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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与苏联商定,中共中央决定毛泽东出访苏联,目的是参加斯大林70寿辰的庆祝活动,商谈和签订中苏之间的有关条约和协定,并就双方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到达莫斯科,通过与斯大林及其他苏联领导人的多次商谈,毛泽东终于迫使斯大林同意与中国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以取代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率领庞大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到达莫斯科。经过反复会谈和协商,中苏两国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的协定》,并通过了关于废除1945年条约和外蒙古独立的《公告》。当时双方确认但未予公布的还有上述两个协定的议定书和条约的《补充协定》。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离开莫斯科回国,留下中国代表团继续与苏联方面谈判贸易协定等其他问题。这次中苏领导人的会谈以及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将中国与苏联的战略同盟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最重大的外交活动。

    关于这次外交谈判的情况,直到80年代后期,中国方面才开始公布一些有关的电报、信函,并出版了几部当事人的回忆录,使人们得以对这次中苏谈判的过程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是,人们仍然无法依据现有的文献和材料,对中苏谈判过程进行具体的和详细的考察。不久前,人们在俄国解密的档案中发现了一批关于这次中苏条约谈判的历史文献,共有80多件,其中包括毛泽东与斯大林的会谈记录,毛泽东、周恩来与苏联其他领导人的会谈和谈判纪要,中苏双方各自拟定的有关条约或协定的最初文本和历次修改稿,以及苏联有关部门和专家呈报的对于条约、协定的建议和意见。这里发表的是经过整理的反映中苏条约产生过程的部分档案文件。[1]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和考证,人们可以对中苏外交关系中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有更加真实和准确的把握,而以前对其中有些情况,人们或者不甚清楚,或者以讹传讹。这里列举一二:[2]

    毛泽东赴苏访问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签署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且在行前已经通过几种渠道将这一信息传递给苏联领导人,对此,斯大林是完全了解的。斯大林最初希望在形式上保留1945年的条约,而不愿意签订新条约。只是在毛泽东的一再坚持下,斯大林才被迫同意了中国方面的意见。

    苏联外交部准备的条约第一稿和第二稿草案明确提出:1945年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这就是说,苏联方面同意在形式上签订一个新条约,但实际内容(相关的协定)不得有任何改动。

   基于斯大林曾多次讲过苏联军队可以提前撤出旅顺口和大连港,在苏方以后几稿的草案中,确定苏军将于1950年开始撤退,并在对日和约签订后重新审议关于旅顺、大连的议定书。同时,条约的名称定为“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这是1月16日的事,此时中方尚未提出自己的草案,周恩来还在赴苏的路上。

    苏方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中长铁路问题上。1月19日,苏联交通部向莫洛托夫提交了协定草案,并做了详细的说明,其核心内容是重申保留1945年协定的有效期,扩大中长铁路的资产组成,对中长铁路及其附属企业免征各种税收。在中苏双方代表谈判的前一天,即1月22日,联共(布)中央批准了这些草案。

    对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本身,中方没有提出任何原则性的修改意见。但是,1月26日中方提出的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除旅顺撤军问题外,几乎完全推翻了苏方的原有设想,这主要是指:否定苏方关于在签署对日和约后再重新审议有关协定的原则,而是立即一揽子解决重新审议协定的问题;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

    尽管斯大林最初对中方的草案感到意外和愤怒,但显然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苏方于1月28日提交的协定修改稿,除了没提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外,接受了关于旅顺口的条款(不包括移交财产),也接受了大连的行政完全隶属中国管辖、立即由中国政府接收大连(不包括旅顺口)的一切财产的条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方还接受了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末无偿地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的权利及全部财产的条款。

    针对苏方提出的议定书补充条款,即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中方也提出增加一项条款,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以自由地沿苏联境内的铁路调运。经过反复谈判和争论,中方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建议,而苏方同意以远东出现战争威胁为苏军使用中长铁路的条件。这是关于条约谈判中双方最激烈的一次争论。在讨论有关条约和协定的签字和公布问题时,2月10日,苏方又提出一个关于第三国问题的《补充协定》。会谈中周恩来说,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的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意见。周恩来还说,他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是,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所有协定都应公开发表。

    当然,只有把中苏双方的有关档案文献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人们才能更完整、更全面地了解约半个世纪前这次中苏外交谈判的整个过程和详细内容。这也是中外各国学者的共同愿望。

   (以下档案文件由张木生翻译,沈志华校对和编注)

苏联外交部起草的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一稿)

   (1950年1月5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草案)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继续发展和巩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固有的友好关系,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谊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也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深信彼此的合作有益于两国伟大人民和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的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心在反侵略斗争中互相援助,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双方全权代表互相出示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消除侵略者的任何威胁。

   为此目的,缔约国双方将以忠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缔约国一方一旦受到军事进攻时,另一方应给予全面援助,其中包括军事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任何反对对方的集团。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单独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无论是同现日本政府,还是同在日本建立的、不放弃任何侵略打算的其他一切政府和政权机关,均不缔结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坚信,苏中人民之间的安全和繁荣要求巩固和发展牢固持久的友谊,双方将依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另一国内政的原则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承认,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3]

   第八条

   本条约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批准。互换批准书将尽快在北京进行。

   本条约一经批准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条约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1950年1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苏联外交部关于中苏谈判有关文件的定稿

   (1950年1月16日)

   致维·米·莫洛托夫同志[4]

   向您呈上与中国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中国长春铁路议定书和宣言草案,以及条约签字时补充说明的草案。

   安·维辛斯基[5]

   1950年1月16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友谊是符合苏联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并确信巩固友好关系将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决心遵循联合国的原则和宗旨全力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密切合作以有益于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特派……,双方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并符合程序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或间接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的威胁。

   缔约国双方均重申,他们打算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如果缔约国中的一方,由于日本妄图恢复自己的侵略政策,而被迫与其开展军事行动,或与其他一些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直接或间接相勾结的任何国家进行军事行动,缔约国的另一方应尽自己的全部力量立即给予处于战争状态的一方以军事和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以及任何行动和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不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声明,双方将遵循互相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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