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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悲鸣必须立即停止攻击杨建利先生的绝对理由 今天给大家做个完美证明,就用马悲鸣先生自己的逻辑。
马悲鸣最近写了不少攻击杨建利“违反中国法律”的文章,也受到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很多人当面反驳---对于这些反驳,马悲鸣惯用的一句反驳语是“法就是法,法律面前不讲人情(所以“杨建利违法”就活该被严惩,所以你们大家都不要同情杨建利)”。
“法就是法、法律面前不讲人情”
----请记住马悲鸣说的这句话,我下面马上就用他自己的这句话来证明马悲鸣先生自己为什么应当立即停止对杨建利的任何攻击指责。
“法就是法”,很对,问题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第十一条之一)
----这就是国际司法界公认的所谓“无罪推定”的原则,所以大陆近年开始,才只将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人称作“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这里面的道理其实很简单:既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其他任何人或者机构又怎么可能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呢?
明白了“无罪推定”这一原则,我现在就想问马悲鸣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你现在真的可以确定杨建利有罪么”?
答案显然只能是“不能”----既然所谓杨建利“违反中国法律、使用假证件入境旅行”这一在马悲鸣看来特别需要严惩的“犯罪事实”本身,根本没有经过任何一级大陆法院的审判定罪,那么无论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还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任何人任何机构目前都不能确定杨建利有罪,远在天边、听风就是雨,根本没有掌握任何实质性证据的网友马悲鸣就没有道理确认“杨建利”有罪了。
----马悲鸣不是很强调“法就是法、法律面前不讲人情”的么?那么好,我现在就可以明确告诉他: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或者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什么的)的有关规定,也根据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基本法律原则,杨建利本人虽然被中国政府暂时拘留审查甚至逮捕关押,但既然未经法院审判,我们目前就仍然不能确认其有罪。
既然在未经审判前,我们大家、包括马悲鸣在内都不能确定杨建利有罪,那么特别强调“法就是法、法律面前不讲人情”的马悲鸣先生,就应该严格按照大陆现行法律和国际上普遍承认之“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要求,立即停止在杨建利问题上对杨建利本人“违反中国法律、应该受到相应惩罚”的无端的、并非基于任何法律事实,而完全从作者本人“人情”观点出发的攻击指责。
说白了吧,哪怕是信口开河的网特都有权继续批评杨建利“违反中国法律”,偏偏你马悲鸣完全没理由这样做----因为“法就是法、法律面前不讲人情”这话恰恰是你马悲鸣先生自己所百般强调的。
有请马悲鸣先生充分尊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大陆法院对杨建利做出审判之前,立即停止并收回一切对目前尚不能确定有罪之“犯罪嫌疑人”杨建利先生“违反中国法律”之无端猜测、指责和攻击----不然,就请马悲鸣先生今后少拿什么“法就是法”的大帽子来吓唬别人、美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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