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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名破产企业职工状告自贡市政府 2006年1月12日, 破产企业原自贡市高压容器厂的147名工人,为主张权利,采取理性维权方式,推举出四名诉讼代表人,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自贡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希望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纠正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该案一旦受理,将成为中国目前原告人数最多的行政集团诉讼案件。
■企业扭亏无望 高价拍卖成交
成立于1967年的原自贡市高压容器厂,位于四川省西南的自贡市舒平镇。近年因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企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4年7月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政策性优资破产程序(1997年国务院确定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自贡市是其中之一)。经评估确认,高压容器厂破产财产总额扣除已变现流动资产价值后,实际可转让的破产财产评估值为3311.64万元。
自贡产权交易所受破产财产高压容器厂破产清算组委托,先后在《四川金融投资报》、《自贡日报》、自贡产权交易网、乐山产权交易网、长江流域产权共同市场网发布转让公告和转让信息,征集到2位意向竞买人。
2005年10月31日上午,在自贡产权交易所举行原自贡市高压容器厂破产财产公开拍卖会。此次拍卖底价为2400万元,经过56轮111次竞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16号最终以3730万元成为买受人。该破产财产以高出底价55.4%、超过评估价40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据自贡市国资委负责人介绍,此次拍卖成交价是本市超过拍卖底价最高的一例。
■安置标准分岐 双方各执一词
随后,原自贡市高压容器厂职工同破产清算组就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标准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职工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在此之前,自贡市1997年就有两家同样的破产企业(原自贡市无线电三厂、原自贡市铸钢厂)破产时的职工安置费标准就是按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五条予以执行,安置费标准按1996年自贡市年人均工资4650元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为现金13950元。
随着时间推移,自贡市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2003年为10754元,2004年已达11849元。然而,在自贡市高压容器厂2004年破产时,清算组给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竟与八年前对其它破产企业实行的标准一样,也是13950元。其依据的是自贡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实施自贡市高压容器厂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自府函[2005]145号),该文件规定“自贡市高压容器厂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仍统一按13950元/人执行。”政府部门对仍然适用这一标准的解释是,国务院文件授权了“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有关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只要在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以内,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自主决定安置费标准。
企业在破产中被高价拍卖,政府确定的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与8年前的标准一样;而破产企业职工则认为,一次性安置费应该按企业破产上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因此,对有7百余名职工的这家企业来说,双方各自主张的安置费标准差额达到1400多万元。由于利益之争,政府与破产企业职工意见无法统一,关系难以调和。
■推选诉讼代表 提起行政诉讼
原自贡市高压容器厂职工认为,自贡市政府这样的处理是在曲解国务院文件精神与原则,置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死存亡于不顾,置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水平、已逐年增长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等实际情况于不顾,是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破产企业职工合法财产利益的行为。既然高压容器厂拍卖非常理想,为什么不能更好的解决职工的安置费问题?自贡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实施自贡市高压容器厂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不足。职工及代表人等,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最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选出4名诉讼代表人,于2006年1月12日将自贡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纠正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目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维权之路难料 启蒙公民意识
这一诉讼能否获得自贡市中级法院受理尚不能肯定,本案最终能否作出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判决更无法预料。但不论诉讼结果之成败,正如我的朋友无冕之王所说,提起这一诉讼的意义在于:一、唤起人们利用任何可以维护公民权益的斗争方式,为自己、为我们周围的人、为我们的子子孙孙,争取公平、正义的机会;二、不断用合法的斗争手段,监督和制衡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三、宣传“民告官”即行政诉讼和“集团诉讼”的法律知识,促进弱势者们的维权意识,提升弱势者们斗争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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