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法治的基石和实质]
郭国汀律师专栏
·语言风格——关于袁红冰改良还是革命的争论
·就袁红冰之《改良还是革命》与申先生的论战/郭国汀
·英雄人格哲学—袁红冰《自由在落日中》读后
·划时代的政论——简评袁红冰《改良,还是革命?》
·为什么袁红冰之《改良,还是革命?》是划时代的政论?
·伟大的中国文化复兴宣言 郭国汀
·罗马尼亚35天革命成功真相
·关于宣讲人权公约基金申请推荐函
·必须立即终止反动透顶的行政官员任命制
·关于暴力革命答深山质疑
·自由中国论坛的不锈钢老鼠到底是什么角色?
·关注李宇宙的命运
***陈泱潮思想评论
·大器晚成——《陈泱潮文集选读》序
·《造化故事》陈泱潮文选第一集
·铁幕惊雷《特权论》陈泱潮文选第二集
·《偃武修文重新建国纲领》陈泱潮文选第三集
·《时政评论》陈泱潮文选第四集
·《天命前定》陈泱潮文选第五集
·《上帝之道》陈泱潮文选第六集
·中国争人权言论表达自由权的先驱者与英雄名录
·民主革命论 陈泱潮
·《特权论的》精髓——对共产专制特权制度的深刻致命批判
·特权论的精髓——对共产专制特权制度的深刻致命批判 郭国汀
·枭雄黑道乱世的一百年!郭国汀
·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论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两党制
·陈泱潮评胡锦涛
·陈泱潮论江泽民
·我为什么特别推崇陈泱潮先生的思想理论?
·天才论/郭国汀
·彻底揭露批判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本质的奇书
·极权专制暴政的根源/郭国汀
·共产极权专制暴政的典型特征——简评陈泱潮的《特权论》
·论共产极权专制政权的本质——三评陈泱潮天才著作《特权论》
·何谓“无产阶级专政”
·陈泱潮论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郭国汀
·论初级无产阶级专政 /新南郭点评
·论高级无产阶级专政 郭国汀
·中国何往?——政治思想论战书 /新南郭
·陈泱潮论改良主义/郭国汀
·文化大革命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序幕 郭国汀
·陈泱潮妙评邓小平的“瞎猫屠夫理论” 郭国汀
·陈泱潮精评毛泽东 郭国汀
·论共产党官僚垄断特权阶级 郭国汀
·共产党官员为什么普遍腐化堕落?郭国汀
·“三个代表”是个什么玩意? 郭国汀
·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 郭国汀
·为何中共官员多具有奴隶主和奴仆的双重人格? 郭国汀
·共产专制特权等级制 郭国汀
·人民“公仆”是如何变成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的? 郭国汀
·神化首要分子神化党与邪教 郭国汀
·宗教政治与人权灵本主义 郭国汀
·陈尔晋论今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及前途与命运
·陈泱潮先生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 作者:曾节明
***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抗暴民权运动
·福布斯报导高智晟失踪事件
·胡锦涛必须对高智晟受酷刑负直接罪责!
·郭国汀 高智晟律师为何不发声?
·我眼中的高智晟
·郭国汀 从我的经历看中共当局诽谤高智晟的下流
·所谓高智晟公开声明及悔罪书肯定是伪造的
·真正的中国人的伟大怒吼!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安世立支持声援全球绝食抗暴的声明
·闻律师英雄高智晟再遇车祸有感 郭国汀
·呼吁全球万人同步大绝食宣言
·全球接力绝食抗暴运动的伟大意义 郭国汀
·郭国汀声援和平抗暴 呼吁抛弃中共
·中国律师界应全力声援高智晟
·专家剖析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抓捕关押高智晟的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郭国汀
·中共迫害高智晟亲人丧心病狂,中共党魁胡锦涛难辞其咎
·绝食维权抗暴日记
·郭国汀 漠视大陆维权是一种自杀行为
·英雄伟人与超人高智晟
·告全体中国律师及法律人书----闻高智晟被秘密绑架感言
·郭国汀: 高智晟遭秘密绑架可能成为中共灭亡的导火索
·给真正的中国女人的公开信
·郭国汀:驳刘荻的非理性投射说
·决不与中共专制暴政同流合污--------第29个全球接力绝食抗暴日记 郭国汀
·一部见证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伟大纪实作品--序高智晟《中国民间企业维权第一案》
·郭国汀呼吁国际重视高智晟妻儿的遭遇
·将接力绝食抗暴运动进行至最后胜利
·我为中华律师英雄杨在新喝彩 郭国汀
·郭国汀向老戚致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球万人同步绝食抗暴日记 郭国汀
·责令中共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兰州大学学生刘西峰!郭国汀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ANSLEY支持声援全球绝食抗暴运动的声明
·郭国汀:中国律师应当向高智晟,浦志强律师学习!
***人权研究
***中国人权律师基金会
·郭国汀推荐黄金秋竞选[第三届中国自由文化运动政论奖]推荐函
·郭国汀提名陈泱潮为2009中国自由文化奖之文化成就奖获奖候选人
·郭国汀提名张博树为2009中国自由文化奖之法学奖获奖候选人
·推荐郭国汀先生参选2009年台湾民主人权奖书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of Guoting for 2008 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提名郭國汀律師作為[第三屆亞洲民主與人權獎]候選人的推薦函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法治的基石和实质

   法治的基石和实质

   

   郭国汀

   

   “法治的基石乃是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普遍性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在某种措施面前不可能有平等,无论该措施是源于行政机构还是立法权力。如果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国家的基石,其奠基石乃是由独立法官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使法官服从法律”。[1]

   

   法律应当是众所周知的,至少是可知的,依靠中共中央文件,或潜规则行事的国家,显然不可能有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实质,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如果法律可以厚此薄彼,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那么法治必将荡然无存。陈希同,陈良宇辈在狱中享受着王公贵族的待遇,而所有的政治良心犯全部被流氓中共将对待奴隶一般进行酷刑虐待。因此中共国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法治。

   

   “如果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国家的基石的话,其基础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独立法官及法官受制于法律” [2]。中共暴政下,行政行为非法非常普遍,法官根本不独立,完全受中共操控,法官很多时侯不是依据法律判案,而是依据中共的指令,或政治需要大量公然枉法裁判。特别是在所有的政治案及宗教信仰案中,中共流氓法院几乎百分之百公然强暴国人意志,公然枉法裁判。这方面颠覆国家政权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的审理特别突出。

   

   “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根基”。[3]若法律可以厚此薄彼,如中共暴政下,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不复存在。

   

   “法治的基石是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4]。亦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法治的首要原则。普遍适用法律,要求对国王与乞丐同等对待,听起来似乎荒唐,但在西方正宗自由宪政民主国度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至于人类精英犯罪受到处罚与普通民众犯罪受到同等对待,而白痴犯罪甚至免受刑罚,则是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从总体上全局上看利远大于弊。

   

   “立宪主义和法治是宪法的基石,并反映我们国家的承诺: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均受持续的规则、原则和作为最高法律渊源及权威的宪法价值的约束有序的公民社会”。[5]" 法律由于具有恒定性,公开性,普遍性,至上性,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便能确立社会公共秩序,使之公平公正公道。法治对一个健全的社会至关重要,也是宪政的基础。没有独立司法,因而没有法治的社会,必定是不公不义的强盗匪帮骗子横行霸道之所。中共国既无独立司法,当然不可能有法治,更不可能有宪政,因此共匪才能随心所欲奴役全体国人长达60年。

   

   法治的实质

   

   “法治的实质在于强调:任何权力均必须限制。无论是政府的还是贵族的或是人民大众的权力,均必须限制”。[6]人民民主或大众民主若无法治制约,必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中外历史充分证明了此点。古希腊雅典民主投票处死大哲苏格拉底;法国大革命后期的雅格滨专政均为典型;苏联及中共之所谓人民民主皆是没有法治保障的实质是最坏的“极权民主”。

   

   “法治的实质乃是宪政理论与实务中的立法至上原则;质言之,立宪主义乃是立法权至上,辅之以对该权力仅在法内行使主权的自我限制,再加上使行政官员和法官均必须受制于法律约束的所有安排”。[7] 法律至上,限制权力及立法权至上即是法治的实质。中共国最大的不公乃是立法权的不公。因为源于苏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自欺欺人的虚伪至极的罪恶政治制度。其人大代表的产生实质上全是由共产党一党独裁任命,尽管表面上通过虚假的选举,而且共产党实际上凌架于全国人大之上。正因为如此,中共随心所欲地泡制了大量恶法奴役国人,诸如宪法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刑法条款中的颠覆及煽动国家政权罪、有关国家秘密、邪教、劳教、游行示威等大量恶法。

   

   不过,中共国虽然不存在法治,不等于不存在法制,更不等于律师无用。因为,一般刑、民、行政案件律师作用相当大,即便政治案,若真正的人权律师强力抗辩,也有很重大的作用,输赢不能仅看法庭效果或判决结果,而要看社会效果,正由于一个个强力抗辩,使法治精神一点一粒积累,最终起到终结暴政的作用。原始暴政是赤裸裸的,精致化的暴政,由于其伪善,因此,法律和律师有相当的空间,因此“法律无用,律师无用”论,至少在一般刑、民、行政案中不能成立,即便在政治案中也不能成立。我们严厉批判中共伪法治目的不是虚无法律,更非虚无律师,律师是促进推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主力军。但必须实现真正的立法公正,司法独立,法治原则得以确立后,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009年11月1日

   

   

   

   [1] The bedrock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inciple of the generality of law. the generality of law is essential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There can be no equality before a measure, whether that measure originates with the executive or legislative power. if the generality of law is the bedrock of the legal state, its cornerstones are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enforced by independent judges, and the subordination of the judge to the law.

   

   [2] if the generality of law is the bedrock of the legal state, its cornerstones are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action only intra vires) enforced by independent judges, and the subordination of the judge to the law (limitation of judicial discretion).

   

   [3] the generality of law is essential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4] The bedrock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inciple of the generality of law.

   

   [5]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cornerstone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reflect our country’s commitment to an orderly and civil society in which all are bound by the enduring rules, principles, and values of our Constitution as the supreme source of law and authority." (Lalonde)

   

   [6]id

   

   [7] The essentiale of the Rule of Law is represented in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s-y-stems of legislative supremacy, most clearly in the British s-y-stem. Abstracting from these s-y-stems we may formulate as follows: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sovereignty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 coupled, however, with a self-limitation of that power requiring it to exercise its sovereignty only by law, plus all such arrangements as keep executive officials and judges within legal bounds, i.e., limits on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discretion.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