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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产生及其法律地位--兼答老左

    我从来没有认为西方国家的多党竞争民主是最优越的,也没认为它一定能适合中国国情,但我觉得它经过演变进步而实行了一百多年,这种制度一定有其可取的地方。

    无论什么样的民主机制,我觉得一定比现在这种一人一党决定一切优越,跟人无完人一样的道理,中共也有其局限性,我国现在缺的就是一种反应民声的制度,缺一种当执政者及执法者出错后的纠正机制。

    由于我一直忙于从理论上让更多的人认知民主的事,更忙于在任何我所知道的论坛里批驳一党专制理论,所以就没有发表过详细的具体的民主措施。我知道,现阶段讨论某些具体民主措施,的确太抽象了。我倒是觉得我们每个拥护民主的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更多的国民了解和认知民主,显得更实际一些。我现在就一直在这样做,向我所接触到的每一个人介绍民主思想,用事实向每一个人论证一党专制的弊端,直到我所接触到的每一个人都能接受民主思想,以期在国民当中建立民主思想的基础,逐渐的使实现自由民主思想的某种政治聚合成为可能,最终达到这种聚合合法的公开的宣传自己主张的目的。我不想向你和任何人隐瞒,我和跟我有相似思想的人有在适当时候去合法注册这种聚合的想法。我们有人代会制或议会制的主张,我不觉得我们的主张比您的高明,只是比您考虑方面稍多而已,现将补充概要发表,请您及任何拥护民主思想的人论证。

    实质上,我们主张的重点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排除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党派凌驾于人代会或议会之上,人代会或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任何人任何党派在此都是平等的。我们所提到的这两点,是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二个最大的弊端,在中国百姓当中,恐怕没多少人知道人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县和区是最基础的选举单位,任何具有中国国籍的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县和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县和区委员会委员由各选区选举产生,市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各县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省选举委员会和国家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相同。选举委员会处理与选举相关的事务性的工作。(应有法律规定其工作及权限:在选区的媒体上专时专版专题登陆候选人的纲领,并在一个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辩论。法律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处理这些事务性的工作,选举委员会无权做任何超出选举法规定之外的事,选举委员会是纯事务性的。)其法定的竞选费用由选举委员会负担并在国家财政列支。各级选举委员会也可以有其它办法产生,其根本在于,它是独立于一府二院的根据宪法及选举法工作的单独的事务性的机构。

    法律应规定任何公民在本选区有一定选民支持才可成为该选区的候选人,规定候选人有在规定的媒体上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力,候选人也有其它方式宣传自己言论的权力。选举结果必须在参选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市及省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此相同。

    各省全国人大代表数额由国家选举委员会,根据各省登记的选民人数来确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代会全体选举产生(或直选),全国人大代表一经合法选举产生,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党派都无权阻碍或停止其行使权力。各级人代会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事务性机构,自身没有任何决定权,任何决定只能由人代会全体会议作出。各级人大代表有法定期限并且应当是专职的。

    各级人大代表如涉嫌违法,一经法院确定罪名成立并生效后,其代表资格自动被取消,空额由原选区补选。罢免各级人大代表,必须由原选区的选民在达到法定人数后才能罢免。

    省级人代会可有在本省范围内的立法权,但不得与全国的法律有抵触。

    国家元首自动由在全国代表大会中席位最多的组织和党派的领袖担任或由全国代表大会全体选举产生,(或全民直选)内阁成员由国家元首提名,由全国代表大会任命或罢免。全国代表大会在达到法定人数时,可罢免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及其政府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政府只是行政机构,它没有颁布法律的权力,只有依法行政的权力,政府的行政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它共识性的权力规定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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