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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基督徒必需明白并且努力遵行生活准则
天主教基督徒必需明白并且努力遵行生活准则
天主十诫
第一诫、钦崇一天主万有之上。
陈列犯诫罪端、以便人知、而得戒之也。 信菩萨虽不拜、或拜菩萨虽不信、或服事菩萨虽无心、或请别人拜菩萨、或别人礼拜时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在菩萨及邪神面前发誓、赌咒、许愿、求福祈佑、点香点灯、供养等情、有罪。
打扫或洁净、或装饰、或齐整、凡属安置菩萨之处、或x画邪神之像、或整邪神之龛、或造邪神之庙、或别人作此等之事、我服事或帮他他作、有罪。
收拾邪神之像、邪神之经本、异端之书、邪教之记号、或卖或送此等之物与人、有罪。
诵菩萨经、念菩萨咒、作菩萨斋、设菩萨醮、或帮别人作斋设醮等、或食邪教之斋、如观音斋等、有罪。
作菩萨会、如观音会、天妃会、关帝拜把拜盟、结盟、盟血等类、有罪。
送钱等物、与人作恭敬邪神的事、有罪。
因别人以服事菩萨为本业、故我济之给之、如施盏饭及盘头米等类、有罪。
取邪神之名、及吉兆之名、以称自己或家人、或正月、与别时、贴有异端之对子、或诗、或文等类、或送之与别人贴、或代别人写等、有罪。
显然知拜邪神之肉、茶果等物、而不说明、此物是非真假、冒食冒领、有罪。
别人在菩萨面前唱戏、以恭敬或恭贺、或感谢之、而我往至戏台看之、有罪。
求签、打筶、算命、看相、看风水、灼龟、点时、择日、逐鬼、问鬼契神、贴符、戴符、戴菩
萨耳环、手镯、脚镯、头巾寿星公及系锁链等类、有罪。
爬龙船、或烧纸钱元宝、或请人烧及买、或替人烧及买、或卖、及送与别人烧、有罪。
拜苍苍有形像之天、或言之以为明监、或向之求福祈佑、有罪。
起屋之时、拜祭栋梁、或鲁班师傅、或请别人拜祭、或别人拜祭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整房子时、挂红于栋梁、及门头、或安珍珠于房脊、或放银子于墙脚、及门脚之下、以为吉兆、有罪。
信梦、鸦鸣鹊噪、灯开花、灶火笑、以为吉凶之兆头、有罪。
信各样虚妄兆头、如因虚想某事为吉兆、故行之、或因虚畏某事为凶兆、故戒之、有罪。
人死之时,放银定口、或葬之时、装寿饭、及寿榖、或点万年灯、有罪。
送殡之时、领别人所送有异端之诔文、或元宝纸钱等类、有罪。
行过分之礼、或邪妄之礼、以敬祖先、及不论何等先人、或别人行此等之礼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拜魁星、及魁字、或为求得功名、有罪。
信祖先、及不论先人、有灵感、或向之求福祈佑、或信其能飨饮食之物、或请其来食、有罪。
信祖先、及先人之灵魂、在木牌之上、或设立有此意及各样异端字之牌、或创立无字之光牌、或向此等、及各样邪妄之牌与碑、啼哭、或真拜、或诈拜、有罪。
别人欲写我名字、在于有异端之文或勒石、或帐、或轴、或单或簿内之时、我顺承不推辞、有罪。若自己写、更有罪。
妄信轮回托生、巫觋邪术、及各样邪教异端、或口言之以为正道、或别人言之、而我口阿顺、有罪。
别人在我面前、欺负毁谤天主教之事、而我阿顺不肯驳之、不敢说明是非真假、有罪。若是自己毁谤、更有罪。
在于人前怕羞奉教、曰、我不是奉天主教者、或官司审问我是奉教人否、而我推辞、不明说为奉教者、有罪。
非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而强转做为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有罪。
亵渎天主圣堂、欺负圣教之礼仪、轻贱天主教圣像、或安置圣像、于几有菩萨之所、有罪。
思疑天主妙情、或天主降生、或人之灵魂、或天堂地狱、或圣事之迹、或圣经之言、与诸所当信之事、有罪。
虚望天主显现圣迹、以试天主为真为灵、有罪。
有罪而妄说、不必痛悔、不必告解、而自得罪赦、自得升天、有罪。
托赖天主慈悲、倚赖告解能赦、故意犯十诫、更有罪。
绝望天主、量不肯赦、不能赦己罪、或发弃己之心、而曰、随我犯罪、随我凶死、而下地狱亦罢、有罪。
遇患难时不忍受之、而怨天主不公不灵、应保佑我、而不肯保佑、有罪。
因世务忘天主、日久不谢其恩、不发信望爱天主三德之情、有罪。
第二诫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凡有真实、合理、及要紧之事、而呼天主圣名发誓、有功无罪。呼天主圣名而发虚、有罪。
明知无某事、而发誓为有、或思疑有无、而发誓为实有、或为实无、明知某言语为虚假、而发誓为真实、或思疑真假、而发誓决为实、或决为假、有罪。
心不愿行某事、而口发誓愿行、有罪。
发誓心所愿行之善事、而後违誓、不行其事,或推延日久而行之、有罪。
发誓不行善事,如哀矜之事、念经守斋等类、有罪。
发誓行不合理之事、犯十诫之事、有罪。若後不改、而行其事、更有罪。
不顾真假、善恶好歹、而常发誓、或口惯发虚誓、而不尽力绝之、有罪。
呼邪神之名、而发誓、呼天呼地作主、而发誓、不论真假、不问虚实、有罪。
令人呼菩萨、呼天呼地等物、而发誓、或使人发誓、所不应发誓之事、有罪。
遇不顺意之事、而咒人咒己、有罪。
第三诫守瞻礼之日
主日及大瞻礼日、作工夫、不停百工、有罪。
每主日、及大瞻礼日、不到教堂望全弥撒、有罪。
该守小斋时,食禽兽肉、或肉汤、或同肉煮之菜、有罪。
该守大斋时,食两餐鱼饭等物、有罪。若食禽兽肉、更有罪。
每一年、不告解一次、不领圣体一次、或遇病重时、而不告解、不领圣体、或将入丧命险危之中、而不预先告解领圣体、有罪。
不省察己罪、不悔改罪恶、而擅便告解、或告解时、不明白全告、有罪。
告解时,神父命念经、施舍、守斋等功、而不依命行之、有罪。若命补赎人名声、人财物、或命与人解雠和睦、或命除绝各样犯大罪之根、而承命愿行、但後怠惰、不依命行、更有罪。若当时心不愿行之、更加有罪。并要从新复告、如不曾告解一般。
凡有大罪者、而冒领圣体、或坚振、或婚配、有罪。
领圣体本日、食饮东西、不论多寡、而後领圣体、或不明圣体要理、而擅便领圣体、有罪。
不悔改己罪、或思疑圣教要紧之端、或不绝邪俗、及犯罪之根原、而擅便领洗、或为贪世俗领洗、有罪。
主日及瞻礼日、不分外念经、及行各样善功者、有罪。
未熟要紧之经、而不求熟、未明要紧之道理、而不求明、有罪。
儿女家人、不守占礼、或不守听弥撒斋期、告解、及领圣体之四规、而父母家主不责、令其严守、有罪。若令其不守、更有罪。
第四诫孝敬父母
不听父母尊长正命、不遵国家义法、不从老师之善训、有罪。
听父母非理之命、或因听父母之命、故犯帝王之命、或因遵帝王之命、故犯天主之命、有罪。
自夸能德、而厌嫌父母丑愚、或不认之为己父母、或妄认别人为父母、有罪。
心怒、或口骂、或手打父母尊长、或在其面前骄傲、或在其背处毁谤、或轻贱凌父母尊长、有罪。
不勉力供养父母、不尽力医治其病、不专务安其身、而乐其心、或愿父母早亡、以得家业、有罪。
父母信从邪教、或别犯大罪、儿女不苦劝之、归正迁善、有罪。
儿女不遵行父母死时,所遗下之正命、或父母遗下家业与儿女收、儿女不竭力照其家业多寡、速还父母所遗之债、有罪。
父母奉教死亡、儿女背忘、不依天主教规、替他立功、如不念经祈主、不行哀矜之事等类、有罪。
父母家主、不严训儿女家人、勿往于有犯罪险危之地、及勿行常陷其于作恶之事、或不逼其隔断损友、及除绝各样犯罪之根原、有罪。
儿女家人不奉教、而父母家主、不竭力劝之进教、或奉教犯罪、而不严责、或不熟要紧之经、不明要紧之道理、而不尽力教之、令其学明、有罪。
初生儿女、而不送到堂领洗、或推延送领洗、有罪。
卖儿女姐妹、或送与外教人养、或嫁女姐妹与外教人作妻、有罪。
儿女家人饥寒、而父母家主不顾其衣食、或病而不医治之、或无罪而殴打之、或有罪而责之过度、或虚待之、不问何样、有罪。
兄弟不和、夫妻不睦、相争相斗、有罪。
受人之恩、而以雠报、有罪。
第五诫毋杀人
心雠恨人、或忧人之福、乐人之苦、或愿人受害、恨人之安、或愿人早死、恨人寿命、或谋想欲害人、或口骂詈人、或咒咀人、或手棍等殴打人、或用刀药等杀人、或明害人、或暗地害人、有罪。
因挑唆诬告毁谤凌辱别人、故其人受害、如失爵位、败名声、损货财、坏身命、生疾病、受人雠等类、有罪。
医学不精、不知病原、不识人之资禀、不明药性、而行医法、有罪。
厌生女孩、故淹死之、或嫌生多子、故损一二之命、或用药打胎堕孕、或愿妻早死、以便另娶别女、有罪。
劳病瘟病等、病者将死、未断气时、以桨糊塞其口鼻等孔、或搬出于行上、及不论有不便之处、致其速亡、有罪。若因虚畏凶兆、故行其事、更有罪。
自怨自恨、或愿得有死亡之机会、或寻命之路、或恃己力、不避害命之险危、有罪。
自伤己身体、或食饱过度、而害己身、或有病时、食反病之物、而加己病、或食酒醉、而迷己心、有罪。若酒醉中乱行、如害人行恶等情、更有罪。
自割、自绞、服毒、投水、投火等死、有罪。
恨人之善、喜人之恶、或减损人之善、或加增人之恶、或以巧言颠倒人之善行、或以甜言谄谀人之恶行、或贺人犯十诫之事、如娶妾、拜邪神等类、有罪。
以不好表样、致人犯十诫、及阻人功、一切凡有令人退善做恶、有罪。
与人谈论、或讲道时、言异端以为正道、及正道以为异端、或言恶事以为善事、及善事以为恶事、或言大罪以小罪、以小罪以为大罪、有罪。若致别人乱行、更有罪。
见人相打、知人有雠、力可和解、而不和解者、或知人受苦、知人临死、知人陷罪、力可救免、而不救免者、有罪。
知孩童病危、力能权洗、而不与洗者、有罪。
知教中人病危、而不尽力、早请神父解罪等、有罪。
第六诫毋行邪淫
凡行邪淫之事、不问何色何样、或行女色、或行男色、或行手色、或取妾、或奸己婢仆、或奸人妻女、或僭人之夫、有罪。
眼看淫污之色、耳听邪秽之声、口道淫欲之言、手弄污秽之物、身动邪淫之事、有罪。
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不隔绝所引我犯邪淫之男女、或不远离有犯邪淫险危之地、或不戒常陷我于犯邪淫之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不绝各样犯邪淫之根原、譬如读淫书、或看邪像、或歌唱淫词、或听邪话、或喜摩自己、或人之身体、或与好色之友相交、或与童女暗地私论、或饮多酒等类、为我犯邪淫之根、而我不戒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与别人作媒娶妾、或感动引诱别人作污秽之事、或开别人行邪淫之路、不问何样、有罪。
夫妇用正道、而行合礼之色、没有罪。夫妇不用正道、而行不合礼之邪淫、不问何色何样、或相共行邪淫、或自私行邪淫、或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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