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专栏
·历史功臣还是历史罪人?
·关于成立临时或流亡政府我的原则与立场
·中国民主运动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精神领袖?
·谁是中国民主运动政治精神领袖的最佳人选?
·谁是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最害怕的劲敌?
·中国民运长期四分五裂的根源何在?
·郭国汀:唯有程序正义才能根治中国民运四分五裂顽症
·自私是否人的本性?
·郭国汀:汪兆钧信是中共内部爆炸的一颗原子弹
·严正责令胡锦涛及中共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民运志士李国涛!
·反抗中共专制暴政的先驱者与英雄(修正)
·相会伟大的刘文辉烈士英魂
·敬请胡锦涛先生立即制止下属恶意疯狂攻击南郭之电脑
·"六四领袖去死吧!"及 " 逢共必反、逢华必反"?!
·草根吾友欲往何处去?
·真实的陈泱潮故事
·陈泱潮自传之二
·强烈推荐国人必读之最佳政论文
·答小溪先生质疑
·驳斥草虾兼与草根商榷!
·语言风格——关于袁红冰改良还是革命的争论
·就袁红冰之《改良还是革命》与申先生的论战/郭国汀
·英雄人格哲学—袁红冰《自由在落日中》读后
·划时代的政论——简评袁红冰《改良,还是革命?》
·为什么袁红冰之《改良,还是革命?》是划时代的政论?
·伟大的中国文化复兴宣言 郭国汀
·罗马尼亚35天革命成功真相
·关于宣讲人权公约基金申请推荐函
·必须立即终止反动透顶的行政官员任命制
·关于暴力革命答深山质疑
·自由中国论坛的不锈钢老鼠到底是什么角色?
·关注李宇宙的命运
***陈泱潮思想评论
·大器晚成——《陈泱潮文集选读》序
·《造化故事》陈泱潮文选第一集
·铁幕惊雷《特权论》陈泱潮文选第二集
·《偃武修文重新建国纲领》陈泱潮文选第三集
·《时政评论》陈泱潮文选第四集
·《天命前定》陈泱潮文选第五集
·《上帝之道》陈泱潮文选第六集
·中国争人权言论表达自由权的先驱者与英雄名录
·民主革命论 陈泱潮
·《特权论的》精髓——对共产专制特权制度的深刻致命批判
·特权论的精髓——对共产专制特权制度的深刻致命批判 郭国汀
·枭雄黑道乱世的一百年!郭国汀
·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论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两党制
·陈泱潮评胡锦涛
·陈泱潮论江泽民
·我为什么特别推崇陈泱潮先生的思想理论?
·天才论/郭国汀
·彻底揭露批判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本质的奇书
·极权专制暴政的根源/郭国汀
·共产极权专制暴政的典型特征——简评陈泱潮的《特权论》
·论共产极权专制政权的本质——三评陈泱潮天才著作《特权论》
·何谓“无产阶级专政”
·陈泱潮论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郭国汀
·论初级无产阶级专政 /新南郭点评
·论高级无产阶级专政 郭国汀
·中国何往?——政治思想论战书 /新南郭
·陈泱潮论改良主义/郭国汀
·文化大革命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序幕 郭国汀
·陈泱潮妙评邓小平的“瞎猫屠夫理论” 郭国汀
·陈泱潮精评毛泽东 郭国汀
·论共产党官僚垄断特权阶级 郭国汀
·共产党官员为什么普遍腐化堕落?郭国汀
·“三个代表”是个什么玩意? 郭国汀
·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 郭国汀
·为何中共官员多具有奴隶主和奴仆的双重人格? 郭国汀
·共产专制特权等级制 郭国汀
·人民“公仆”是如何变成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的? 郭国汀
·神化首要分子神化党与邪教 郭国汀
·宗教政治与人权灵本主义 郭国汀
·陈尔晋论今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及前途与命运
·陈泱潮先生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 作者:曾节明
***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抗暴民权运动
·福布斯报导高智晟失踪事件
·胡锦涛必须对高智晟受酷刑负直接罪责!
·郭国汀 高智晟律师为何不发声?
·我眼中的高智晟
·郭国汀 从我的经历看中共当局诽谤高智晟的下流
·所谓高智晟公开声明及悔罪书肯定是伪造的
·真正的中国人的伟大怒吼!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安世立支持声援全球绝食抗暴的声明
·闻律师英雄高智晟再遇车祸有感 郭国汀
·呼吁全球万人同步大绝食宣言
·全球接力绝食抗暴运动的伟大意义 郭国汀
·郭国汀声援和平抗暴 呼吁抛弃中共
·中国律师界应全力声援高智晟
·专家剖析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抓捕关押高智晟的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郭国汀
·中共迫害高智晟亲人丧心病狂,中共党魁胡锦涛难辞其咎
·绝食维权抗暴日记
·郭国汀 漠视大陆维权是一种自杀行为
·英雄伟人与超人高智晟
·告全体中国律师及法律人书----闻高智晟被秘密绑架感言
·郭国汀: 高智晟遭秘密绑架可能成为中共灭亡的导火索
·给真正的中国女人的公开信
·郭国汀:驳刘荻的非理性投射说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国汀
   

    2004年7月6日,该院将法庭设在不能容纳任何旁听者且毫无庄重、威严、令人肃然起敬可言的看守所内,马亚莲强烈抗议并拒绝参加庭审
   
    2004年7月28日,该院不顾律师提交异议书,再次强行决定在看守所开庭,8月4日上午九点仍在看守所开庭,马亚莲再次强烈抗议.律师请求将马亚莲的正当合法要求记录在案,后马亚莲申请其中一位法官回避,法庭再次休庭.
   
    2004年8月31日,黄浦区法院第三次不顾马亚莲的强烈抗议,不理律师提出的异议,违法强行变相密秘审判.
   
    黄浦法院此种做法明显违背相关法律与最高法院的具体规定,明显违背最高法院反复重申强调的公开审判原则,明显违背最高法院肖杨院长的指示精神。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公开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有类似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依上述法律与规定,凡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审判。马亚莲不服二次劳教提起的行政诉讼,依上述规定当然不能例外,该院一而再,再而三不顾法律规定,强行变相秘密审理,究竟为何?
   
    二、“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
   
    1.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勇于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日2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重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规范旁听证的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严肃法庭纪律,保持审判人员的良好形象,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权威。判决必须公开宣告,继续完善公开宣判和判决公开的形式。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上海市黄浦法院却连续三次故意变相秘密审理本案,明显违背最高法院的通知.目的似乎在于拒绝群众旁听,拒绝记者采访。这显然对原告不公,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公开开庭审理的权利,人为给原告增加心理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审判公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前提。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完全透明,使审判活动首先做到程序公正。
   
    为了解决审判公开所需的物质条件,各地加速了“两庭”建设的步伐,建成了一批庄重、威严、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民法庭,营造了司法公正的审判氛围,提升了公开审判的张力。最高人民法院尤其强调法官在法庭上的良好形象,要求法官不得在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位置,依法居中裁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黄浦法院放着庄重、威严、令人肃然起敬的正规法庭不用,故意在一不庄严,二不威严,三无法令人肃然起敬,四则剥夺马亚莲公开审判的法定权利,故意在看守所内开庭.着实令人费解。
   
    4、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在2003年6月18日强调指出:法院要严格遵循“公开审判”“独立审判”两大司法原则. 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他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道,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肖扬表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人民法院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公开审判,就是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公开审判,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进行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种干扰;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群众监督,法官的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肖扬表示:“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
   
    黄浦法院为何屡屡不顾当事人的强烈抗议,律师的异议,强行变相秘密审理本案?该院的做法公然违背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系列明文规定,也与肖杨大法官的讲话精神明显相悖.
   
    本案的实质是公民因依法行使法定的上访权利而受到有关部门非法监控,进而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引发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在向当地司法机关投诉无果向当地媒体寻求支持无果,被迫再次上访北京,最终导致的明显打击报复的案件。事关公民基本人权,涉及舆论监督权和正常批评权利。也关系到公民上访涉及的法律现实问题。公开审理有重大法制教育作用,为何偏偏故意密秘审判呢?
   
    众多媒体皆对这一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敏感”案件保持高度沉默,法院连续三次强行密秘审判本案的现实,使我们对本案能否得到公正审理不无忧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惟有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安全团结,才能根本解决上访人员越来越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才能使国民尊重法律、尊重法官、遵循法治。作为律师我们始终尊重法律,尊重法官,对中国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我们愿意在尊重司法的前提下,通过保障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推动司法的公开公正和司法文明。
   
    2004年8月31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