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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权同盟(筹)临时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由于中共极权专制制度不允许反对派组织存在,中国的反对派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极其艰难。中国民权同盟的筹组工作,在条件成熟建立正式组织和正规领导机构以前,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保证中国民权同盟(筹)的正常筹备和运作,特制订临时章程。
   第二条、中国民权同盟,简称“中国民权”。“中国民权同盟(筹)”或“中国民权(筹)”名称,代表在筹备期间的中国民权同盟。

   
   第三条、中国民权同盟的宗旨是:维护中国民众的自由权利(right),争取中国民众的民主权力(power),在中国结束中共一党专制的专制制度,建立多党多元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
   
   第四条、中国民权同盟努力维护所有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广大民众的一切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中国人的人身、思想、信仰、言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居住、迁徙、生活、娱乐、集会、结社、出版、新闻、游行示威、罢工、免于恐惧和迫害、享受法制法治,人人平等、以及参与并管理公共领域等等各种各样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第五条、中国民权同盟强烈反对中共顽固拒绝多党民主制度,顽固坚持一党专制的极权专制制度,反对中共侵犯中国人的人权,剥夺中国人民的自由,蔑视中国民众的民权,屠杀、虐待和迫害中国人民的罪行。中国民权同盟支持中国民众的反共抗暴民主民权运动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和一切可能的道路,从合法、温和、和平非暴力的办法,及到以全民抗暴、全民起义、全民革命的办法,来维护这些权利,来结束一党专制,建立自由民主制度。但中国民权同盟反对以民权同盟组织搞恐怖主义和冒险主义。
   
   第六条、中国民权同盟坚持吸取中西文化的精华,主张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融合自由民主人权等西方文化的精华,创造新型的中国文化。反对中共长期以来,进口西方垃圾马列主义,用西方文化垃圾来毁灭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系列罪行,同时又反对中共反动势力恢复中国传统文化糟粕和垃圾,拒绝西方自由民主人权等精华及普世价值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民权同盟强烈反对中共贪污腐败,侵占、抢劫和掠夺中国民众和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中国民权同盟既反对中共建政后,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进行的公有化大抢劫大掠夺;又反对改革开放以来,以自由主义为指导,进行的私有化大抢劫大掠夺。中国民权同盟站在广大民众一边,反对代表上述两次大抢劫大掠夺、侵犯广大民众、危害中华民族的马列主义极左教条集团和自由主义官僚权贵集团,尤其反对仍在进行大抢劫大掠夺的自由主义官僚权贵集团,维护民众权益,支持民众的反共抗暴民主民权运动。
   
   中国民权同盟坚持现代社会“公共领域公有化、私人领域私有化”的基本原则。寻求适合中国实际需要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和谐结合。坚持私有制和公有制,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革命和改良两条腿走路,两只手做事的方针。反对上述两个集团坚持全盘公有化,或全盘私有化,坚持用一条腿走路,一只手做事,要砍掉另一条腿,另一只手的愚蠢荒唐做法。
   
   第八条、中国民权同盟强调人的发展,坚决反对给中国带来灾难的中共“基本路线”,主张人类社会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方面协调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先提高人的素质和人的生活品质,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中国民权同盟将积极努力,争取建立以人为本,实行多元、多党、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本社会。
   
   中国民权同盟坚持社会正义和公正,反对抢劫掠夺,反对贫富悬殊,反对以强凌弱,反对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二章 盟 员

   
   第九条、年满十八岁,不论性别、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凡赞同本章程宗旨及规定,愿遵守组织决议,愿按规定交纳盟费并为组织工作者,经向各级筹备组织提出申请,获书面批准后,可成为中国民权同盟盟员。
   
   第十条、鉴于中共极权专制条件下的极端困难,在中共垮台中国实现民主以前,民权同盟可以在国内建立秘密组织。民权同盟各级秘密组织成员以及在国内的盟员,都可以发展单线联系的秘密盟员。为了保证秘密盟员的安全,筹备组织成员和盟员发展的秘密成员名单和个人情况,无须向上级组织报备,但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发展总人数。等国内结社自由等条件成熟以后,由上级组织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后,即承认这些秘密成员的盟员资格和历史。
   
   第十一条、在中共极权专制条件下,为了保证安全,本盟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秘密工作规则,国内秘密组织秘密盟员与公开组织公开成员必须严格分开。公开组织公开成员可以进行横向联系。秘密组织秘密成员和公开组织公开成员之间,秘密组织秘密成员相互之间,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横向联系。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二条、盟员行为明显违背本盟宗旨及章程,并给本组织带来重大损害者,公开成员经所属基层筹备组织三分之二同意,可将其除名。秘密成员,上线联系人可以停止联系。有争议者,公开成员可以向上级筹备组织申诉,秘密成员可以向上级秘密筹备组申诉,也可直接向本盟最高筹备机构申诉。
   
   第十三条、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监督领导机构的监督权。有提案权、建言权、申请参与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但为避免危险,本盟各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及选举,须待结社自由等条件成熟,情况许可的时候,方能进行。
   
   

   
   第三章 全盟代表大会、正式组织及章程

   
   第十四条、待国内外条件成熟时,由全盟筹备组筹备召开全盟代表大会。一旦代表大会召开,全盟筹备组的职权即移交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确定正式章程纲领,选举产生正式领导机构。
   
   

   
   第四章 筹 备 组

   
   第十五条、在条件成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产生正式组织以前,全盟筹备组(或总筹备组)和各级筹备组暂时代行全盟和各级临时领导机构的任务。
   
   第十六条、全盟筹备组由若干盟员组成,为保证筹备组成员的稳定,防止中共渗透,筹备组成员的增减和除名,须由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第十七条、全盟筹备组设召集人一名。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召集人的职权是:对外代表中国民权同盟,主持日常工作。
   
   召集人因故不能视事,由召集人指定一名筹备组成员代行其职务,并通知下属组织。
   
   召集人的产生,由筹备组成员简单多数选举决定。召集人的罢免,由筹备组三分之一成员提出、三分之二成员赞同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中国民权同盟在中国大陆及各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开和秘密严格分开的两种系统的基层组织,其中各地区秘密系统,可以由若干并列的互不相属的分支组成,由上级统一领导。在一党极权专制条件下,无法建立公开组织的,则只成立秘密组织。各级基层组织建立后。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各分支组织,分成分部(分盟)、分支(支盟)、支部等多级组织,可以采用数字或其它方式编号或命名。例如XX省第X分部XX地区第X支盟XX县第X支部等。也可以用任何其它名称如XX读书会,XX俱乐部,XX论坛,XX企业、XX学校等等命名。本盟秘密组织,最好用与民权同盟名称完全不同的其他任意名称命名。
   
   第二十条、为了在极权专制条件下尽快发展盟员和组织,中国民权同盟授权赞成本章程的中国大陆国内人士,可先行自己组织一定形式的盟的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等条件安全合适时,报请总筹备组审核批准。
   
   国内人士自行筹建的组织,可以是本地区的,也可以是跨地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灵活决定。
   
   第二十一条、基层组织应定期进行活动,制定工作计划,选举和调整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的改变,须报上级机构备案。基层组织应以适合实际的安全方式,积极宣传中国民权同盟的纲领、宗旨及原则,发展盟员,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国民权同盟实行切合实际的严格的财务制度及监督制度,杜绝一切贪污及滥用经费的行为。具体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先进经验制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民权同盟各级组织和盟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同盟募款。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权同盟(筹)临时章程规定的民权同盟组织形式,是在中共极权专制制度条件下不得不采用的特殊形式,一旦国内实现结社自由和民主制度,中国民权同盟将立即按西方民主国家民主政党的模式,从这种特殊形式,改组成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主政党形式,并尽快修改临时章程。
   
   第二十五条、中国民权同盟(筹)临时章程是中国民权同盟筹备期间的纲领性文件,筹备期间民权同盟其它文件、决议、规定,不得违背本章程。
   
   本临时章程由全盟筹备组(或称总筹备组)通过后生效,其修订权属于盟(总)筹备组。章程的修改由总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生效。
   
   (《网路文摘》受权发表)
   
   
   
   

此文于2009年10月17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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