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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郭国汀著
   自 序
    公众对律师的首要概念大约就是能说会道。确实不少律师就是凭着三寸不烂之舌,纵横捭阖、舌战群儒、翻云覆雨的。然而一名执业律师应具备的高超的论文说理的写作能力,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会过份。雄辩的口才、缜密的思维与富于逻辑的论文的有机结合是造就优秀律师必不可少的要件,缺少任何一项都是有缺憾的。
   我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四年如饥似渴地刻苦学习,使我研究能力有余,实务技能不足,以致分配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后,有半年多时间仍对律师业务相当陌生,对如何撰写各类法律文书更感无从下手。当时市面上没有此类专著,我只能零散地从杂志上搜集辩护词、代理词研究借鉴。同期发生的几件事促使我对法律文书格外重视起来。有位律师得意地称:“我从不写代理词、辩护词”,因为他能够在酒桌上、舞厅里轻易地让法官接受他的观点;而有位颇为聪明的年青律师亦以不屑一顾的口吻说:“我才不看别人写的东西,还不如自已写呢”!但有位法官朋友却对我说:“其实我最瞧不起那些只会请客、不负责任的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写的东西却狗屁不通”。福建省高级法院一位法官庭后对我说:“你的代理词写得真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看过我的代理词后称:“你是个才子律师”!律师们时常抱怨法官:“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因而确实有些律师从不亲自动手写诉状、代理词、辩护词,或仅是不费心地写上几百字原则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文句应付了事,有些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则文理不通,逻辑混乱,令人不知其所云,更不用说去说服他人了。
   不尊重律师、不读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的法官确实大有人在,但不可否认的是尊重律师认真负责的法官亦不乏其人。何况一篇写得好的法律文书,不仅能为法官归纳案件基本事实、证据、节省其不少精力,而且能为法官提供多视角、多方位的思路,提供充分的法律、法理、理论依据,从而为其客观判案有所裨益。假如你写的东西水平不高,连自已都不忍一读,又如何能指望法官费精耗神来研读你的大作?吾以为只要你尽心尽力,写的是务实之作,法官不但会认真读,而且很可能会被你的逻辑思维引导至你所希望到达的目标,进而采纳你的论点、论据、结论。
   雄辩的口才,固然是律师最重要的素质之一。一个精于论辩术的律师,往往能把对手驳得哑口无言,博得满堂喝彩。其反应的敏捷、丰富的临场经验、缜密的思维、甚至巧妙设置的诡辩术,都可能赢得听众的赞赏。然而若细细推敲、琢磨、缜密地论证,最终可能发现其结论系偷梁换柱的产物。因而写得好的代理词、辩护词仍有可能为庭后反败为胜助一臂之力。因为法官的判决往往并非单纯依据法庭上的角斗之情,而是依据经慎思再三后得出的结论作出。因此,代理词、辩护词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能说会道的律师,不一定写得出简洁流畅、逻辑严密富于说服力的文论;而写作高手虽满腹经纶,却也并非都能出口成章、语惊四座、妙语连珠、侃侃而谈。其实能言善辩与出色的写作能力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刻意培养、持之以恒,完全有可能达到两者的协调统一。既然纵横捭阖的辩才,缜密的逻辑思辩能力,高超的论文说理技能是优秀律师缺一不可的基本素质,既然这些技能并非天生的,也非高不可攀的,读者诸君为何不下苦功努力呢?
   “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如果有人对你说,读了某部祖传秘方,你便能很快出类拔翠,便能出口成章,下笔如有神,请别信之。本书同样无此神功,我只能向读者朋友提供一些难得的实用资料,披露作者执业16年的一点心得、体会罢了。提高写作水平,固然无需克意卧薪尝胆那样的励精图治的努力,但确实需要付出时间、汗水及大量脑细胞新陈代谢的代价。虽不敢保证选入本书的每篇文论都是上乘之作,吾也从不敢自诩我的文章已达炉火纯青之境,不过我确实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尽心尽力且都是象写论文那样下功夫,因此若认真研读本书相信在法律文书的写作方面多少会有所收获。
   我并非天生当律师的料子。首先,我并不聪明,连续考了四次,而且还得益于我的运动员身份和8岁那年结识的吉林大学刘明成教授的推荐,才得以全校最低分进入吉林大学。我也缺急智,法庭上并不总是能临阵不慌,侃侃而谈,迄今要写出一篇象点样的文章,还得花上几天功夫。其次吾不善于社交,且因我酷爱读书,确实没有闲瑕,自然案源大受影响。再次我貌不惊人,既没有电视、电影中那些大律师的风流倜傥之貌,亦没有气宇轩昂的男子汉的风度,1.67米的个子,怎么也伟岸不起来,鼻梁上的眼镜,使我多少象个书生,因而缺乏沙场斗士的雄风;第四,我做人、办案过于认真、诚实。古今中外文学中对律师的评价均不是很高,称律师为“鲨鱼”者有之、调侃律师为“钱袋子”者有之、责律师为“自私鬼”者有之、戏律师为“变色龙”者亦有之,但确很少有赞扬律师为“诚实的人”的。第五,我实际上属“书痴”。连续几十小时读书不觉臀部酸痛,读常人觉得乏味的哲学著作津津有味,而且浮想连篇,书读至忘情、忘我之境竟创下了连续三天三夜不吃不睡的记录!鉴此自身实际情况,我曾先后三次请调大学去当教书匠。尽管如此,我还是十分认真地办理了许多既没有效益,又相当复杂的,没人愿意办的众多各类案件,而且工作起来就不要命,也不管法官是否愿意看,撰写了一篇篇自我感觉不错的代理词、辩护词。不知不觉地过了16年,突然发现自已还真是块当律师的好料子。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命运与我的律师生涯一样坎坷曲折。1995年1月中国经贸大学出版社首先对本书表现了极大兴趣,经四个月审稿后,最终以“因本书选入案例全是真实案例,恐日后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为由作罢。1996年12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再次向本书抛出绣球,并于审稿三个月后正式确认于1997年10出版本书,并提出将本书改名为《外贸法律文书选》但该社却于同年10月因怕销路不畅而轻松带愉快地撕毁出版合约!本书最终得以与广大读者见面,我得感谢出版社及责任编辑的慧眼识珠与热诚支持,没有此种可贵的支持,本书很可能还得长眠不醒。
   中国文人往往自视甚高,却每每作谦虚状称自已的文章,专著为“拙著”!其实心里巴不得人们赞之为“传世之作”才好。客观地评说,本书所选文论均有相当水准,有不少应属于上乘之作,我自认为虽然不是完美无瑕仍不失为一部值得一读的好书!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一文原载于《律师与法制》1993年10期至1994年第1期及1998年第1至7期。今收载入本书充作导论,它首先感动了我自已!期望它能对那些有理想有抱负,正在学习、成长、奋斗,处于顺境或逆境的青年朋友们有所裨益。
    真诚希望读者朋友提出批评建议,能批评指责至少表明君已精读有关篇章,仅此一点便足以作吾师友。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对远东出版社及责任编辑致以至诚的谢意!
   
   
    郭国汀于上海
    Thomas G. Guo
   
    2002年1月10日
   朱曾杰序
    郭国汀律师在出版《当代中国涉外经济纠纷案精析》等七部专译著之后,又根据执业律师的十六年司法实践,将其工作结晶--律师法律文书加以总结汇编成《郭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本书主要选自作者办理过的各类案件所撰写的护辩词、代理词。本选集的出版是作者的大胆创举,既将十八年心血的结晶公诸于众,又将它反映的律师工作技巧毫无保留地奉献于读者,以求得读者和有识人士的交流,并帮助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者入门。作为郭律师的忘年之交,得以为本书作序,深感欣慰。希望读者不要辜负作者的一片赤诚,与作者进行交流、讨论,以鼓励作者在法律文书的制作方面,百尺杆头,不断进步。
    朱曾杰
    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客座教授
   
    2001年12月1日
   作者简介
    郭国汀。1958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长汀,高级律师,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先后在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香港Richards Butler律师行及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
   1994年被评为二级律师。郭律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事审判年刊》特约撰稿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上海海运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际律师协会海事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员。2001年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中国最佳海事律师。
    先后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仲裁与法律通讯》《海事审判》《海商法研究》《海商法通讯》《律师与法制》《中国律师》等28家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评论、案析300余篇;经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现代提单》、《审判的艺术》、《国际经贸的法律与律师实务》、《当代中国涉外经贸纠纷案精析》、《国际海商法律实务》、《CIF 和FOB合同》、《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协会保险条款诠释》等法学专译著。
    已主办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经贸、海事海商案件1100余起,其中数十起重大涉外经贸海事争议案有全国性和国际性影响。
   目录
   朱曾杰教授序
   张思之序
   王工序
   张凌序
   作者自序
   第一编 代导论――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
   第二编 辩护词
   1 曹×奸淫幼女案
   2 李×盗窃案
   3 邱×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一、二审)
   4 朱×故意杀人案(一、二审)
   5 赵×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
   6 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7 林×受贿、贪污案
   8 吴×受贿案
   9 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
   10 王水珍寻衅兹事案
   11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密秘案(一、二审)
   12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一、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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