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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爲《国有土地征收及其上房屋收購条例》
作者 三鞠請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題目名稱不妥,建議改爲《国有土地征收及其上房屋收購条例》。理由如下:
國家因公共需要,授權政府永久性收囘国有土地的使用權,這叫土地征收,或叫 征收土地。政府只能征收土地,不能征收房屋,因爲房屋是私有財產。應該用收購或賠償的方法取得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不應該用补偿方法取得。
补偿、賠償、收購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在商業活動中,补偿是多退少補中的“補”的意思,通常补偿發生在交易之后,所以“補”的差額是預先知道的。雙方協商的“补偿協議”的重點通常是其补偿的方式,如支票、現金、實物、什麽時候付清等。“补偿”一般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賠償通常用在利益被損/傷害的情形,有時還帶有懲罰性質,“賠償協議”的重點是賠多少?“賠偿”一般也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的改變。收購故名思議就是通過“購”來“收”別人的財產所有權。
擧個小麥的例子:政府從農民手中取得小麥,應叫收購小麥,而不能叫征收小麥,因為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收購中的“購”還有買賣公平的含義,即政府不能損/傷害農民的利益,否則以後政府應补偿/賠償給農民造成的損失。
所以,爲了更人性化,公平化,建議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題目名稱改爲《国有土地征收及其上房屋收購条例》。
最後,又緬懷起敬愛的鄧小平先生,他生前做了一件很偉大的事情,沒有這件事就沒有當今中國的偉大成就,這就是堅決徹底否定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並隨后政府對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受到衝擊的個人和家屬給與补偿、賠償,及对文化大革命中犯错误的人作了处理。而當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對國人造成的傷害比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也建議政府儘快制定相關的补偿、賠償條例,實施對近幾年來被政府和/或開發商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低價“徵收”或被“強拆”房屋的合理补偿、賠償,使社會更加公平,更加和諧。
2010年2月10日
(2010/02/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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