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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马横刀单挑马悲鸣 早就听说马悲鸣有个什么“中共万恶、独善六四”的著名谬论,却一直没有正眼去瞧它,因为在安魂曲看来,这样的谬论其实是根本不值一驳的。不料最近马悲鸣却因多维赏脸而得意洋洋地自诩为“舌战群儒”、欺负大家论坛无人起来;看来不给其人点颜色他是不知道天高地厚的了,特用了三分钟时间,挑出马悲鸣“中共独善六四”论的一处致命立论错误下手、彻底击垮其谬论的整个逻辑基础,以正视听。
1、马悲鸣既然一再强调中共“独善六四”,说明他必认为“六四平暴”是“中共”,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功劳;
2、既然马悲鸣认定“六四平暴”是中国共产党的功劳,那么他就有责任具体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六四期间,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角色、地位来具体参与“六四平暴”、并因此立下“独善”之功的;
3、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一句“基本原则”,但同样在这部宪法中,还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更具体规定了可以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具体机构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希望马悲鸣在解释自己立论时不要忘记这一点;
请大家不要着急,我先不亮出我驳斥马悲鸣谬论的全部底牌,但只要马悲鸣敢顺着我前两个问题(第三个不是问题,是提示)正面解释下去,我就有绝对的把握很快让他最后陷入逻辑上站不住脚的境地,从而一劳永逸地把“独善六四”论扫入历史的垃圾堆。当然前提是马悲鸣得陪我玩的这个胆量:)
----另外马悲鸣除了犯下这个主要的逻辑错误之外,还有一处明显的漏洞-----这就是他从来没有解释过:他究竟依据六四当时的哪部中国成文法,来认定学生占据广场属于非镇压不可的“非法割据”行为。这一点,也请他给个明确的说法。
需要提醒马悲鸣的是:光用“国际惯例”来解释你的“非法割据”理论可是不大符合你自称最推崇的“法律精神”的------因为假如“国际惯例”可以用来证明“学生非法”的话,那么作为“国际惯例”的其他东西,比如民主、人权、新闻自由原则等等,岂不是更可以早就用来反证“中共非法”,因此“六四有理”了么?其实在西方不少国家,类似“非法占据他人及其公共场所”的行为是确实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去约束的,否则人家也无法对类似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马悲鸣你不要一会儿高举“法治精神”的大旗来指责学生非法、一会儿又高叫什么“国际惯例”却丝毫拿不出任何在法律上经得起推敲的理由,想好坏均沾、里外通吃可是想得太美了。
----立马横刀准备单挑马悲鸣这个腐儒的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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