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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资深学者司马晋(James D. Seymour)和理查德 安德森(Richard Anderson)合着的关於中国劳改的专着(以下称)今年一月在美国出版, 叁月在香港举行公开发行会。在中美两国的一些政治和人权场合, 这本书已经引起了深刻的反响。有消息说中国政府最近决定今後不再向新疆调遣其它省市犯人。至於全世界最关心这本书的个人, 可能要算上美国的中国劳改基金会的吴弘达。这也难怪, 因为看过这本书的人, 都联想到大名鼎鼎的吴弘达, 不约而同地提出一个问题, 为什么信誓旦旦的哈利. 吴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错得一塌糊涂? 众口铄金, 以致成了新闻大标题“WHY HARRY WU IS WHOLLY WRONG”(香港3/12/98)。 为什麽新鬼和旧鬼要缠扰吴弘达先生? 还要把他拖进鬼门关? 吴弘达的鬼门关不在中国的劳改队, 而是在美国, 也算天下奇闻。 谁犯了四个错误? 吴弘达不愧是个战士, 早已枕戈待旦。他先让他的朋友, 兼打工仔和马仔的费德勒先生(Jeffrey Fiedler)出马接战, 在叁月廿叁日的香港上反诘那个, 说它有四个错误。 1. 中国现在究竟有多少犯人? 建政以来总共有过多少犯人? 这是研究中国劳改的首要问题和基本数据。 指出, 吴以前曾说过中国劳改犯当时有二千万之多, 费一口咬定吴从没说过, 这是费认为的的第一个错误。司马晋马上站出来, 进一步声称吴弘达的那个二千万, 白纸黑字, 刊载於九六年十一月叁日的英国, 那次还说中共建政以来的犯人总数是五千万以上等等。(HONG KONG ECONOMIC TIMES 3/30/98) 吴弘达作为天字第一号的中国劳改研究权威居然对这一个问题有多种不同的数字和说法, 正是店大货物多, 百货应百客。 除了二千万的说法之外, 还有一种是1996年说的数字, 全国有一千一百个劳改营, 关着六百万到八百万劳改犯人, 也就是说, 中国每十万人中有五百~六百六十七名犯人(张伟国主持的美国电子刊物98年3月, 以及吴弘达的p14)。第叁种说法见之於吴弘达91年出版的 一书, 这回吴说中国大陆劳改营至少有叁千个, 犯人有一千二百万至一千六百万, 其中留场就业人员约八百万至一千万。 第四种说法见之於英国伦敦的, 95年5月10日, 吴说中共建政以来的犯人总数是叁千万至四千万, 有悖於上述第一种说法的总数五千万以上。 这四种数字是我随手翻捡到的, 如果有人找到吴弘达其它更多的自相矛盾的说法和数字, 我绝不会感到惊奇。 司马晋在这本书里提供的数字是九十年代每十万中国人中有犯人一百六十六名, 比中国官方的数字十万人中一百零七名犯人高, 相形之下吴弘达的数字则大得惊人。 费德勒先生说吴现在使用的数字是八百万(香港 3/23/98), 约是司马晋数字的四倍。吴经常说这些都是他的估计数字, 很难想像一个有自尊心的研究人员老是靠发表各自不同的, 相差很大的估计数据过日子。 信口开河的“估计”无异於编造和欺骗。中共政权在五八年大跃进时期, 在文革时期, 为了“政治需要”任意编造各种各样的统计数据, 或扩大或缩小, 达到叹为观止的地步, 同时, 也桃李满天下, 造就了绵绵不断的学生和接班人。 如果有人说现在吴弘达“估计”的胆量已经超过了现在的中共, 我不会感到惊奇, 是谓之青出於蓝而胜於蓝。 95年秋, 吴以身犯险, 面对中共警察, 曾有被中共视为认罪悔过的表演, 回到美国, 他说那一套都是骗中共的, 对於敌人不必讲真话, 翻手覆手都是他的道理。那么现在吴弘达面对天下人, 尤其是善待他的美国人民和厚爱他的美国国会, 如何解释这多种不同的估计数据? 2. 的课题之一是新疆, 甘肃, 青海叁地的劳改经济, 它的结论是劳改产品和劳改经济在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微不足道。 费表示反对, 他说对全国的劳动经济来说, 这个叁地研究结果不具代表性。这是费认为的第二个错误。吴弘达接着说, “中国劳改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辽宁和广东, 它们的劳改部门具有相当大的经济实力, 大部分劳改产品都是这些省市出来的(美国电子刊物98年3月)。”但是如果新疆的劳改队情况没有代表性, 不能说明问题, 为什么吴弘达前几年要几次叁番不远万里冒着危险跑到新疆劳改队和西北地区其它劳改队收集资料, 尤其关注劳改经济呢? 还有,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劳改经济相对发达一点,产值产量等绝对数也高很多,这是不错的,但二者占地国民经济的比重相比较,前者是不是一定就比後者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个人的经验和研究倾向於反而比较低,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产值总量的差距更悬殊。 司马晋在这里谈的是相对比例数,即劳改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 然後根据比重的多少来决定其地位,而吴弘达打岔的是绝对产量数, 即劳改经济的产值和数量, 这能说明什麽问题呢?吴经常玩弄这种偷换概念的小 聪明, 自以为得意。随手再举一例, 在一书里, 第一章第二节的题目是: “关於劳改队的人数”, 在引用了中国官方发表的一系列年度逮捕判刑人数(此指数约相当於劳改犯人数), 他说,“目前还有一千六百万至二千万人还在劳改队中。” 他创造性地用“劳改队中人” 来代替大家通常用的“犯人”或“在押犯”概念。读者要问, 这个“劳改队中人”包括不包括在场非劳改人员(留场人员和雇工)? 包括不包括警察看守, 以及他们的家属? 如果包括, 这个概念应该不同於“在押劳改犯”或“在册犯人”, 但吴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 ? 如果不包括, 留场人员, 雇工, 警察和家属也是住在劳改农场里的人? 从统计角度看这个指标概念不明确, 但吴弘达挖空心思要的就是这个模糊效果, 以便塞进他的私货。什麽是他的私货? 即要把留场人员也算到劳改犯人数中去, 但其理由又摆不上台面, 所以只好偷偷塞。 3. 书说中国现在的劳改队监狱与前苏联的“古拉格” 不可同日而语。 司马晋指出斯大林时代关押的前苏联犯人占人口比例数是现在中国犯人占人口比例数的十二倍, 这是司马晋的道理。 费又说那是第叁个错, 但又拿不出他的道理来。准确的说, 是吴弘达拿不出道理来。 把中国现在的监狱情况与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情况相提并论, 是吴弘达为了吸引顾客推销自己的多种广告手法中的一种, 他是这样说的: “与苏联劳动营及法西斯集中营相比, 在政治意义上讲, 在采用暴力镇压异己分子方面, 中共劳改队与两者没有本质区别。”(P17)。他没有说明为什么从政治意义上讲, 叁者“没有本质区别”的道理, 同时避而不谈两国犯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通常认为这是最重要的数据。在应该由数字说明问题的地方, 吴□从政治意义上开讲了。 从政治意义或立场出发生杀予夺, 又是专制政体的特色, 但西方公众希望看的是事实和数据, 然後自己会判断是非。 4, 认为中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强迫留场就业情况已经不见了十几年, 现在留场的刑满释放人员即使有, 也是以自愿为主, 而且不同意留场就业人员没有人身自由的说法。司马晋指出,“即便是在六十年代, 留场就业人员也可以结婚成家, 生儿育女, 甚至还能离劳改农场去外地旅行, 现在这种情况就更普遍了。”费又说不是那么回事, 就此成了的第四个错。 费不是中国人, 更没有在中国的监狱里呆过, 凭一些远距离拍摄的中国监狱外观的照片, 怎麽能得出结论说今天中国刑满释放的犯人, 还象当年的吴弘达一样都要被强迫留场? 在毛泽东主政年代的中国, 刑满释放後的留场就业人员(俗称“老叁毛”)是否有人身自由? 首先要确定人身自由的概念内涵, 然後才能确定其外延。我怕吴弘达的“人身自由”概念定义又与众不同, 独自创新, 那又扯不清。大家都知道那个年代的留场人员一律被强迫留场, 但留场後的自由活动范围和程度与劳改犯有很大不同, 有些留场人员在劳改农场结了婚, 但有些没有; 有些留场人员被准允探家旅行, 有些则不被准允, 各种情况都有。 整体情况如何? 在看到可信度高的统计资料并确定概念之前, 实难定论。 写累了伸一个懒腰, 忽然想到吴公子落难劳其筋骨饿其身体肤的六十年代。当年被强迫留场, 也没有生儿育女, 但不知他回过上海江苏路武宁路的老家没有? 回过几次? 匆匆团聚□又不欢而散? 回过头去, 我相信他的叁年劳教与他的右派分子帽子有关。 如果不是右派分子, 那个年代一般人顺手牵羊, 小偷小摸, 公私不分不算什么事, 不会就被送劳教。 那个年代的右派分子被劳教劳改不算多, 由单位领导人提供的罪错往往不囿於右派分子一条, 其它的指控往往是借题发挥, 上纲上线。难怪吴弘达对这种卑鄙手法有极其深刻印象, 终身难忘, 以致今日以其人之道反制其身。 如果按司马晋的算法, 刑满之後留场就业的人就算有了人身自由, 那么吴弘达当年实在失去人身自由时间就只剩个叁年劳教零头。这一下非同小可。 试想, 吴弘达筚路蓝缕胼手胝足多少年, “在劳改队十九年”(请注意他不说他劳改了十九年, 而一般美国人一定以为在劳改队呆了十九年就是坐牢十九年, 把这两句话看成同义语。)的基础上建起了自己堪称辉煌的事业, 一旦给人家把基础给毁了, 把根给拔了, 大厦将倾黄梁梦醒能不怒发冲冠? 中国人在美国要办成个事不容易, 出个名更不简单, 不管美名骂名都一样, 你说是不是那么回事? 如果吴弘达提出要和司马晋决斗, 我也绝不会感到惊奇。 其实无论是谁, 只要是确实受过中国黑暗政治的迫害, 即使只是叁年劳教, 也足够有资格耿耿於怀至今, 也足够有资格向任何人控诉当年的劳改劳教情况, 如果还能为改善中国犯人的人权做一些实事, 更是无上功德, 不是非要走到篡改面目那一步的。原本没有什麽见不得人, 现在倒反而要偷偷摸摸, 何苦? 劳改犯的概念之争关系到邓小平和朱□基 吴弘达这次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 有一段话十分有趣, 立此存照。吴说, “我们跟司马晋等人的区别在於, 司马晋所说的劳改犯只是经法院判刑的人, 而我们讲的劳改犯包括判刑劳改的, 劳动教养的, 强迫留场就业的, 少年犯。有些人已经结□了劳改, 但是还是被强迫留在劳改队里, 他们的人身自由还是没有(张伟国主持的美国电子刊物98年3月)。” 这段话有几个问题尚待商榷, 首先要请教吴, 倒底什么是你所谓的人身自由? 哪个标准? 大家都知道, 中国大陆在过去很长时期, 在各个地方各个单位有各色各样的被管制分子, 除了犯人, 还有文革时的干校学员和各式各样的审查对象和学习班成员, 不胜枚举, 他们都不可以随便离开自己的所在地区或单位, 做什麽事都要报告。 关在牛棚里的就不用说了, 这些人都长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人身自由。 就是普通老百姓, 也不能随便自由活动, 都给中共各级政府各种组织管得死死的。文革中几千万学生上山下乡, 谁都是被强迫的, 和吴弘达的留场就业半斤八两, 大家的人身自由都不同程度受到侵犯和剥夺。 中国人的人权状况, 包括人身自由, 长期惨不忍睹, 苦大仇深的少说有几亿, 占中国人口的大多数。 照吴的说法推理, 差不多全国大多数人都曾经是劳改犯了。 朱□基进过干校, 邓小平软禁在南昌, 都要归类於劳改犯, 都是劳改基金会的基本群众和子民。吴氏定理, 即: 任何人在任何时期只要被强迫过, 被强制性剥夺, 限制过人身自由就等於劳改犯, 不是不可以成立, 如果联合国使用的犯人概念从今後跟定吴的算法, 那也何尝不可, 只是预先要对那几亿改了履历表的中国人打个招呼。否则难免有人说闲话, 为了执意要使自己从劳教叁年以後长期留场变成为劳改十九年的英雄, 就兴师动众把几亿人拉下水, 也太厉害了点, 也太不讲人权了。 我个人没有意见, 多谢先生恩赐, 中国人大家都做会犯人, 过把瘾一窝蜂, 凑个热闹, 也算是当代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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