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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无罪的
4月27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发生在上海 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召开记者会。表示:4月16日上海市部分学生和群众在市内部分路 段举行涉日游行示威活动,极少数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趁机乱扔石块、打砸店铺。经过 警方调查,第一批16人已于日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6人被治安拘留。 年轻的爱国朋友们因在4月16日的涉日游行中烧了日本 国国旗,打碎了几块的商店和餐厅的橱窗第一批就被捕了16人,拘留了26人,后面还会 有几批呢? 第二批\第三批\第N批我们是都不知道的。公安机关现在仍在进一步调查和 甄别,对涉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追捕。
据新闻报道说这些人是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依法治 国我一向是支持的,特意去查了一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1999年 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这第二百九十三条到底说什么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 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解放日报有祥细报道如是说:“湖北来沪人员张建勇趁学生进行涉日游行之际,爬 到一平房屋顶上,投掷石块、墨水瓶、矿泉水瓶等物,煽动闹事。张建勇因涉嫌寻衅滋 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真不知道这42人违反了二百九十三条四款中的哪一款是随 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吗?不是。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吗?也没有, 连打都没打;可能是违反了第三款吧!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吧!强拿了公共财物石块\损毁了私有财物矿泉水瓶吧!要是这都是违反了<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明天我们还要出门吗?谁不脚踩大地啊!谁不违了法啊!不出门在家 呆着也是违法的,土地是国有的,是公共财物--看来我们大家都要入狱五年了,任何有 一点脑的人都知道这42人是没有违反这第三款的,大家都没有去坐牢啊。 他们的行 为就更没有一点违反了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他们无非是要表达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及领土完整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城市形象,要果真如此上海的城市形象早就该损害了,上海也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上海了,是日本国的上海了。那些个说我们的爱国青年们的一些爱国过激行为是“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城市形象”是绝不够勇气站出来说“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及领土完整”是损害上海城市形象的,当走狗当汉奸当成这样子,也实在是悲哀。 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42人全都是无罪的,不单如此 ,所有参加爱国反日游行的青年们都是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反日游行谁可以告 诉党告诉政府谁是负责人吗?没有,果真要找出一个负责人来定其违法的话,那就只有 一个负责人了“所有的爱国人士都是负责人”,胡总书记是\温总理是^^^^^^当然了, 我都是。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参加那是有罪的。除非在上海实行的<刑法>不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是<大日本国刑法>。我们都在试目以待,看我中华施 行的刑法到底是哪一国的法。 议报》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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