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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忧虑和恳求-----写给省市“林樟旺案”调查人员

   
   
   
   近日,除丽水市林业公安处、省林业厅有关领导光临遂昌了解林樟旺一案情况外,省林业公安主要负责人与丽水市林业公安处处长又亲临遂昌召开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将龙泉森林公安周光明局长叫到遂昌问话。对于有关部门的迅速反应,谨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但是,我对处长在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时所说的一番话十分不满,其言论完全是在为当地政府、为林业公安卸责!下面是丽水公安处长的说法。记者:处长,该机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算违法吗?处长:算违法,他在未批先用的情况下,已经是违规非法占用林地,应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姚坑村民有去申请合法修路啊?处长:没有,他们这个县还不同意给他们开公路。作为林樟旺,没有合法手续不能开工。(链接是正(繁)体:http://epochtimes.com/b5/5/6/1/n940017.htm
   简体:http://epochtimes.com/gb/5/6/1/n940017.htm)
   
   我多次说过,林樟旺和我的乡亲们、包括姚坑村民皆有过无罪。对此高智晟大律师已有详细分析,多位法学专家将有深入阐述。这里我要强调指出的是:村民通往外界的生存之路是政府早该修的,不修本是失职,是罪过!处长说“他们这个县(应称龙泉市)还不同意给他们开公路”。公路不同意开,村民集资和引进“外资”自力更生开一条村与村之间的机耕路,又受重重刁难!龙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岂止行政不作为而已?
   
   胡温政府关心民生,鼓励投资修路脱贫致富,林樟旺等人的投资修路行为是善举,本当大力鼓励支持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姚坑村没办报批手续,也仅是程序待补而己,怎么谈得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姚坑村民自力集资修路数年,林樟旺等邻村投资修路—年,相关部门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好不容易路修通了,周光明抓住程序问题,动用国家司法力量张冠李戴地抓人,并对林樟旺等人明收七万伍千元(暗收暂不提及),是行政不作为还是早设下的生财甚侵吞村民投资的陷井?功罪颠倒,莫此为甚,同时也严重剥夺、挫伤了姚坑村民生存的基本人权和致富发展和合理欲望。
   
   更为严重的是,龙泉市各级政府的康庄工程、水利工程多数皆没有合法手续,皆属程序上的违法、非法工程!所以,不说按合同机耕路龙泉段的审批手续由姚坑村办理,就是按规定由林樟旺等人办,作为山区农民,其程序违法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是与政府知法违法、执法违法不可同日而语的。
   
   大量事例表明,不仅仅是龙泉市,丽水地区各级政府都或多或少都存在违法行为,就拿土地审批来说,不按审批程序办,越权审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很多是政府行为.为什么政府违法就可以说成是为了招商引资,而百姓的违法就可以说是构成犯罪?这就明显代表了不公正! 这种“不问政府只问百姓”的选择性法律法规和“正义”,恰是一种严重的非法和非正义!
   
   其次,龙泉市广大乡村村民集资修建机耕路不办手续或先修路后补办的现象极为普遍,先修(路)后办(手续)乃成惯例。据了解,金坑---黄塔3公里机耕路,姚坑---金坑2公里机耕路,潘雄—住龙8公里3米宽的路,住龙乡龙新村(音)的机耕路,都未办或未及时办手续。唯独追究姚坑机耕路,这种选择性的所谓“正义”,又是一种非正义! 难道,在处长大人的眼里,法律法规仅仅是拿来整老百姓,甚至是整邻县百姓的?
   
   虽然我对有该处长参与的“省市联合调查组”缺乏信心,我仍然恳望浙江省有关部门打破官官相护、互相包庇的官场常态,切实履行“新三民主义”,真正把民生疾苦放在心上(而不是把什么责任都推到无知无识无辜无告的老百姓身上),公正、客观地进行调查,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澄清林樟旺等人出资修路行为法律性质。在林樟旺等人出资修路行为的法律属性得到澄清前:立即解除对林樟旺、梅善良、林樟法、毛根寿等人采取的刑事措施;退还非法勒索的7.5万款项;严肃查处相关执法人员盗用法律名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法律责任,赔偿林樟旺们遭受的经济损失!
   
   是为至盼!
   东海一枭20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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