、曾任張學良機要秘書的郭維城,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副院長、曾任楊虎城部警衛團團長的閻揆要以及曾任東北軍騎兵軍軍長何柱國秘書的李郁棻等人作證,被告則找另一位做過鐵道部長、曾在東北軍任團長的呂正操作證。雙方各執一詞,纏訟十二年之久。從一九九三年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一九九五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直到二○○五年十二月廿六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行政檢察裁定書,都表明,該案涉及對歷史人物在西安事變這一重大歷史事件中的評價問題,不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故決定不予立案。法院聲稱,歷史人物的是非必須交由歷史學家裁定。
「孝子賢孫」必須注意利益衝突的迴避
上述個案扯出一個「死人有沒有名譽權」的問題。在法治社會,死人是沒有名譽權的,倘若死人有名譽權,秦檜石敬塘吳三桂汪精衛的後裔早就把海峽兩岸三地的歷史學家統統「砸爛狗頭」或關進大獄了,國史館的纂修與教育部的編審恐怕天天都要被揪上法庭。周氏姐妹可能援引一九七六年臺灣發生的一宗騰笑國際之「誹韓案」:有個文人郭壽華撰文指唐代文學家韓愈因染上風流病而死,韓愈第卅九代孫韓思道在韓氏宗親會支持下,一怒告上法院。臺北地院以郭氏誹謗罪成立而判處罰金三百元。難道周氏姐妹仍然活在戒嚴的年代嗎?設若周氏姐妹認為張發奎自傳有誹謗之嫌,她倆可以入稟香港法院或張將軍兒子張威立所在的夏威夷地方法院興訟,也可以控告出版張將軍回憶錄的香港文化藝術出版社,為什麽要在臺北傳記文學月刊發難呢?這是因為她們明知張、周兩造均已作古數十年,此案已脫離法律範疇,故只能寄望於不明真相的讀者,欲利用民粹主義思潮來博取同情。然而561期的編輯室手記中,成社長已經指出:「以人子身份為親人伸冤討公道的文章要面臨很難迴避的局面,那就是『為尊者諱』,容易言過其實……個人情感偏見等的影響」。換言之,歷史人物的後代要為其先人叫屈,有一個利益衝突應該迴避的問題。傳記文學刊過的歷史人物論述何止萬千,如果他們的後代都要傳記文學提供免費園地藉以歌功頌德,這本刊物還會有人購閱嗎?茲建議社方對於這類「孝子賢孫」的喊冤叫屈文字,一律收取普通版面廣告費的一千倍,寓禁於徵,這才能剎住這股無理取鬧的歪風。
張發奎上將回憶錄的英文謄本在哥大珍本與手稿圖書館沉睡了四十多年。七年前,張之丙女士影印了其中一章給我試讀,我感覺這是一部經歷二十世紀重大事件的政軍要人具體且坦率的回憶,毫無自傳、回憶錄作品隱惡揚善的通病,所以耗六個寒暑的業餘時間將其譯成中文,且依據128種典籍作了533條注釋。在翻譯過程中,我發覺十二年前楊某人在傳記文學譯述的該書第六章之一部份,幾千字譯文竟有幾十處硬傷,對原文作了有違學術道德的刪節、改寫以及歪曲,故在第554期《傳記文學》提出質疑。這在自由世界本是稀鬆平常的一篇文評,不料竟有人暴跳如雷,給我扣上「強烈的反共情緒」「惡語傷人」「煽動仇恨」等罪名。這些「彌天大罪」,若在四十年前的大陸,足以把我押上刑場。然而,對我所指出他誤譯、誤刪(根本就是不會譯)的實例隻字不提。對於紅衛兵暴徒式的惡言辱駡,對於一個連此書訪問學者的名字都搞不清(夏連瑛的丈夫夏威廉已授權我為其亡妻正名)的不學有術之徒,本無必要置理,但楊某對我誣衊不實之詞,流毒甚廣,我必須直指其謬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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