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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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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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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雁先生,魂兮归来
2007年
·季羡林摘帽意愿应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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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岂能如此草菅!

   10年前,一个叫聂树斌的河北青年农民以“强奸杀人罪”被执行死刑,事隔10年,真正的凶手在河南落网,交代了当年的作案事实。然而被冤杀的聂树斌已不可能复活,一切都已来之晚矣。此刻,最应该站出来说出真相的原侦破和审理该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和主审法院“没有任何动静”,而且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这条新闻一经披露,就引起了举国舆论的关注,人命关天,不是儿戏,竟然如此草菅,一个无辜的公民的冤死,不禁让所有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倒吸一口凉气,深感生命之脆弱的同时,也对现存的警察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强烈的质疑。这些年来,媒体时不时曝光一些含冤入狱、多年以后才沈冤得雪的消息,其中包括一些被判处死刑的(因为有疑点尚未执行),至于没有被曝光、像聂树斌这样冤死的更不知还有多少?
   
   据媒体报道,聂树斌的律师曾告诉聂的母亲,他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开庭时,老人要求见儿子一面,法官允许了,刚一见面,儿子就大哭一声 “妈—————”法官就让法警将儿子带走了。此后,聂树斌什么时候被判死刑,什么时候执行,家人都一无所知,律师也没有告诉她们。
   
   很显然,这一桩草菅人命的案件并不那么复杂,侦破此案的公安人员仅仅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让聂树斌经不起折腾就“全部招认了”,而后在他通往死亡的整个司法链条上,从检察院到法院各个环节,居然将通过“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得到的口供当作了全部的司法证据,如此草率地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时只有 21岁。

   
   我们的公安叫做“人民公安”、检察院叫做“人民检察院”、法院叫做“人民法院”,然而“人民”是谁?人民从来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不是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毫无疑问,10年前,河北当地的公检法不会把聂树斌当作人民看待,这早已成为一种惯性。在对“人民”这个集体概念抽象的肯定、膜拜中,我们缺乏的恰恰是对每个人民的尊重。既然聂树斌的生命可以被如此草菅,张树斌、李树斌、所有的人的生命都一样的可以被草菅。也正因为如此,这次错杀聂树斌的新闻才会在国人的内心引起这样强烈的震撼。什么“无罪推定”、什么“沈默的权利”、什么“证供”原则等等,在办案人的心目中是毫无地位的。这当中一方面可看出他们的滥用职权、急功近利、任意妄为,以及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到,一个国家在案件监管的机制上、死刑核准的程式上、冤狱赔偿的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缺陷,我们离法治有多远,从一个无辜公民的轻易冤死就可以看得很清楚,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执行的。
   
   由于在制度层面缺乏对刑讯逼供的有效监督,具体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实际上是不受约束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保持沈默的权利。无论是破案、还是司法审判,都是以量化的标准追求所谓的效率而往往不顾公正性。由于我们真正的陪审员制度缺席,也没有确立合理化和人性化的冤案赔偿制度,加上冤假、错案即便被发现,经办人也不会受到多大的惩罚,我们的补救机制实际上等于零。更由于我们从来就没有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意识,视人命如草芥的观念已深入执法者的灵魂。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接受《人权》杂志记者采访时说一句话:“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更是信誓旦旦地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死者已矣,即使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得到落实,又如何能找回失去的公正?毕竟没有迟到的公正,只有迟来的忏悔和反省,随着生命的结束,即使最多的补偿也已无法还给死者以公正。公正如何体现在起点上、在程式中,在制度安排的每一个环节之间,在执法者的观念中?什么时候,我们才会确立尊重人、尊重每个人的生命的法治秩序?什么时候,聂树斌这样无法挽回的惨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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