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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良心,中间体
信,是双方所执守的单一体。如同契约。如同合同。如同法律条文。然而在文化中缺少“双方”同一的契约,即有一方是服从的,另一方或者不服从。这就是文化中“信---的缺位”。西方文化是“约定”文化,即在基督教的几千年中,神与人是有“约”的,人与人也是有“约”的。约,就是信的寄托点。没有约,就无从信。不知道信什么。信总是双方共同的契约。没有契约的信,就是良心。良心不是双方必然的信,有时没有良心。所以,文化所依托的“中间体”是缺位的。即 甲。。。。。约。。。。。乙
在这一模式中,只有甲乙,没有中间体----约,所以没有信。信就是在中间体的共同的服从。没有中间体,就没有信。而在中国文化几千年中,中间体是什么呢?-----良心。但是良心作为中间体是不可靠的。因为良心不必然显现。良心的程度和大小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文化在中间体的缺位时,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的依附。这样,信就没有必然性。此种文化就是“良心文化”
契约文化与良心文化的异同。契约文化是限制双方的中间体,另一方可以质问对方不守契约的行为,所以在价值上是对双方平等的。这里引出“平等”观念,还潜在有,公正,公开的理念。在此,契约文化在人与人,人与事,人与自然都是契约化的,此契约的升华就是----法律。法律是契约的现实化,法律就是人与人的---中间体。在同一的中间体中,人人都是平等的,而且不服从法律是受惩罚的。所以,契约文化就是有----中间体。是这个中间体造成人与人,人与神,人与自然。。。的普遍 的平等关系。在家庭中,夫妻,父子,都是潜在的从契约中共同相处的。所以这里就有“义务”这一个理念。义务就是对于契约的服从性。不服从契约就是“不义”。这里契约的普遍性就是义务的普遍性,就是平等的普遍性,就是价值的普遍性,就是公正,公开的普遍性,也是自由的普遍性。在不违背契约时,人人都是自由的。这里契约文化实际是逻辑关系,而不是良心谴责。所以在契约文化中,人的良心谴责少,而服从义务的责任大。
在良心文化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一切都是良心问题。而良心是潜在的,是飘荡在双方之间的---中间体。也就是说,有时,没有中间体。没有中间体,或者中间体的不具体,就是良心谴责的泛滥或者无耻的增多。因为中间体的不确定,就是谴责的不确定,就是阴谋的公开化。良心是什么?良心不是必然具有,而且不是同一性具有的,即良心的境界有高有低,所以同样的良心也在程度不同时产生谴责。谴责的普遍性减少了义务的责任。因为经过谴责也就达到了对良心的巩固。所以在“良心文化”中,义务和责任少,而良心谴责多。凭良心,这如同契约文化中的“以法律的名义”。但是在良心文化中,中间体的晃动和有时缺位,除了谴责之外,名义办法。人接受了谴责也就达到了目的。而在契约文化中,遭受违约的惩罚还要完成义务和责任。所以在契约文化中,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感觉强烈。人生就是对于契约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契约赋予人以“使命感”。而在良心文化中,主要是道德感,是羞耻心,而不是为中间体的使命感,也对于义务和责任的感觉淡漠。在此,人的谴责就是----你还 有良心吗?良心文化似乎看不起契约文化,因为良心出自内在,是人的自觉性,而契约是外在的,强制的。但是契约文化也对良心文化“凭良心”办事不可靠。契约实际是双方的民主的条文,这里没有前在的苛刻。只有在违约时的苛刻。
中间体----是关系的纽带。我们常常在说,人与人,但是,这里显然有个中间体存在。没有中间体,就没有人与人,人与事件,人与。。。。关系就必然有中间体,而人们都忽视了这个中间体,契约和良心都是中间体。但是如果把契约和良心都加起来,就是完美的---中间体。违约的惩罚和良心的谴责保证人与人的关系和谐。道德和法律都是中间体。文化,就是人与人的中间体。没有文化也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有“中间体”。文化就是中间体。契约和良心就是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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