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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证明
2001年9月11日
我于2000年11月11日在汪家峪我姐姐家(钮中芳)句,11点多钟公安局的人来人叫我们停止聚会,并把我们众人带到公安局一处政保科,我当晚12点多钟交了保释金1000元后被释放回家,因教会还有三个人被关押,我于13日通过警校工人李彬于当晚5点多钟在海中全酒店宴请了政保处的马毅(马毅带他的女儿)、杜文学和政法处的处长,他的司机等人,席间我被他们叫了上去作陪,后又被支开,并通知司机,告诉我放一个人要拿5000元,当时我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只付了饭钱610元,并被马毅、杜文学拿走的香烟(小熊猫)、酒等,折合人民币3800元
证人:钮中文
联系电话:13050033306
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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