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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昨日贴出“六四最大秘密试解:邓小平一定要血腥镇压的真正原因”抛砖引玉一文后,许多网友从不同角度给与了积极的回应,令本人十分感激;同时我也从中感到了一种来自历史和读者的压力,逼迫本人不得不以更科学、更客观的态度来对待我肯定还很不成熟的对六四中共血腥镇压动机之推论。 应当承认的是:本人最开始写作此文时,完全是当作一个普通的对芦笛先生“中策说”回应的寻常贴子来写的;不想一下笔就发现假如没有论据和论证,我的基本观点根本就无法解释清楚,最好只好洋洋洒洒地越展越开,变成了一篇有关六四的分析文章。正因为此,如芦笛先生指出的那样,该文的结构、风格就有些不伦不类,感叹号太多,离一篇真正的论述文章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惟望大家谅解。 虽然不少网友比较赞同我在该文中对六四中共血腥镇压动机所做出的“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之推论(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推论很早就有人提出过,不过分析角度与我不同,决非本人专利),但平心而论,本人的推论还是有一些基础不那么扎实的地方。这也难怪,由于手头资料、资源所限,本人只能采取“根据公开事实言论来推断背后的历史内幕”这样一种西方不少中国问题专家常常采用的手段来分析六四;换句话说,只能象一个手中并未掌握太多直接证据的侦探一样,主要靠逻辑分析和推理手段来接近案件的真实。因此虽然总的来看本人分析的态度和方式还算科学,但一样存在着“真理只差一步就是谬误”的相当可能,在历史真相大白之前,只能先当作一家之言看待。 本人认为,我在该文中对六四中共血腥镇压动机所做出的“收买人大常委不成功”之推论,从逻辑上看尚在如下几处有所不严谨,因此需一一列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作补充证据---- 1、并未交待清楚六四前公开签名反对戒严的57位人大常委,究竟能在当时的整个人大常委会中占有多大比例、起多大作用这个关键问题----- 为此,本人得到一份六四期间七届人大常委会名单的情况下,从中可以统计出:包括委员长等在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数基本上在120人左右。这就证明了六四前,公开签名要求召开人大常委紧急会议讨论戒严合法性问题的人大常委至少已达法定人数的2/5(57-4=53)! 应当承认,在人大常委中存在相当比例中共代表和军队代表的情况下,这个公开反对戒严的常委比例是相当可观的。同时,假如6月20日人大常委会开会时,再有1/10左右也就是十来位常委加入反对戒严的阵营(在电子无记名表决情况下,很多不敢或不方便公开站出来的常委很可能会投票支持站出来的常委),整个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就将大大不利于中共。 2、并未分析究竟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台“表决机器”能够在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在89学潮那样一个非常局面下起什么样的“最高权力机关”作用这样一个宪法问题----- 为此,本人搜集了一些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职权等的一些资料,其中列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换句话说即使在六四期间,也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 权。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 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这一条最关键: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有绝对的权力对戒严和学生抗议活动是否违法等关键性“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答和解决”,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当时的学生和市民、知识分子纷纷要求、期待人大常委会尽快召开,实际上正是希望人大常委会顺利行使这一宪法神圣赋予的司法解释权)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 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 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一条最关键之处在于确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务院”都必须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而且人大常委会有绝对权力审查、撤销戒严令)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这一条说 明,人大常委会其实并无权“罢免李鹏”,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召开人大全体会议才可以实现(不过人大常委会恰恰有召集权);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根据这一条,六四期间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赵紫阳的免职其实是非法的,因为事先并未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凡当时阻挠赵紫阳参加军委会议行使相应职权的行为均属非法)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戒严;。。。(六四期间如何处理学潮问题难道还不算“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吗?!动用野战军、装甲部队等战争机器实弹镇压共和国公民难道不算同“战争状态的宣布”一样重要的问题吗?!学生和市民、知识分子希望人大召开常委会行使其“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点合法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满足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 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 从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明文规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我们不难看出:六四期间作为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就有着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来解决当时国家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对戒严、示威合法性做出司法解释、监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最终决定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解决学潮危机等等。。。正因为如此,中共为了确保其控制下的中央军委和国务院能够不受干扰地通过戒严这样的极端手段打击异己、镇压学潮,才处心积虑、不惜代价地要阻挠人大常委会的召开;否则,只要人大常委会一开,在至少2/5常委同中共公开唱反调的情况下,其必然开始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开始监督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工作,共和国就再也不是中共和邓小平等老爷子说了就算的天下了。 3、并未详细分析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而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六四期间中共可能用来阻挠人大常委会召开或干扰其进程的其它合法选择的可行性---- 本人搜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两份在六四期间均有效的法律文件,其中列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显然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只能由委员长万里来召集方可以顺利召开,因此各界广泛呼吁的“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才不易召开,这显然是中共在人大组织法中早就埋下的一个方便独裁的伏笔。不过六四期间6月20日左右的人大常委会会期早在5月10日就已经拟定,万里委员长也从没有宣布过需要更改(其实宣布了反弹也会很大,反而让人民看清中共利用程序法搞假民主真独裁的下流伏笔,何况万里同情学生),只是在6月3日凌晨军队开进的同时由在法律上并无相关职权的所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言人”含含糊糊地说什么“在6月20日左右如期召开人大常委会是很困难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神圣职权究竟“很困难”在哪里呢?!);因此可以基本肯定的是:六四期间人大常委会原定6月20日左右会期的推迟是没有任何合法解释和合理交待的,因此也是非法的-----这说明中共当时很可能已经不能或不方便用合法手段来“名正言顺”地阻挠会议的如期召开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这一条说明:10名以上的常委已经有权提出议案。虽然由于中共在人大组织法中埋下的又一处独裁伏笔,议案能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其最后的决定权竟握在人数少得多的“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组成)手里,但毕竟不能简单置之不理,还需要向常委会或提案人提出报告,象戒严这样重大的问题到时不列入议题还真不好交待;何况根据史料,六四期间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们如万里、朱学范、雷洁琼、严济慈、费孝通、阿沛阿旺晋美、周谷城、荣毅仁、孙起孟等都并不一定听话,详细名单请见所附资料)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条证明议案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 总之,从人大组织法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来看,要想光凭2/5常委的提案就达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正式讨论的目的还是有一些程序法障碍的,而这些法律障碍本身当初之所以能够顺利通过并长期存在,正是中共为确保一党专政所精心设置的“程序法拌脚索”(这也反证了有些人天真以为“以法治国”就可以保证民主实现之可笑,中共的鬼点子和阴招实在太多了)。不过具体到六四期间的情况,中共这些精心设置的“程序法拌脚索”是否能够发挥效用还真的很难说,因为它仍然需要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们能“和党保持高度一致”,在当时那种社会气氛下,除非动用强硬手段,否则天知道一大半都不是中共出身的委员长们还会不会公然违背自己的良心和人民的意愿,象平时一样甘做“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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