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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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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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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美国人权法律文件
·美国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美国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
·美国1777年邦联条款
·美国1776年维吉尼亚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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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勿宁死!

   不自由勿宁死!
   
   作者:郭国汀
   
   【大纪元10月11日讯】我在《CIF 与 FOB合同》译后记的原文是这样的:

   
   今天终于完成了这项耗时三年半的大工程。它是否能使广大读者有所收获,有待日后各位评说。我真诚地希望读者们多提批评意见,以便将来的译作有所提高。因为英国SWEET & MAXWELL出版公司正式签约推迟,本拟于去年5月底交稿的书稿推迟至10月,本书责任编辑张永彬副编审嘱我作最后一遍审校,因为出版社拟出精品,闻之深感欣慰。是故自1999年10月1日至22日,我又进行了四校,果然又发现多处原译不够贴切,同时还校出不少错别字。标点符号则改动较大,使原来较长的句子均变成短句,便于理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责任编辑张宇宏对全书进行的编辑校对使我更深地理解了“认真细致”一词的含义!
   
   我的法学翻译生涯可追溯至1983年,是年我曾译了一篇被法律系发表在墙报上的,题为“衡平法法律制度”的论文。然而促使我成为法学翻译家的契机却是1987年12月我被强行取消律师资格!多少有点讽刺意味的是,一个当专职律师12年(直至1996年创办合伙律师行)却从未上过舞厅、从不知卡拉OK、桑拿为何物的“大律师”,仅仅因为被昔日恋人误解,被别有用心者挑拨而控告,堂堂司法厅竟认定我“道德品质问题性质严重”!既然不让当律师,当个翻译家总行?迄今为止,我已翻译并发表海商法,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专业论文凡28篇,已翻译译着十部。包括:《如何利用法庭戏剧打赢官司》、《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国际商事合同》(此三部专著均应选题不适或是过于陈旧而未出版,不过由此我积累了一些法学翻译的经验)《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审判的艺术》、《国际海商法律与实务》、《CIF 和 FOB 合同》、《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项目融资》、《国际贸易法》及《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
   
   法学专著的翻译是很辛苦的,且无经济效益可言。没有点献身精神,恐怕很难坚持此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然而吾以为其意义重大,商务法律主要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人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在当今高度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条件下,要想赶超世界先进,科学、法治、自由与民主乃必由之路。商务法律作为法律文明最重要的成果,业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我们理所应当拿来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发展。法学翻译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但肯定有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是故,希望有更多的学者把更多当代各行各业国际经典名著专著翻译过来,只有用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来建设祖国,我们才有希望成为世界一流的国家。
   
   我们需要的决不是不讲科学的五分钟热情,我们更不能以闭关自守夜郎自大的心态对待国际先进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思想;大量翻译各行各业国际经典名著、专著是中华民族能否在本世纪重振雄风的基础工程,也是我们真正能够振兴中华的最佳捷径,理应得到国家和全民族的高度重视,但出版界的现状不能不令人担忧。
   
   真正意义上的有着极高价值的专著,在有着数百家出版社的中国,已近无人愿意出版之境!反之那些迎合大众口味格调不高但一时有利可图的平庸之作甚至等而下之的庸俗作品,以及不少无病呻吟的所谓名人传记各出版社却趋之若鹜!这不能不说我国出版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病,亦反映了不少国人缺乏理想不愿做艰苦工作却急功近利坐享其成的心态,但天下决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理想的人注定是碌碌无为者,若一个民族缺乏理想,不善于学习掌握世界各国先进的知识经验,问题就相当严重!
   
   1995年6月以前,我在福建法律界被称作“海商法专家”我也曾暗自洋洋得意自以为是那么回事。然而当我来到香港齐伯礼律师行,看到近40部闻所未闻的海商法专著、几十种提单、租船合同格式、上万页的国际海商法规资料、8个系列共1000余册的案例报导集、几十种海事海商专业杂志、数百种海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数百篇国际海商法论文、我才知道自己实在是井底之蛙!我第一次意识到自己在海商法领域充其量仅是小学生而已!坦率地说,我国海商法研究与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落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奉行“驼鸟政策”,拒不承认自己的落后,不学习掌握国际先进经验成果。不参考、吸收、借鉴国外早已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成果,而想当然地闭门造车式地“创新”!急功近利的短视治学心态近年来在国内学界已有不断漫延趋势,文人相轻亦大有市场,抄袭、剽窃等文贼式的创作时有所闻,刚出校门不过数年的年青学人们纷纷出“专著”,凡此种种不能不说是我国学界一病!学者们理应珍惜自己的名誉,扎扎实实地做学问,虽然出传世之作的要求有点过分,但至少应拿出对人对已对社会负责的有内容有深度有价值的作品来。
   
   本书作为国际贸易航运法经典专著丛书的首部,相信必将受到法律、外贸、航运、保险、银行、教研各界有识人士的欢迎,尽管翻译该丛书(另外四部为《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已完成近期内将出版)《海上保险法》《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法》)出版社无利可图,译者更谈不上赚钱!我们仍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完成这项意义重大的工程。
   
   知识份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脑力劳动是高级劳动,但愿有一天,好书的出版不再那么艰难;著书立说不再那么廉价!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对复旦大学出版社表示诚挚的感谢!
   
   郭国汀于上海
   Thomas G.Guo
   2000年9月1日
   
   PS: 出书后发现除了其他被删除者外还删除了“自由、民主”四字。问责任编辑为何?答:上峰有令!
   
   早在90年前的五四运动中,共产主义先驱者提出的口号,为何到了今日当局反而不允许能提了呢?自由,民主真那么可怕吗?!在《我的坎坷律师生涯》中吾提及“六四学运”期间,结果出版后发现被责任编辑擅改为:“六四动乱”!我有被强暴的痛!
   
   ( 2003-2-1 14:20:3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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