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沧海一叶集 |
| [主页]->[百家争鸣]->[沧海一叶集]->[从李建平案看共和国的冤案是如何产生的] |
|
李建平先生被中共当局以涉嫌诽谤被逮捕.我们不必为李先生到底有没有诽谤了政府大费口水,就如今天我们不必为女人是不是人而大费口水般,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李先生的诽谤与"女人不是人"的论调是一样的可耻 . 从李建平案我们可以看到共和国的冤案是如何发生的,那可以看出共和国的卫士们是如何的滥用职权的. 先来回顾一下李先生案的发展过程:2005年5月22日,李建平接到科园派出所的电话,要求他去交上护照,没收护照的理由是: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反动言论,颠覆政府。
26日5名山东省淄博市网络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李建平家,以电脑里有淫秽图像为理由把李建平带走。 27日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局张店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涉嫌诽谤罪拘留了李先生. 28日早晨,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局带了拘留证搜查李建平家,带走了他的手稿、所有有钱的存折、光票、几本通讯录、一本诗集、还有国外寄来稿费的支票,随后又到他的公司里搜查他的稿件。 6月26日公安局说还有一个星期检察院拘留期。 6月30日检察院下达批捕书,理由是涉嫌毁谤,表示李建平在海外网站发表的文章是毁谤政府。 我们可以清淅的看到党国的卫士们的李案路线,是先以发布反动言论,颠覆政府,跟着是淫秽图像,再来是诽谤罪、拘留.反动言论与淫秽图像何干,淫秽图像又与诽谤何干,根本就搭不上界,党国的卫士是硬要搭上的,以此类推,就是搭上故意杀人罪之类的都是可能的 . 不过从党国的卫士办案路线最少可以证明以下二点:李先生发表的言论不是什么反动言论,颠覆政府的言论,果真是反动言论,颠覆政府的言论自然是以颠覆来论罪了,就如杀人绝不可以用贪污罪来说论处.李先生的电脑里也没有一张的淫秽图像,果真有淫秽图像就证据确切,就以之论罪好了,也无需要找诽谤了 . 管你有没有罪,反正你落在了我们的手中就是有罪的,管你有没有犯案--总是要审出个罪来交代一翻的,一早就认定了有罪,缺的只是证据,余祥林一案早就给我们摆了个示范--十天十夜不让睡,又打又吓.不然圣人岂非是抓错了人,犯了错.如此圣人还成圣人?李建平先生的诽谤也就无中生有,在圣人们的有罪认定下种种不法手段下产生了. 什么?你胆敢说我们用的是不法手段,没有证据可不要乱讲,不--是犯了诽谤罪呢?我们可是有拘留证有逮捕证的,依足了法办案的 . 山东省淄博市网络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靠的是什么带李先生走,是拘留证还是逮捕证--什么证都没有就"带"了李先生走--管他愿不愿意,难不成谁都可以随带走他--不是,卫士们用了他们手中的权--依了什么法办了什么案 . 看看那张拘留了李建平先生的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涉嫌诽谤罪拘留.那第六十一条是怎么说的呢?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要说,李建平先生本就无涉嫌诽谤,就是果真是涉了嫌,都并不符合以上七种情形.依了哪门子的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5月28日,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局带了拘留证搜查李建平家,真不知道这更是依了什么法,拘留证可不是搜查,这是非法进入民居,非法搜查. 5月27拘留到6月30批捕,时间是三十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李先生的所有"罪证"都是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三十四天符合了哪几天,执法的老爷们可以告诉我们吗?也许是最长可以羁押37天吧?果真是如此,那法官们就是想怎么判罪就怎么判了,反正我有审判权--这是法规定的了,审判权归我,可是有法可依的.这是用法吗?这是用法的名义滥用职权,不--是犯罪. 可惜,明明白白的犯罪,在圣人的光环下成了依法办案, 而普通的老百姓只能成为为圣人们抹去污点的牺牲品. 2005.6.22
|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