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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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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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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强烈反对中共利用司法机器釜底抽薪镇压维权运动征集签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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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浦志强对郭国汀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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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学生及爱国愤青的娱乐读物
·刘路与郭国汀之间的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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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英雄警官之间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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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训斥张耀杰
·怒斥张耀杰----南郭系当之无愧的大律师!
·痛斥張耀傑----予汝真诚道欠的最后通谍!
·郭国汀痛斥假冒伪劣人格低下的[学者]張耀傑
***周游列国 漂泊四海
·我的哥本哈根之旅
·梦幻湖畔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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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加国风情
·圣诞日维多利亚雪宫
·我的总统跑道
·我的超五星级总统跑道之二
·迷人的维多利亚风光
·维多利亚人间仙境
·海上明珠维多利亚精景
·世上最美的往往是大自然
·郭国汀在渥太华和世外桃源
·郭国汀律师在温哥华
·冬吟白雪诗
·山青水秀地灵人杰
·与传统观念彻底决裂?!
·文明与传统
·轻松愉快的国庆节游行
·我的巴黎之旅
·浪际天涯孤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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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王工: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 
     --《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 
     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抓好培养一大批“五懂”律师。“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律师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当律师,贵“五懂”。高标准,谈何易?!我愿郑重、负责地说:郭国汀无愧当代中国“五懂”律师之一。论据: 
     --科班大志。1984年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毕业。大学时郭读(美国)凯尔逊《国际公法》原著,即怀学习凯尔逊教授一生出书96部纪录壮志。 
     --勤奋求知。先后考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海运学院、厦门大学国际环境法、国际海商法、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走自己的路”。孜孜自学硕士、博士课程。 
     --勇于实践。积极投身福建、上海执业律师行列,在实践和实务中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做一名代表中国利益的国际律师”。 
     --一案一结。每办一案,除辩护、代理词外,还坚持撰文,对个案进行小结,从感性认识达到理性认识。 
     --坚韧持恒。每天工作、读书、思考、著译16小时,长跑10000米,16年无间断。 
     --胸怀法治。为中华民族复兴、民富国强,视封建、极左影响和法外特权如无物。从多次来信证实他不但深知律师当“反唯权、唯钱”,而且身体力行:“法治中国需几代人不懈同心戮力,甚至流血牺牲”,可钦可敬。 
     --具备博识。郭国汀律师不仅擅做传统刑事辩护有坚实基本功;而且16年实践中广为代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卓有成效,并且紧随国家经济开放不断拓展非诉讼服务领域。 
     --贵有专长。专攻经贸和海事津师实务,办理诸如: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进出口贸易争议;合资、融资、贷款、担保争议;提单、租约、海上船、货保险及P&1保险;船舶建造、抵押、租赁、买卖;海难、沉船、共同海损、碰撞、油污、燃油、扣船、扣货等复杂疑难事件或诉讼。 
     --译著颇丰。郭律师已编撰10部法学专译著,除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早于1996年即约郭律师主译 “当代国际贸易航运法经典名著译丛”,其中《CIF&FOB合同(第7版)》、《SO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第20版)》《海上保险法与保险单》《跟单信用证》四部专著总字数达250万以上,已经或将出版。《丛书》社会效益不可估量;译者“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非安于清苦者何能遣此?不仅律师界而且翻译、法学、出版界究见几多人?  
     --专论颇富。已在《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法学评论》《海事审判》等法学、律师、海事、海运28家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评论、案析近200篇,其中关于国际贸易、海商方面的专论近100篇。纵在学术界亦属难能。 
     --千案百佳。律师以办案实务为尚,必须在数量基础上求质量,能够拿出典型案例。郭律师16年办案近千其中已有几十宗案例产生国际和全国性影响。《精选》可谓律师生涯苦辣酸甜心血结晶,堪称郭律师代表作。 
     --如第二篇9例,杨志菁诈骗案。公诉指控香港亿成时公司副总经理杨志菁在大陆“以预付货款名义骗取外贸企业款达一亿一千三百一十四万元……转移香港,造成因家重大经济损失6557万元。”本案要害: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词指出:杨案纯属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本来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杨志菁及亿成时公司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诈骗行为和证据。公安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后患无穷。我以为,郭律师关于本案诈骗不能成立的辩护是经得起严格审查的。对照中央政法委1994年《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和“两高”从1989—1994年联合或分别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这份辩词更是律师文书精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全案看不出杨志菁有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法律事实,怎能擅判诈骗罪?福州市外经贸委与香港亿成时公司《协议书》正在履行为什么授权中断?该公司总经理梁桂源多次呼吁妥善解决争议,为什么不按市场规则,争取挽回6千万元国家损失的全部或部分?为什么应适用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汲汲于动用刑罚极端手段,封杀一家并非皮包的港资公司?  
     --如第3篇10例,法官黄火木诉律师吴金森姓名侵权案。这是福建乃至全国保持首创第一纪录的奇案。1991年吴金森在长汀县法院工作时,为他人示范写过一张“收到人民币1200元”落款“黄火本”样式的白条。1993年5月1日黄火木向本院提起名誉权之诉,状告此时已当律师的吴金森侵权。8月 20日的法院公告变成姓名权纠纷。福建省律师协会指派郭国汀和于宁杰律师代理。代理词认为:吴金森根本不存在摹仿黄火木字迹、伪造收据诬害黄火木的事实、动机和目的,原审法院将自己降至当事人的地位。但憾福建两级法院竞判吴金森律师妨害民事诉讼,侵害黄火木姓名权,并罚款2000元。 
     福建省律师协会来信告知:吴律师已不幸意外身亡。郭律师证实:吴因本案判决不公,心灰意懒,某日从盖房三层楼高处跌下致死。这令我顿时难抑满腔悲愤:白发律师悼黑发律师。当即借书五言“双冤”诗句,抒发对于素昧平生、自学法津、统计和管理获得三张大专文凭的吴律师的哀思: 
     青蝇一相点 白壁遂成冤--唐,陈子昂 
     洗尽骨上土 不洗骨中冤--唐,子 兰 
     我认为,福建省高级法院
   [1994]闽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奉行“法院保护主义”,“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对于吴金森律师不白之冤充当了间接杀手,一方面虽不足为 训;但另一方面若较诸近几年有的法官动轨以刑事入罪残害律师的时髦行径,在伦理品 质方面,却又是高出一筹、不可并论的。 
     --如第三篇34例:我国首例涉外预借提单侵权纠纷诉讼案,应是郭律师成名范例。不仅引起国内和海外法律界、海运界极大关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列典型。郭国汀和李伟民律师作为福建宁德公司代理人,力排众议,确定承运人日本国日欧公司为适格被告,并且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和明确结论:(1)管辖权--中国法院对本案拥有不容置疑的管辖权;(2)适用何国法律?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适用中国法;(3)日欧公司签发的是备运提单或已装船提单? --是已装船提单、非备运提单; (4)违约抑或侵权? --日欧公司签发预借提单构成欺诈性授权行为;(5)能否享受责任限制? --日欧公司无权要求免责,必须对不法授权行为负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上述有据有理代理意见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认定本案装船提单愿预借提单授权行为。日欧公司应对原告:(1)可得利润损失;(2)进口和复出口货价差额损失;(3)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失负赔偿责任,判决共赔38019618.5 日元及1173218.46元人民币。1990年10月,日欧公司服判赔付,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尊严和国企权益,诚如上海高院一位法官所说:“律师一生中能办一两起这种案子,是很幸运的。” 
     --如第三篇47例:句容外贸公司上诉怡和运输(中国)公司越权放行提单侵权案。律师代理词中首先指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外贸企业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旋即提出本案焦点:放行提单,在FOB合同下,承运人究竟应向订约托运人签发,还是应向实际托运入签发?结论:承运人根本无权向买方直接放行提单,必须将提单交给实际托运的卖方。怡和公司只能向法定托运人、FOB 合同下的卖方句容外贸公司签发放行提单,对其向案外人放单行为造成句容外贸公司货物所有权被侵害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原审否定句容外贸公司为法定托运人,认为:FOB买方订舱出运,承运人向买方放单并无不当。原判错误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正如郭律师指出:在 CIF&FOB合同惯例之外另搞一套的错判如果成立,我国广大外贸企业作为卖方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丝毫保障,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1979年彭真指出:律师的责任是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郭律师的义正词严,源于他不仅是《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译著者,而且是《CIF&FOB合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四年版)的主编译,因此,代理词对这部通行国际性专著有关原则、原理、规则和判例能信手拈来、理直气壮地捍卫我国外贸合法权益,堪与该书同样具有不争的权威性。 
     (二) 
     律师“五懂”,要求是否尽美?各国律师奉行各该国法律。中外律师无例外地必然是爱国主义者。我以为律师还须通史(中国史、世界史)哪怕粗通也好。中国5000年,中国律师100年,共和国律师呢?从中共11届3中全会后重建至今20年。共和国法治呢?从中共15大正式成为“方略”,至今方几年?我们放眼环球,横向比较,美国呢?1776年宣告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法治和美国律师220年,均超中国200年以上。众所周知,美国议会议员和从林肯开始的历届总统多系律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 ”。中国呢?我们可不可以预言:压根儿不用公元2200年,中国“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呢?而且,完全有把握作出乐观预见:由于20世纪末中国即已厉行改革,消除司法腐败,争取司法公正,追求程序和实体统一的司法正义,不用 100年,到公元21世纪末,这个理想目标必将实现。我们立足2000年,观察中美律师和在律师总统“领导”下的美国法治、美国律师状况又如何呢?借花献佛,愿借引一位中国人和一位美国人的名言,献给本书著者和广大读者: 
     “中共一文笔”胡乔木诗句:律师地狱之门,神圣之门。 
     美国律师、哈佛大学教授ALANM·DERSHOWITZ(艾伦·德肖微茨)箴言: 
     (一)美国刑法制度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二)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在美国常常得到罪犯的恶名。 
     (三)律师永远也别想指望有一天会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金……褒奖或荣誉。 
     (四)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辩护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 
     (五)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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