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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中共当局非法剥夺执业资格的真实原因

   我被中共当局非法剥夺执业资格的真实原因
   
   作者:郭国汀
   
   我被中共当局采取流氓手段强行非法停业的直接导火索,是因为我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百无一用是律师>,和向司法部长特快邮寄下述<陈光辉保外就医申请书>。该申请书披露了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残酷真相。其目的旨在剥夺敢于真辩敢于讲真话的人权律师为法轮功、异议人士、政治良心犯辩护的权利.是非公道自在人心,历史自有公论。镇压法轮功不但非法,而且欺天悖理;不但劳民伤财,而且祸国殃民。中共当局必须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非法迫害,同时参与迫害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急!!!)
   
   一审案号(2002)白刑初字第141号
   二审案号(2002)宁刑终字第451号
   申请人:郑学红 住连云港市,系在押被申请人陈光辉之妻
   委讬代理人:郭国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025-1027室: 邮编:200122
   电话:021-68760077; 传真:021-68753789
   被申请人:陈光辉 现羁押于苏州监狱(因脑外伤暂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因在1999年7月20日之后坚持修炼宣传法轮功,于2000年1月被以“参与法轮功X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劳教一年另六个月;再于 2001年9月10日因“涉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区法院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判决有期徒刑8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随后被移送苏州监狱执行。
   
   2004年8月4日,苏州监狱突然派车至连云港将陈光辉妻儿接到苏州,称陈是不明原因的高烧不退。8月5日上午抵苏州市第一医院脑外科才得知陈系因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右脑双侧开颅后已经昏迷一周。直到此时,狱方才称:陈是7月29日在苏州监狱活动室里撞墙自杀,因为陈听说另一个炼法轮功的人转化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杀(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颅脑外伤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12:45分)。
   
   随后陈的亲属先后到苏州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和司法部、要求转院治疗及保外就医;但被以“自伤自残不能保外就医”为由拒绝。亲属要求狱方出具所谓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也被拒绝。
   
   2005年1月下旬,主治医生确认,陈光辉脑昏迷已成植物人长达七个月,康复的希望不会超过千分之一,迄今(2005年2月7日)陈光辉已连续昏迷不醒达7个月。
   
   申请人认为,狱方以所谓陈光辉系自杀为由拒绝办理转院及保外就医,于事实完全不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首先,陈光辉有被他人殴打致重伤的重大疑问。陈光辉是法轮功的坚定信仰者,自杀是杀生的一种,而法轮功修练者不得杀生;狱方称,陈用右侧头部撞墙自杀反弹倒地使左脑颅底骨折。此种自杀方式可谓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据当日病历原始记载:“据说患者于30分钟前自杀撞击墙致左脑部着地,当即昏迷,同时双耳道流血。”而从X光底片清晰可见,陈左右脑两侧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种先用右脑撞击墙,然后倒地使左脑粉碎性骨折,客观上绝无可能。
   
   此外,陈是个性格沉稳,意志坚强,爱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年6月和7月间的家信并无留露任何轻生之念。何况刑期已执行近半,陈始终自认为仅是维护自已的信仰自由权,说真相,因而从未认罪,没有任何自杀的目的和动机。至于因另一个法轮功信徒转化了而自杀之说,荒唐至极根本不值一驳;再者,陈若真下决心自杀,必定会给妻儿老小留下遗嘱。狱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证实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因此,申请人对所谓自杀之说,决不认可。申请人强烈要求对陈光辉进行致伤原因司法鉴定。
   
   其次,姑且不论陈光辉到底系自杀还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颅脑损伤,认为自伤自残就不得保外就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更有违举世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
   
   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得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此处因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是指:适用保外就医后有可能自伤自残的,并非指在狱中自伤自残者一律不得保外就医。而在狱内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专指: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见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亦即,因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仅限于两类:一是保外就医后有可能自伤自残的;二是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尽管如此,由于此种规定显然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故最高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覆》针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条中规定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的情形,对于自杀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限制特别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此处最高法院并未规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过去法定不准保外就医的情形仅指:为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及出狱后有可能自伤自残者,而非指一切自伤自残者。而自1999年以后,则不再有此方面的任何限制。
   
   陈光辉因外伤而致严重疾病,已成脑昏迷呈植物人状达七个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没有丝毫危害社会的可能;陈不可能是自杀;姑且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他是因自杀致成植物人,也非因为逃避惩罚而为,更无在保外就医期间再行自杀的丝毫危险。何况依最高法院1999年上述特别司法解释,陈光辉完全符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条件。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理应准允申请人对陈光辉采取监外执行方式并保外就医之申请。
   
   第三,从有利于家属照料病人,减轻亲人负担,减轻政府负担角度,对陈实行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也合情合理合法。转至淮阴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既方便陈的亲人就近随时照料,医疗费用也比在苏州继续治疗要低得多。而此种脑昏迷病人需要亲人24小时无微不至的陪同照料,方有可能创造医学奇迹,使植物人起死回生;那怕有千分之一希望,申请人也要尽一切努力将陈光辉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最后,从人道主义出发,申请人认为予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也是最佳选择。从陈入院迄今狱方派数人三班倒严加看管陈,既浪费狱方宝贵的人力资源,也浪费国家财力资源。初时甚至不许亲人看护,只到2004年8月17日始才允许亲属每天两次各半小时的探视,而这对一个脑昏迷已七个月植物人的康复是极为不利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陈光辉的妻子,恳请各位基于人道主义设身处地想想,准允申请人的正当合理合法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为感。
   
   此致
   
   苏州监狱/监狱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张福森部长
   
   申请人:郑学红
   委讬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5年2月7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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