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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是公权的自渎

   「临时性强奸」这一新词汇,自10月30日诞生至昨日才五天,但已热爆内地网络、传媒,从百度搜寻到的相关网页已有5.4万个,有的认认真真地检讨事件的社会影响,有的纯属搞笑地扩展其用法,「临时性灌水」、「临时性顶帖」、「临时性发表意见」一时充斥网络。
   今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一个公安派出所的两名协警(类似香港辅警),在宾馆轮奸一名醉酒女子。法院上月底就案件作出判决时,竟称考虑到两名被告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事后又主动自首,因此从轻处罚,各判入狱三年。
   按中国《刑法》,强奸妇女案出现轮奸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应判囚十年以上。两名知法犯法的协警,竟被指「临时性强奸」而获轻判,随即引致网民在天涯小区撰文痛批,质疑以后也可能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抢劫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
   内地有报章的评论称,「临时性强奸」是在挑战公众智商、强奸的是正义和民意。不过,在笔者看来,「临时性强奸」还没有资格去谈强奸民意,只是中国现行公权力的自渎而已,只能证明中国现行法律是临时性的,法官是临时性的,政府也是临时性的。因为,政府权力未经民意授权,法律的制订未经民意认可,法律的执行也没有民意机构可以监督。
   与浙江临时性强奸事件同样备受关注的是,河南公安强迫卖淫女子拍裸照并在电视台播出。这一事件同样显示内地执法人员滥权问题之严重,同样是公权力的自渎,正如网民所说:双方都在卖淫,一方是以肉体卖淫的小姐,一方是是拿人民俸禄大发淫威的警棍。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浙江临时性强奸案、河南卖淫女裸照案,势必重审、重新调查,但是,在公权的授予与监督机制未建立之前,公安、法官或政府官员滥权问题,不可能得到遏止。(香港《苹果日报》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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