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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征地的原因
暴力征地的原因
──征地农民拿不到钱合法
沧海一叶
2005年过去了。这一年,也是中国大陆征地最为暴力最为血腥的一
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定州绳油村的数百名统一着迷彩服的人持
刀持枪,《新华社》的报道说打死了六人,和最近发生的汕尾市武装
警察鸣枪警告误杀了三人。
征地、征地,伴随着征地的是不断的暴力,不断的血腥。伴随着暴力
征地,农民们打出的标语是“维护国家的土地政策”,喊的口号用以
维护自已利益的也是国家的各级土地政策、法律、法规,要拿自已认
为应得的补偿。征地方搬出的、喊出的也是国家的《土地法》,国家
的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用地单位拒绝再付钱给村民们。相信大
家都不会忘记定州征地引发的血案到最后国家也承认征地的合法性,
当然,最后那片土地没有征。
从国务院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有权批准
征用耕地者全都是违法批准占用耕地
或许你会觉得奇怪,当征地引发争议后,征地与被征地方都用国家的
有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作为武器来进行抗争的。用法律、法规来进
行抗争当然是好事,至少说明了人的法制意识的增强。为什么征地的
双方都用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作依据,却无法平平静静地解
决暴力征地的问题,非要一方用国家专政机器,一方不得不暴力抗
争?这主要是征地的合不合法问题。用地单位说征地是合法的,具体
实施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也说征地是合法的,被征了地的农民与村
委会说你的征地是非法的。事实上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从国务院到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有权批准征用耕地者全都是违法批准占用耕
地,都在违反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下简称《土地
法》)。这绝不是我随口乱说的,有法律条文为证。《土地法》第四
章《耕地保护》第31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
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
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
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
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
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
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3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
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
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
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
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这些年国务院有没有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没有按这个“占多少,垦多少”?当然没有,要不然我们的
国家耕地总量也不会迅速地减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23条更具体地规定了如何审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
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
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
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
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
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
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
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
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和供地方案。
又有哪一级政府做到了补充耕地方案的完整、合法、合理的审批?有
补充的只补充很少一部分,所以才造成现在的耕地越来越少。再说
了,建设用土可以无止境,可开垦的土地是有限的,当所有的土地都
开垦完了后,再建设项目用地又占用耕地,到哪里去补充耕地呢?
两个公告有啥作用
征地违法也好,非法也好,实际上征地之争主要的是征地补偿之争
(中国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从来都是置于法之外的,在这里我们不讨
论,以后有机会跟大家专门讨论这一问题。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合
法”批准了征地审请之后的事。)。解决了征地的补偿问题根本就不
会有现在现在如此浓厚的血腥味。我们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的条例让
大家看看,或许你就会知道补偿之争的问题出在哪里了。
现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在实行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久
了点。到现在2006年也不过七年,还是应该挺新的。
《土地法》第46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48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这两条就是所谓的征地的两个公告所依的条例,有许多地方征地连这
两个最简单的公告都没有,被农民们称为非法征地,就绝对是非法征
地了,事实上这两个公告有没有对于农民兄弟根本就没有用。第一个
公告只不过是通知说:嘿!兄弟准备把你的土地使用权交出来。第二
个公告只不过说,我给你多少钱,让你到什么地方去。“听取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确定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还能有什么意见,就是有意见又能怎么样,
能改变确定吗?最多只不过是唠叨两句。事实上连唠叨两句都不得,
不信,你听听,“大部分村民钱都收了,就几个人对政府提出不合理
要求。”
征农民的地却不让农民说怎么补偿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生命线,可政府把农民的生命线征收了,给予补
偿却可以不听取一丁点的农民意见。
《土地法》第47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
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
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
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给予补偿的标准的确是清清楚楚,字面上看起来也是不错不错,有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里规定了
耕地以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耕
地的标准却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确定的。《实施条例》第25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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