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郭国汀律师专栏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八章:其他法律问题
(10)《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一章:导论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二章:船舶油污及国际公共卫生法的调整
(11)《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六章: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七章:外国投资
(12)《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五章:拖航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章:管辖及程序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二章:特别法定权利、海上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三章:旅客运输
·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1)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二章:灭顶之灾
·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东山再起【《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四章】
·为什么说爱才是宇宙的本质?
·论逼良为娼的中共律师体制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大纪元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梅报导 /在中国执业 21年的律师郭国汀,日前在温哥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他过去代理的海事商务案件,还是 2003 年后代理的人权案件,从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了在中共专制统治下,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不公,尤其涉及政治案、法轮功案及其他敏感案件的审理," 法院已成中共的帮凶和工具,根本不具备一个正常社会的法院本应有的判审职能"。
     
   在人权案中,案件的对手是已经流氓化的政府,能轻易地构陷律师于死地; 蒙冤者及其家人惨遭身心折磨,甚至家破人亡。残酷的现实与胡锦涛新政构建和谐社会相去甚远。
     

   郭国汀介绍说,他从 2003年转为做人权律师之后的两年时间,承接了数十起人权案,这些案子涉及房屋被强制拆迁、民主人士被抓捕,法轮功群众被关押等。对自己经办的案件,他都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再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在这些案件中,记者出身的清水君(黄金秋)因在网上创建中华爱国民主党,被中共警察秘密逮捕。 2004 年在法院庭审时,尽管郭国汀为清水君进行了认真细致极具说服力的无罪辩护,但清水君仍然被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 重判12 年。郭国汀表示,他为清水君作的强力辩护,实质上在中共的法庭上无情地披露了中共司法审判体制的虚伪。
     
   今年 4月 30日,山西自由记者兼独立作家师涛被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以 "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 判刑10 年。作为一审辩护律师的郭国汀,因被上海当局强行停业一年而被迫退出此案,二审辩护律师由莫少平接手,继续为师涛作无罪辩护。在二审过程中,湖南最高法院没有讯问被告人,没有听取辩护人莫少平的意见,没有给予辩护律师任何回覆,便宣布维持对师涛案的原判。根据中国法律,湖南高院的此番行为严重违法。
     
   除了为民主人士辩护、为拆迁户弱势群众辩护之外,郭国汀同时接手法轮功群众的案件。为了解法轮功是什么,郭国汀通读了法轮功的主要书籍《转法轮》和网站上能查到的近 400 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
     
   法轮功学员陈光辉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2002年被判刑7年,关在苏州监狱。 2004年8月,陈光辉的家属突然被苏州监狱接去苏州,方知陈光辉因颅脑遭受重型损伤一直昏迷不醒。郭国汀律师此时接手此案,为陈光辉申请保外就医。到 2005年1月,陈光辉已昏迷成植物人长达7 个月,江苏司法部门仍然不同意。为此,郭律师将保外就医申请书特快邮寄司法部长,申请书披露了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残酷真相。
     
   2000 年毕业于上海交大的瞿延来,因炼法轮功在2003 年6 月被判刑5 年。郭国汀律师为瞿延来作辩护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当事人,狱方必须在 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然而, 90天过去了,郭国汀介绍说,他仍然未能会见他的当事人瞿延来,他前后申请四次,但狱方公然违法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郭国汀表示,姑且不论修炼、宣传真善忍讲真相是否有罪,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享有最起码的平等权利,却竟遭此涂炭。甚至连律师会见权也被非法长期剥夺?!天理岂容此等司法专横!他事后写了一篇文章《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 评上海监狱当局违法拒绝(90 天)辩护律师会见瞿延来》,并公布于互联网。
     
   中共官方对郭国汀律师的回应是,指责他"损害了中国律师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诱骗没收了他的律师执业证,强行抢走他工作用的电脑,停止执业一年。上海市公安局甚至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他。在众多海内外正义人士和加拿大律师权利观察组织的呼吁下,郭国汀今年5月得以来到加拿大。
     
   郭国汀认爲,在中国人权类案件的对手是已经流氓化的政府,其往往能轻易地构陷律师于死地,或从经济上断绝律师的生存环境,因此风险远比一般商务案件大,也比一般刑民案件的风险大得多。代理人权案件,除了律师专业法律知识处事能力和理论功底论辩技能之外,更重要的是勇气大智慧以及为人类社会的公道公正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事业的献身精神。
     
   "执业21 年的经验告诉我,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郭律师如是説,如果双方当事人势均力敌,代理律师均正派诚实,自然是实力能力的较量。此种情况十分有限。更多的情况是权贵的当事人一方,利用皮条型的无德律师,奔走于豪门,勾兑于贪官权贵,轻松地赢得官司。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