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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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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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互变关系

   论质、量互变关系
   
    郭国汀
   
    质是事物自身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是在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它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是统一的多方面的;在不同关系上,同质事物所表现的属性是可变的,相对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水平,以及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顺序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吾以为事物之量乃事物构成组成成分才是最重要的,而这种构成成分最能决定事物之质变。正因为如此,我认为量变与质变规律有一十分重要之缺陷,即表述不正确。吾以为唯有不同物质构成或不同事物之量的增加方能引起质变。而且凡有不同组分之事物的量之增加,其至一定程度时必定引起质变。反之,单纯的数量增减,永远不可能引起质变。吾以为量变不一定引起质变,而质变也不一定引起量变。由量变到质变其中有一必不可少的要件乃是不同组分之量和一定的空间排列顺序,其中最重要的是前者。即量的积累乃指不同组分即不同事物的量的积累,而且量的积累要有一定的规律性。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研究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扩大知识面,扩大不同知识的积累,而且要注重这种量的空间排列顺序;只有当这种不同组分的量有一定顺序的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发生我们所预期或期望的质变。而且质变有叁种可能一是变好,二是变坏;还有一种则是仅有量变而没有质变。之所以会有此三种不同情况,吾以为主要是由于量的积累时其组分和空间排列顺序不同使然;所以科学研究工作者之重要任务之一,便是研究找到这种量的空间排列顺序和哪些不同组分的事物组合最为合理。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质变。例如,一个人可以认识很多字,但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不会写文章;二是会写糟糕的文章;三是能写优美的文章。同样的量之所以会有三种结果,究根溯源乃思维空间排列组合规律掌握不同所致;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科学家,智者如此之少之故;量变易而质变难!学习勤奋刻苦者有的是,然而达到造诣高深者却少得可怜!根本原因即在于没有掌握不同质的量和其空间排列顺序。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推论:事物并非总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而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变低级;二是基本不变;三是变高级。生物进化论表明:正由于质量互变存在着三种情形,所以有的物种一直朝着进步的方向进化(人类);有的物种亘古未变(地衣、藻类);有的物种则向相反方向变而在地球上消失;进一步推论可知:外界因素即各种外部条件对质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现代世界上许多物种一个个地灭绝;并非由于其本身质变而灭亡;即并非由于其内因变化。而是人类对环境的巨大影响和破坏,环境污染所致。外界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其灭亡。此外,质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人类的意志加以控制。猿在当今条件下不再有可能进化为人,其根源在于人类控制了外部条件。质变需要有不同组分之量的积累。而相同组分之量的增加无论如何不可能引起质变。共产主义国家皆实行一党专政,是造成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落后,政治僵化的根源,因为其违背了质量互变规律。全民统一思想,是灾难而非好事。由于统一,变得单调变得呆板,缺乏活力更缺乏创造力。应当提倡思想自由,政治思想更应绝对自由。在平等条件下各种思想通过争辩交流争论,优胜劣汰,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而统一思想之举带来的灾难我们还记忆犹新。文革时代,全民成了只会喊万岁的顺民愚民。思想绝对统一,但它靠的是高压,而非理性。一旦一个国家人民不敢讲真话,没有自由思想这个国家肯定没有前途,而且危机必然四伏。若人人皆国事莫谈,安于小家庭的安乐,国家就十分危险了。根据环境科学原理,环境中的要素越多,其环境自净能力越强,而且呈等比级数增长,环境中的因素的数量与此种自净能力成正比。环境生态平衡原理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态平衡。既然社会是由各阶层人民组成,存在着千差万别的人,那么当然各社会阶层都应当有其代表参政。事实证明,单一政治力量一统天下的政体,遗害无穷。原因在于没有与执政党抗衡的政治力量,使社会生态严重不平衡。因此这种社会缺乏自我调节能力,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起社会动乱,进而引起社会灾难。 1984年2月10日于吉林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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