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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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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把你生存空间压缩得喘不过气!

(邓焕武)
   
   
   ——申请解决“有户无房”困境始末
   
   从1992年以来,由于我的家庭组建在重庆,故而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整整18年。但我的户籍关系,却一直保留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我的老家)。数月前,因为多种原由,我决定重返家乡单独生活。但是,我在温州已是一个没有任何固定财产的“有户无房”户!
   
   因此,若回老家长期生活,首先要解决的是住房问题(以往返乡探亲,可以暂居亲友家中,但现在长期居住可就不行了……)。于是,我找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陈述实情;当时她们听后,还表示蛮谅解的——要我先打个书面报告送来……。但是,当我第二天去递交书面报告时,她们却变卦了——不仅不收报告,且连看都不看一眼地推却说:“我们居委会哪有住房?……”!此话分明混账透顶——难道说,昨天叫我打书面报告时,你居委会是有住房的吗!但我已察其中原委,故不同她们理论。因为不能怪她们……。
   
   由此,使我深深感觉到从下而上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本走不通。
   
   使我陷入困境的现实状况是,温州城区的房价高得令人咋舌!它同重庆市区的房价相比,要高出3至4倍。因此,我即使倾其全部财力,亦购不起一套最起码(质差价低)的二手商品住房。何况,作为一生被打压的持不同政见者,我没能享受任何养老社会保障待遇,须靠自力承担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虽然凭着胡温新政策出台,才在去年7月间自费缴纳了15800元,办妥了一份每月可领取350元社会养老保障金,但这仅够我每月生活费的3份之1左右——请计算一下,每天早餐3至4元,午餐、晚餐最起码的快餐一卡须7元,共计14元,再加饮茶等副食,每日生活费用不少于20元;加上外出乘车、添加衣服与家庭用品、水电费、手机话费等等,计每月不低于300至400元)!还有住房费用、看病与买药等等费用,这里还没计算在内呢!况且,作为现代人与知识分子,平常里看电视、上网撰文、阅读,均是应有的生活空间内容;难道说,谁就不应该有的吗?
   
   然而,就这么狭小的生存空间,特权政治势力还是振振有词地压缩你……。而他们自己呢,其生存空间一再扩大再扩大,一再优越再优越……。这一切,均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难道还须具体地详摆细述吗?
   
   无奈之下,我想起亲民形像颇好的温家宝总理。于是觉得试足走从上而下的路径,看看能否解决我面临的困境。于是,我给温家宝写了如下一封信——
   
   温家宝总理:
   你日理万机,本不应为个人问题而打扰你。但当我无住房问题面临走投无路之际,想起你的亲民形像与认同普世理念等良好印象,故而决定重走1997年因私房拆迁致我绝境问题寄信朱熔基总理,因而获得合理解决之现实途径。故盼这一次亦能得到切实救助,以解无住房燃眉之急!
   之所以“走投无路”,是因为我被视为“民运分子”,是《08宪章》首批303名签署者之一。因而遭到政治歧视而处处拒不受理与不予解决实际问题。现在,只好暂时租住6平方米高价私房(长期租住是无力支付的)。
   本人自青年时期接受东欧思潮(即铁托观点)以来,一直被视为“政治异己分子”,长期经受政治打压,冤案连连——1957年以“现行反革命”案被判刑12年;“文革”中遭关
   
   1、
   
   
   
   
   黑室禁闭达23个月;1981年又涉“双非”案遭拘押近5个月,但因此祸而得福(经重新审查而获平反);但至1995年又因参与上书呼吁政治宽容而被关押,随后被制造公诉“重婚案”被判刑8个月!此冤案,至今未获平反纠错……。
   所以,从“左”的视角看来,我被认定为“一个老牌的现代修正主义反革命分子”而无庸置疑。但我自信无大错,更无罪。
   此致
    公民邓焕武上
   
   (并随信附件5份,供参阅)
    2009年7月28日
   
   5份附件——本人身份证、第二次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以及被社区拒收的申请廉租房或批购廉价经济适用房书面报告等复印件。
   
   此信现打印时,修正了个别文字,但内容未增减丝毫。信于第二天即7月29日用挂号寄出。待到9月11日,江滨街道办事处打来电话,才得知此信由国家信访局下达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受理。
   
   国家信访局下达文件中明确限期30天内结办,但街道办事处信访室经办人黄加亨改期为60天内结办(他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的规定,改得似乎无懈可击)。但由此让我感觉到,事情可能被扭曲与复杂化。他见我面露疑问,就宽慰道:这只是例行规定,我们将会尽快予以办理。对此,我无可奈何,只好耐心等待了……。
   
   与此同时,社区亦同意为我递送书面审请报告了。并且好意地告知我,若要解决住房问题,首先要被审批为经济困难户,才可再申请廉租房或准予购置低价的经济适用房(即廉价安置房)。这期间,街道社救中心苏科长要我再交一份这次离婚之后住房分产现金11万元去向的书面补充说明,以及两次婚烟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复印件。于是,我感觉事情正在办理,亦似乎有所进展,因此增添了新的期望。
   
   这之后过了40多天不见动静,可我返温已近4个月,而在重庆还有一些事项急须处理。于是,打算先回重庆了;思忖这里的事情,将会得到何种答复,在电话中亦能问个明白。不过这确实表明,我的原有期望值,已经减弱了许多!因为,我深知传统官僚机制种种固疾,上上下下均是一脉传承的。它历来是“政策内水泄不通,政策外天马行空”。既然被卡在“政策内”,那就休想满意解决问题!
   
   更因为,在此期间,还有一段特殊插曲,影绰地同本事件有关。故而必须予以诉述,好让读者知晓事件实质的来龙去脉。这就是,一直密切关注着我的温州当地“国保”,在我返温之初的一次请吃时,我告知了自己面临之困境,亟需解决。并试问他们能否帮忙……。当时在场的鹿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何崇一满口答应说:将作为重点事项汇报上级予以考虑,并把答复尽快告知我。
   
   那天他们请吃,是在一个星期五的晚间,须待下个星期一他们上班之后,才能作出决定与答复。果然,同我保持沟通的小白,几天之后在电话中简要地告知说:……每月可给不低于800元的住房补助费……。并答应,过几日由他取出钱送过来。但这个不明确的告知,使我不能不产生疑虑:他将从哪里取出钱来?……
   
   
   2、
   
   
   
   过了几天,小白送钱过来。此时,在我提问之下,小白才明确告知:这笔钱从他们国保经费中提取,但需要弄一张发票顶替,才能从财务科取出钱来,可这发票一时还未搞到,故而先由他小白私人垫付这笔钱……。我听完之后,似坠入五里云务中!感叹道:“我怎么能拿这种钱呢?如果这种钱都要拿,我老邓还会这么穷吗!……”。接着我向他解释道:原先……想请你们帮忙,是因为你们最了解我的状况,如果你们肯向民政部门反映与沟通一下,那一定敢用的。但现在看来,是我们闹误会了……。小白边听边呆着想了想,就变通着说:……那么,可否作为慰问金呢?对此,我也想了—想,但还是苦笑着摇头说:哪有这样的每月发“慰问金”的?再说,又凭什么“慰问”我呢?……。
   
   ——因为在一定范围内,我是个出了名的“一根筋”,哪会变通呢!于是,两人坐着相对无语。这时,小白的手机又响了,他接听之后,就急忙走了……。
   
   后来,“国保”得知我将回重庆,又打来电话坚持提议请吃——为我“饯行”。我再三推却不过,只好答应以了谢意。这次集体请吃比上次多了两人,市公安局国保总队也来了一人。席间一位分局国保老熟人主动说:邓先生,你的住房问题,若我们替你叫几声,会有用的。于是我笑道:你们替我“叫”,当然有用嘛,问题是,你们不肯为我“叫”一声嘛!这时,面带笑容的何副大认长不表态,但我从他的眼神中,分明读出如下意思——既然不要我们的钱,那就休想拿别的钱……。
   
   以上插曲,暂述至此为止。以后的节目,可能会演唱得更精彩。但至此,已把我的期望给击碎了!
   
   返渝后不过半个月,该办的事情还未办完。但黄加亨打来电话:……事情阻挡在区民政局,因此他们街道方面实在无能为力。他建议我本人亲自去民政局和经办人员当面沟通一下,并说街道方面有关人员可以陪同一起去。于是,我怀着不再期望的心绪重返温州,看看究竟是怎样一种阻力,其理由是否合情合理!
   
   那天陪同我去区民政局的除了黄加亨先生,还有街道办事处社救中心的苏科长开车同往。在车上据二位说,为了我的申请经济困难户的事,他们去区民政局来回往返许多次,“跑了不少的路,但均无效果……”。而我也对二位说:事已至此,已不抱希望了;但总要讨一个说法。况且你们诚意地陪我同往,那就作最后一搏吧!其实,他们更清楚地知道事情已毫无希望,而之所以陪我同往,只是为了宽慰我这个当事人而已(可能亦含有同情成份)。
   
   未出所料,这次所谓的沟通,不到10分钟,就谈崩了(区民政局社救科科长谷晓东背靠特权政治势力,自然是显得有持无恐的骄横样子,他根本没有沟通的诚意,其情绪比我这个不得意的当事人更激动——竟然见话不对劲,他站起来就走人……)!自然,区民政局是街道的“顶头上司”,街道方面只能按区民政局的意见办事。于是,60天结办期已到,街道办事处按程序交予我以下书面答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江滨街道办事处文件 鹿江滨办(2009)78号
   
   邓焕武:
   你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信访件【区信访局鹿信转(2009)270270号】单位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街道社救中心于9月11日受理你的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并经初步调查补充资料核实,上报鹿城区民政局核定。10月27日区民政局审核后发现你“家庭现存财产人均值为当地困难家庭标准的6倍以上”。
   
   3、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31号)第十三条“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你“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生产性设施、物悬,按受理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不列入困难家庭救助。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答复意见书原件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事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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