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傅国涌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傅国涌文集]->[呜呼,「非法游行」罪!]
傅国涌文集
·傅国涌简历
·梁实秋论国共两党
·希特勒是如何上台的?--重读《第三帝国的兴亡》
·铁肩辣手:邵飘萍为什么被杀?
·"不得帮忙的不平”——浅谈鲁迅的屈原观
·康有为的神话——读《温故戊戌年》
·金钟: 世纪之交的中国知识界——《脊梁》出版前言
·一个“右派” 的文学人性观——听吴式南先生讲文论
·高耀洁——德兰修女的影子
·胡平: 中国的脊梁——推荐《脊梁——中国三代自由知识分子评传》
·“五毒书记”的“下级学”
·呼唤法的精神——法学家王世杰
·《市民论坛》与“贴金工程”
·谁是真正的英雄?
·“引进总统”和“引进总理”
·历史只是绕了一个圆圈
·曼德拉的画
·“雷霆般的反对声音”
·英雄匮乏的“过渡时代”
·“监督就是支持”吗?
·重温“易卜生主义”
·青天一去兮不复返
· “处女嫖娼案”与宪法教育
· “旧时王谢堂前燕”
·在自由和萨达姆之间
·和平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萨达姆的简历
·民主需要“舞台效果”
·感谢蒋彦永医生
·官是靠不住的
·他们正在直面“非典”
·回忆与李慎之的点滴交往
·开放舆论不容缓行
· “德”、“赛”先生今何在?
·华君武的道歉
·避嫌岂能靠觉悟
·户籍等级制的罪恶──恶制之下万众丧失尊严和公民权利
·文革中的众生相
·「流泪、下跪」为什么「竟打动不了他们」?——纪念《民主论坛》五周年
·“三化”现象与“三盆水”
·为失去理想主义的“精英”招魂
·这个时代还能出现蔡元培吗?
·胡适眼中的毛泽东
·民族的灾难不应是教科书上的空白
·至死未悟的恽逸群
·如何重建“大学精神”
·为《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鼓掌
·这个样子的龙应台何时下课?
·只强调“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正面意义是不够的
·“宪法人墙”挡得住强制拆迁吗?
·不一样的小说家王跃文
·暂住证高于公民身份证吗?
·马加爵敲响的警钟
·被扭曲的导师制
·莫道杭州无男儿
·拔掉天使的羽毛
·恐怖分子能代表“伊拉克人民”吗?
·“中国文明”能“整合全球”吗?──谢选骏的痴人说梦
·知识分子戴晴之死
·储安平正在时间中复活
·道德承担匮乏的中国出版界
·恐怖分子等于伊拉克人民?
·原谅与忏悔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官”
·政府岂能恫吓公民
·生活之树常青──谈主角意识、配角意识与群众演员意识
·历史正在复活——“南方都市报案”发生之后
·“没有围墙的政府”
·董桥先生的隔膜
·如何“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胡乔木表扬钱锺书
·龙应台终于为「六四」说话了
·不变和变 杜导斌案尘埃落定
·也说「文凭批发店」倒掉
·「皇帝瘾」是从哪里来的?
·这样的「违宪审查」能走多远?
·工具化教育几时才是尽头?
·「谁夺走了孩子天真的童言」?
·「审计风暴」只是让媒体乐了一把
·杨振宁缺乏甚么「品性」?
·夏衍:从“不习惯”到“习惯”
·「不得帮忙的不平」
·「名嘴」身价也无聊
·衡量执政能力的最好标准
·《农民权益保护法》保护得了农民吗?
·邓拓与毛泽东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守护记者的良心——卢跃刚的浩然之气
·选择黄宗良,还是康晓光?
·为甚么现有的行业协会根本起不了作用?
·未完成的近代知识份子转型--答一位青年朋友
·任仲夷提出搞政治特区
·《资治通鉴》的影子
·阳光下的游戏
·站在精神史上的雕像
·金字塔结构的社会
·无耻的「受命于天」
·林昭让所有苟活者失去了生命的重量
·「自由有余而平等不足」从何说起?——与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商榷
·呜呼,「非法游行」罪!
·他曾为曹海鑫冤案呼号──谨以此文作为对牧惠先生迟到的悼念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呜呼,「非法游行」罪!

   

   作者:傅国涌

   --------------------------------------------------------------------------------

   【大纪元9月16日讯】「非法游行」有罪,意味著这个国度存在著无罪的「合法游行」,而在公民的实际生活中到底有「合法游行」吗?然而,自从《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以来的十五年,我相信每一个心智健全、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对此都会有切身的体会,我们几乎没有见过什么「合法游行」。9月3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两位农民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个别媒体的披露,此案才受到公众的一些关注。

   这件事过去有十多天了,一想起两位农民仅仅因参与组织游行而获罪,将在铁窗中消磨一年半的时光,我就感到说不出的不安和哀痛。事情的缘起是金华市洪源村的村民对1993年以来政府征地补偿的发放标准很不满,为此他们要求进行「旧村改造」,并游行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静坐示威。游行未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根据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然而,据报道,在2004年3月22日金华出现上述游行示威时,警察并没有予以「制止」、「解散」、「强行驱散」,而只是进行了「劝阻」、「规劝」,试图把问题纳入信访的轨道解决。

   法庭指控两位农民「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依据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很显然,警察没有按这一条款执行,两位被判刑的农民代表都是到4月6日才被逮捕的。两位农民被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296条、第25条第一款、第61条的规定」,《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农民未必就清楚这一条文,那么警察有没有在现场耐心、认真地告知了他们?如果没有,那就是警察的失职,难怪网上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会不会是他们有意布下「罗网」,让那些对烦琐的法律条文不熟悉的农民自陷于「罪」?

   追根究底问题还是在于中国人到底有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是任何警察、法庭所不能限制的。问题在于《集会游行示威法》,在实际上取消了公民这这一权利,「非法游行」罪的要害就在于只要不被批准,你的目标完全正确、正义在手、真理在握也没有用,而这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功能很简单,就是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所以也就不会有什么「合法游行」。难怪网上有人不无愤怒地发出感叹:「中国执行得最好的法是《游行示威法》,最差的法是《宪法》。」如果把游行示威法叫做「不准游行示威法」的话,这句话无疑是准确的。呜呼,「非法游行」罪,这不是对宪法、对法治国家的嘲弄又是什么?

   大纪元首发, 转载请注明大纪元。(http://www.dajiyuan.com)

   9/16/2004 4:11:52 PM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